吊车触碰中国电网高压线有什么处罚吗?

115 2023-12-03 06:39

一、吊车触碰中国电网高压线有什么处罚吗?

罚款是肯定符合规定的,下次一定注意了,吊车触碰高压线往往引发伤亡重大事故,必须严格防范,为人为己都应该重视安全生产。 吊车常用钢丝绳有磷化涂层钢丝绳、镀锌钢丝绳、不锈钢丝绳,大气环境中使用,专利技术生产的锰系磷化涂层钢丝绳

二、吊车柱碰高压线怎么处理?

这种事件,首先是报警,由警察确认是事故而不是谋杀的刑事案件,出警记录会明确整个事件的全部过程及涉及的所有当事人,分清主次责任,确认是事故以后,再协商后事事宜,可以参照工伤死亡或车祸致死的赔偿标准,协商不成,就只能请律师打官司了。

吊车使用锰系磷化涂层钢丝绳,这种金属材质是导电的,在高压线附近作业极其危险,少有不慎就会发生意外事故。仅供参考

三、吊车与高压线触碰如何绝缘?

要看钢丝绳有没有明显的变形。钢丝绳禁止使用的因数有 1)直径变细,超过出场规定直径的7%以上禁止使用。 2)断线,断线一捻之间断线超过10%以上禁止使用。 3)显著磨损,扭结,腐蚀的钢丝绳禁止使用。 如果碰到高压电后钢丝绳没有以上的变形就不影响继续使用。 吊车在现场作业一定要额外注意触电的危险,因吊车整体都是导体,触电的话会同大地形成回路对周围作业人员非常危险。 建议在高压电附近作业时联系发电场尽量将作业附近的电缆线做绝缘处理或者配备作业监视者。

四、吊车碰高压线保险怎样赔偿处理?

要看一下造成的损失有多大,然后按价合理赔偿

五、吊车碰22万高压线入地,有什么隐患?

直接造成线路通过吊车直接接地,该线路通过保护直接跳闸停电。

六、绝缘高压线能碰吗?

电缆的绝缘层经得起10KV电压,人直接上手也没事。但是处于安全考虑,严禁直接接触运行中的绝缘电缆。

绝大部分高压线路不采用有机绝缘物作为绝缘,而是依靠空气绝缘。所用的导线多为钢芯铝绞线。

只是在个别的情况下,如城市中在道路的绿化带中10kv架空供电线路采用单根聚氯乙烯绝缘的铝绞线作为输电线路的导线。

七、碰瓷判刑案例分析?

以笔者曾办理的一起案件为例:王某三人驾驶一辆奥迪车,结伙分工,一人在酒吧门口蹲点,寻找酒后驾驶的车辆、记下车牌然后告知同伙,另外两人驾车尾随,在前车违规转弯、变道时寻求机会进行碰撞,进而声称要报警解决,酒驾司机因担心被交警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不支付数万元的高额修车费,三人先后实施多次,最终被公安机关抓获。并被以涉嫌诈骗罪起诉。

王某三人的行为看似符合敲诈勒索罪的外观。而本案却定性为诈骗,是为何呢?

碰瓷无需赔偿

故意制造的“交通事故”,不属于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规章所调整的道路交通事故。因为,“事故”并非是受害人违反交通规则关于路权优先权规定过失所致,而是行为人隐瞒了“事故”的真实原因及制造的真实目的,致使受害人及负责事故处理的交警均误认为,事故系被害人的过错行为所致,并据此作出由被害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认定。从碰瓷的王某一方来看,主观上具有通过索取赔偿款而非法占有他人钱款的主观目的,客观上隐瞒了事实的真相;从被害人来看,被害人基于对“事故”原因的错误认识,误认为责任方在于自己,害怕酒驾行为败露“自愿地”向王某三人支付修车赔偿款,完全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内心受恐惧的交付

一种观点认为,王某明知对方司机酒驾,故意制造交通事故,以酒驾司机内心恐惧为要挟,迫使被害人于受胁迫之中交付赔偿款,应以敲诈勒索罪论处。

实际上,王某声称报警,属于交通事故后正常行为,只是该行为在客观上对被害人造成了威胁,不属于通过威胁或者胁迫方法,致使被害人基于恐惧心理而被迫交付财产的行为,也就是说,在被害人看来,行为的过错在自己,因此赔偿车辆损失是理所当然的,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通过交警解决,不影响诈骗罪的成立

行为人的诈骗行为虽然是通过了第三方即交警部门的介入才得以实施完毕的,但交警部门的决定并不违反被害人的意愿,交警部门的调解决定只是对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通过法律程序加以确认而已。

关于正常发生的交通事故

责任人存在酒驾、无证驾驶等严重违反交通法规情况,事故受害人一方索要高额赔偿金,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笔者认为,交通事故侵权应依照民事侵权责任处理,对于受害方要求稍微高出正常修理费的赔偿行为,属于合理的民事侵权追偿行为,当然不构成犯罪;但是,受害人以不赔偿就报警等方式要挟,索要明显高于实际损失数十倍,数额较大的赔偿款,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或涉嫌构成敲诈勒索罪。

关于保险诈骗罪

现实中,存在诸多行人通过主动撞击机动车辆,制造交通事故的案例,机动车驾驶员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主动申报机动车责任保险赔付“碰瓷者”,行为人当然构成诈骗罪,保险公司属于诈骗罪的被害人。而机动车与行人串通伪造交通事故,就属于保险诈骗罪,机动车主与行人构成保险诈骗的共同犯罪。

八、个人补课处罚案例?

宁波市市内某校教师蒋某某因放学后带学生在家中补课,根据相关规定,责令清退违规所得,扣除当年度全额绩效奖金,5年内不得参加评先评优、晋升高一级职称,并且调离原学校;

城区某校教师姚某某违规从事有偿补课,情节较为严重,根据相关规定,给予姚某某诫勉谈话,调离城区工作岗位,3年内不得调回城区,扣发12个月奖励性绩效工资,3年内不得参与岗位晋级、职称晋升、评优评先等一系列处罚措施。

九、3c处罚案例?

  近期,海宁局查处一起海宁某贸易有限公司未经3C认证,擅自出厂、销售列入强制性产品目录的带电加热的太阳能热水器案件,对涉案企业处以10万元的罚款。

3C认证全称为“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是我国为保护消费者人身安全和国家安全、加强产品质量管理而实施的产品合格评定制度。

本案中,海宁局收到外地消费者的举报投诉称,涉案企业销售的电加热太阳热水器未经3C认证。

接报后,执法人员对涉案企业进行了现场检查,在现场未查获实物产品。

后经多次询问涉案企业负责人、多家旁证企业和赶赴外地直接向消费者了解情况后,查实当事人未取得3C认证证书,涉案产品为其通过天猫网店对外销售,并按照客户要求将太阳能水箱、其他配件和电加热元器件分开包装发货。

该案的难点在于,当事人将太阳能热水器水箱、配件和电加热元器件分开发货后,是否能将该太阳能热水器产品视为一整体。

如视为一整体则需要进行3C认证;如不视为一整体,则只能按照普通太阳能热水器论处,无需进行3C认证。

办案人员进行了多方求证,

一是邀请中国认证质量中心专家判定;

二是查阅国家认监委网站案例批复;

三是对照《强制性产品目录描述于界定表》,对应相应产品分类。最终,经过综合讨论分析,将涉案分包发货的带电加热的太阳能热水器认定为3C产品。

随着消费者对“3C”认证标志认知程度的提高,3C产品违法行为时有发生。

针对这一问题,海宁局将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坚决遏制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违法行为。

十、私刻公章最轻处罚案例?

蒋某系甲公司第二分公司的负责人,由于该分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公司在外面承揽工程,与建筑商签合同必须使用总公司的资质。

蒋某为了方便使用公司印章,私自伪造了甲公司印章、甲公司财务专用章,并多次使用伪造的印章用于办理签证、付工程款及开具简单的证明文件、收据等业务。

因被告人蒋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遂判决被告人蒋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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