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车辆过户查询

重卡之家 2022-10-17 01:20 编辑:褚媛 221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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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规定怎么交易粮食交易?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稳定粮食市场价格,促进粮食市场流通,国家粮食局粮食交易协调中心(以下简称“国家粮食交易中心”)在全国粮食统一竞价交易平台(以下简称“统一平台”)开设贸易粮交易版块,帮助农民、农民合作社、粮食企业等主体销售粮食。为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规范粮食交易主体行为,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和《粮食竞价销售交易规则》,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国家粮食交易中心委托各省(区、市)联网的粮食交易中心(以下简称“省级交易中心”)和粮源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共同组织实施辖区内贸易粮(含油,下同)交易活动,并为各方交易主体提供信息发布、交易组织、物流运输、商务处理等相关交易服务。

第三条粮源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确定信誉度较高、仓储设施条件较好的粮食企业作为交收库,提供“代烘干、代存储、代销售”服务,优先考虑符合条件的国有和国有控股粮食企业。农民委托交收库代销售的,双方签订委托协议,交收库作为卖方行使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其他拥有粮权的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可直接作为卖方行使相应权利和义务。粮源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指导交收库组织当地粮源,加强对粮食存储安全的监管,并协助省级交易中心开展贸易粮交易合同签订、协调出库、商务处理等工作,重点做好销售粮食的质量把控,确保公示标的质量指标与粮食实物相符。

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统一平台贸易粮交易版块组织的粮食交易活动和国家粮食交易中心、省级交易中心、粮源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交易会员、监管银行、交收库、实际存储库点、粮食检验机构、物流服务企业等参与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第五条 国家粮食交易中心和省级交易中心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组织粮食交易活动。粮食交易活动在现场和网上同时进行,具体交易方式见当期《贸易粮交易公告》(以下简称“《交易公告》”)。

第六条省级交易中心建立粮食买方、卖方及交收库信用档案,对买方、卖方及交收库在交易和履约过程中出现的填报虚假会员资料、歪曲事实、故意串通、恶意违约、拒不承担责任和义务、严重违背诚实守信等行为,经核实后,作为不良信用记录保存,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暂停或禁止交易等处理,并将不良信用记录纳入全国粮食行业信用监督管理体系。

第二章 交易准备

第七条 粮食交易实行会员制。单位会员申请时,应交验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三(五)证合一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个人会员申请时,应交验身份证及复印件。交易会员需签署《交易授权书》《会员权利与义务确认书》等资料,由省级交易中心审核确认。省级交易中心将密钥、CA证书、用户代码、交易密码及相关资料分类发给会员作为参与交易的资格凭证,属会员的商业机密,须妥善保管。因会员自身原因导致密钥遗失、信息泄露、非本人使用等情况产生的任何损失,由会员自行承担。会员必须按要求参加省级交易中心的会员年审。

第八条 粮食交易实行保证金制。参加交易的会员须在交易会前,向国家粮食交易中心指定的银行监管账户预交保证金(包括交易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详见当期《交易公告》),并确认到账。交易成交时系统自动冻结买卖双方相应数额的保证金,未冻结的保证金,会员可申请退回,省级交易中心2个工作日内完成出金。

国家粮食交易中心受会员委托,对会员暂存银行监管账户的资金(包括保证金及其他可用资金等)进行管理和结算,承担资金安全管理责任。

第九条 会员所提供的标的,应包括会员单位名称、实际存储库点名称、仓号、品种、数量、生产年份、等级、报价、交(提)货起止时间及地点,近期的水分、杂质、不完善粒(霉变粒)等必要的质量、卫生指标(卖方应向买方提供与交易清单一致的质量检验报告,具体以实际出库检验结果为准),以及实际存储库点日常出库能力、常用的出库运输方式(公路、铁路、水路)、有无铁路专用线(无专线需注明与最近铁路专用线运距)等情况。卖方要确保所提供的标的具备出库条件,并根据实际存储库点的出库能力,合理安排每批标的,保证在规定期限内能够完成出库交货。

第十条 每次交易会前5日,国家粮食交易中心网站(www.grainmarket.com.cn)、省级交易中心网站以及微信平台等媒体将公开发布《交易公告》和交易清单,提供《交易授权书》、《贸易粮交易合同》(以下简称“交易合同”)样本供下载。买方可根据交易清单,提前实地了解粮食品质等有关情况。省级交易中心可根据需要对交易代表进行交易操作培训和说明。

第三章 交易时间和地点

第十一条 粮食交易时间在公告交易日进行。交易的开始与终止时间以统一平台系统时间为准。省级交易中心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交易时间、地点,并在国家粮食交易中心网站及省级交易中心网站提前公布。

第十二条 因公共网络故障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交易中断的,交易组织方不承担责任,并有权推迟或暂停交易。交易参与方终端设备等出现故障的,不影响整体交易的正常进行。

第十三条 现场交易地点为各省级交易中心交易大厅。通过公共网络远程参与网上交易的会员,可登录国家粮食交易中心网站(www.grainmarket.com.cn)或各省级交易中心网站进入统一竞价平台贸易粮交易版块。

第四章 交易秩序

第十四条 参加现场交易的会员凭交易代表证入场。进场会员应服装整洁、举止文明,自觉维护场内秩序,服从工作人员的统一安排指导。交易大厅内禁止吸烟、打电话和大声喧哗及其他妨碍正常交易的行为。

第十五条 为了保护交易双方合法权益,保障正常交易秩序,禁止恶意串通交易价格等损害他人利益的一切行为,对严重扰乱交易秩序的,省级交易中心有权取消其交易资格。

第五章 交易方式和程序

第十六条 交易方式可根据实际需要采用竞价交易、挂牌交易、协商交易等方式进行,具体交易方式详见当期《交易公告》。

第十七条交易采取竞价交易、挂牌交易方式的,标的报价为实际存储库点车(船)板交货价(含出库装车(船)板前费用30元/吨)。粮食车(船)板前费用是指粮食出库到装车(船)所发生的正常合理费用。食用油出库费用是指把食用油装上买方提供至卖方罐前的罐车或者灌桶所发生的正常合理费用。粮食散装出库的,应包括散粮出库、过磅(包括确需库外过磅的)、装车等全过程费用;粮食包装出库的,应包括灌包、标包、封口、口绳、装车等全过程费用。

交易采取协商交易方式的,标的报价可分为实际存储库点车(船)板交货价、起运地港口(铁路站场)交货价、目的地港口(铁路站场)交货价、目的地仓库交货价等,由买卖双方协商约定标的交(提)货地点、交(提)货价格及相关费用等事宜。

第十八条 交易采取竞价交易方式的,开市后,会员利用交易终端按交易节逐节进行交易。每笔交易从标的起报价开始竞价,具体粮食品种的竞价递增(减)额度详见当期《交易公告》。会员一经应价,不得撤回。会员在新价位应价并被交易系统确认后,前一价位的应价自动失效。报价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如无其他会员以更高的价格应价,则该应价会员为该标的实际成交方,该应价为标的成交价,系统自动生成交易合同。

在标的起报价上无人应价时,即撤销该笔标的。

第十九条 交易采取挂牌交易方式的,开市后,会员选定标的,在起报价开始应价,一经应价,不得撤回。交易遵循“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确定标的成交价格和成交方,系统自动生成交易合同。

第二十条 交易采取协商交易方式的,开市后,如买卖双方对挂牌的数量、价格、质量、交货地点、交(提)货时间等标的内容无异议的,可当即成交,系统自动生成交易合同。如对标的有成交意愿但对有关内容需要协商的,双方在线协商一致后,作为交易合同条款内容,经系统确认,自动生成交易合同。

第二十一条 交易合同自系统确定成交之日起生效。交易结束后,成交的买卖双方须在现场或通过邮寄方式签订纸质交易合同;已办理CA认证的,通过交易系统网上签订电子交易合同。

第六章 交割和结算

第二十二条 买卖双方应严格履行交易合同规定的责任义务,并享有合同规定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买方提货前可凭交易合同及经办人有效证件到粮食实际存储库点查验货物,库点经核实无误后应予以配合。双方应根据实际出库能力确认出库时间和出库计划。

第二十四条以竞价和挂牌方式成交的,买方必须于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15日内将全额货款一次或分批汇入国家粮食交易中心指定的银行监管账户。同一买方在同一库点、同一批次购买粮食数量在2000吨以上的,或在除夕前45天内成交的,交款期可延长7天。交易合同交货期为30天(含交款期)。同一买方在同一库点、同一批次购买粮食数量在2000吨以上的,或在除夕前45天内成交的,交货期可延长15天。

以协商方式成交的,买方必须在交(提)货期结束前将全额货款一次或分批汇入国家粮食交易中心指定的银行监管账户,并完成交(提)货。

第二十五条买方所交纳的履约保证金及扣除手续费后的交易保证金,在开具出库通知单时可转做货款。粮源地省级交易中心确认货款到账后,根据买方提货申请,在1个工作日内,按货款折算的粮食数量,向买方开具《出库通知单》原件,并告知卖方安排实际存储库点出库交货。买卖双方已办理电子签章CA认证的,买方在交易系统自行填写电子《出库通知单》的,须分别注明买方委托的出库人、验收人姓名及身份证信息,粮源地省级交易中心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通知卖方和买方。

第二十六条因不可抗力导致无法履约或买卖双方协商一致延期或终止履约的,在线提交申请及相关资料,由粮源地会同会员注册地省级交易中心审核处理。交易合同终止的,释放履约保证金。

第二十七条 出库粮食的质量以清单为依据,具体以双方认可的实际检验结果为准;出库粮食的数量以交易合同为依据,具体以实际存储库点计量衡器为准。

第二十八条 卖方接到出库通知后,应核实买方委托的出库人、验收人姓名及身份信息,并积极配合买方在实际存储库点内对货物的质量进行查验,同时封样留存(一式三份),并应买方要求协助办理备载、请车、装车等工作。

第二十九条 交易合同执行完毕,买卖双方对已出库完成交货的粮食应履行必要的交接手续,验收无误且对发票开具方式和金额无争议的,卖方按照成交价格和结算数量向买方开具发票,双方同时签署《验收确认单》。《验收确认单》是粮源地省级交易中心办理货款结算、购销钱货两清的重要依据,买卖双方对其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双方已办理CA认证的,通过交易系统填写电子《验收确认单》。省级交易中心接到《验收确认单》5个工作日内将已验收确认的粮食货款足额划入卖方指定银行账户。

第三十条 粮食交易手续费按成交金额的一定比例由从买卖双方预交的交易保证金中收取,标准详见当期《交易公告》。收取手续费的省级交易中心负责开具发票。

第三十一条 买卖双方对粮食实物的数量、质量等有异议出现商务纠纷的,应停止出库,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3个工作日内向粮源地省级交易中心(粮源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调解;调解无效的,双方自行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对数量有异议的,粮源地省级交易中心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校验计量衡器或申请计量部门对计量衡器重新校准;对质量有异议的,粮源地省级交易中心应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对备份样品进行复检或者双方协商重新进行扦样检验。所发生的费用申请方先行垫付,由过错方承担。双方经协商或粮源地会同会员注册地省级交易中心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在线或书面签订协商(调解)协议书。

第七章 交易违约及处罚

第三十二条交易合同成交后,买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均视同买方违约:

1、拒签交易合同的;

2、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将全额货款汇至国家粮食交易中心指定的银行监管账户,对其中未交纳交易合同货款的部分;

3、除可延期和终止交易合同的情形外,买方拒不按期履约的;

4、违反当期《交易公告》中限制条件的;

5、违反交易合同双方约定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三条 交易合同成交后,卖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视同卖方违约:

1、拒签交易合同的;

2、设置障碍未按交易合同规定的时间、质量、品种、数量完成交货的,卖方所交付粮食与交易清单不符的;以及所提供的标的不具备出库条件的(标的提交后出现不可抗力因素除外);

3、拒绝质量检验的;

4、在规定标准之外强行收取其他费用的;

5、拒绝买方正当要求,不按规定开具销售发票的;

6、违反当期《交易公告》中限制条件的;

7、违反交易合同双方约定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四条粮源地省级交易中心根据履约保证金和交易保证金标准乘以实际违约数量计算违约金,从违约方缴纳的保证金中扣缴并支付给守约方和有关省级交易中心。其中,已完成部分出库交货的,视同交易合同部分履行,对未出库交货部分的粮食数量视为实际违约数量;全部违约的,将交易合同总数量视为实际违约数量。

第八章物流运输服务

第三十五条 统一平台引入物流服务商(承运方)为会员(托运方)提供物流运输服务。物流运输服务实行保证金制,会员和物流服务商需向国家粮食交易中心指定银行监管账户缴纳一定额度的物流运输保证金,具体标准详见《交易公告》。

第三十六条 会员可在统一平台上自主选择是否需要物流运输服务。物流服务商根据会员提供的起运地、目的地、起运时间、承运数量及其他运输要求提出运输方案及报价,由会员自主选择。物流服务商对所发布的物流运输方案的可操作性、报价的有效性和实际运输能力负责。会员认可运输方案及报价,应保证有足额的物流运输保证金,会员在系统中确认后双方物流运输合同当即生效,由系统自动冻结物流运输保证金。

会员需在物流运输合同约定的起运日3天前向国家粮食交易中心指定银行监管账户交齐全部运输费用(保证金可抵作运输费用),经粮源地省级交易中心确认后,通知物流服务商组织安排运输。

第三十七条 物流运输服务结算坚持“运到付款”的原则,承运方按照物流运输合同要求将粮食运抵合同目的地后,由托运方和承运方签署《物流运输服务验收确认书》,并就发票开具事项无争议的,由粮源地省级交易中心根据双方签署的《物流运输服务验收确认书》,将托运方运输费划至承运方账户,并释放承运方相应的物流运输业务保证金。

《物流运输服务验收确认书》是省级交易中心办理运输费用结算的重要依据,承运方和托运方对其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三十八条 托运方未能在起运日3天前向国家粮食交易中心指定银行监管账户交齐全部运费的,未交款部分视为托运方违约;承运方未能按约定送达日送达合同目的地的,未送达粮食实物部分视为承运方违约。

如一方违约,粮源地省级交易中心将违约方相应物流业务保证金划至无过错方账户。如双方对违约行为认定存在争议并经省级交易中心调解仍无法达成一致的,由双方自行进入法律程序解决。

第三十九条 因不可抗力导致物流运输合同无法履约或双方协商一致延期或终止履约的,提交申请及相关资料,由省级交易中心审核处理。合同终止的,释放相应物流运输保证金。

第四十条 涉及粮食在运输过程中缺失、受损等情形的,按双方签订的物流运输合同相关条款执行。

第四十一条 托运方和承运方可自由选择保险公司购买运输保险。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上述规定未尽事宜,由粮源地和会员注册地省级交易中心会同粮源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协商处理。

第四十三条 国家粮食交易中心竞价交易系统数据留存十五年备查。

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自2016年12月6日开始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细则由国家粮食交易中心会同省级交易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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