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工500吨履带吊哪一年下线?

重卡之家 2023-08-22 12:47 编辑:admin 54阅读

徐工500吨履带吊哪一年下线?

由徐工重型自主研发的500吨汽车起重机9月23日下线,这是目前我国自主研发的最大吨位的汽车起重机。

在徐工重型的总装车间,500吨汽车起重机显得尤其醒目,庞大的车身,硕大的吊臂,而更引人注目的是它不同一般的“身份”,它是目前我国自主研发的最大吨位的汽车起重机,它的下线,将打破国外巨头在高端产品技术上的垄断,使得大吨位汽车起重机实现国产化。

2000年以前,我国100吨以上的汽车起重机全部依赖进口,市场被欧美和日本等工程机械巨头垄断,徐工重型依靠科技创新、自主创新,先后研发出100吨、200吨、240吨、320、400吨全系列产品,全球市场占有率超过30%,徐工重型也一跃成为全球最大的起重机生产商。目前徐工重型还担负着牵头制定汽车起重机相关国家标准的行业责任。

另据了解,就在一周前,徐工重型自主研发的650吨履带吊也刚刚下线,把国内履带起重机的技术推到了一个全新的高度,缩短了与国际水平的差距。今年底,徐工集团履带吊产品的市场占有率将冲击国内“第一把交椅”。

特种设备目录中的设备使用前都要到当地的质量监督局检测备案吗?履带吊在目录里,装完成后为什么不用备案

是的,履带起重机属于特种设备,必须注册,由于属于移动式起重机(整机出厂),原则上要求产权单位办理使用登记。

目录中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一般职责是,购买合格的设备,委托安装单位到质监局完成安装前的工作,然后向专门检验机构申请安装监督检验,使用前一个月内到质监局检查使用,注册后,将及时提供持证操作人员、各种制度和定期检查。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九十九条规定了各类特种设备的基本概念,新目录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基本概念范围内,以定义和清单的形式,明确了纳入监察的特种设备种类和品种的具体范围,新目录实施以来,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新目录范围内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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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展资料:

对原目录内、外的特种设备,在新目录实施前已进入程序的行政许可、检验检测、监督检查、行政处罚、事故调查处理等处理意见如下:

一、使用登记,已受理未核发的,登记机关应当终止登记手续,告知用户该设备不再纳入特种设备监管范围,并提醒用户加强安全管理,涉及收费的,相关费用应退还。

新目录实施后,原目录内外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不再有效,登记机关应当逐步清理现有的专用设备档案和数据库,分别在新目录外存放特种设备的档案和数据,并以适当的方式公布无效的使用登记证书。2015年起,新目录中的特种设备不再纳入特种设备统计范围。

二、生产单位的许可证、检验检测机构的批准和作业人员的资格认定,受理或者补办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依法终止许可程序,并通知申请人或者申请人,许可手续终止后,涉及鉴定审查和审查费用的,鉴定审查机构和审查机构应当与申请人或者申请人协商退还有关费用。

三、设计文件的标志、监督检查、定期检查和型式试验,检验报告(证书)已送检,未完成的报告(证书)已签发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征求生产单位和使用单位的意见,决定是否继续进行有关工作。

生产单位和用户需要继续进行相关工作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继续进行并出具委托检验报告,否则,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终止相关过程,如涉及收费,与生产单位和用户协商退还相关费用。

报告(证书)已出具而相应报告(证书)未出具的,检验检测机构应继续出具相应报告(证书),并通知生产单位和用户该设备不再纳入特种设备监理范围。

四、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指令下达后,未完成整改的,不进行整改监督检查,并通知行政相对人,该设备不纳入特种设备监督范围,安全加强管理,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向当地安全委员会或者政府报告。

五、事故调查,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新目录实施前正在调查处理的,应当继续完成调查处理工作,纳入特种设备事故统计范围,新目录实施后,不列入特种设备事故。

参考资料来源:

/www.aqsiq.gov.cn/xxgk_13386/jgfl/tzsbaqjcj/201412/t20141230_429253.htmtarget=_blanktitle=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是的。履带式起重机属于特种设备,是必须登记的。因为其属于流动式起重机械(整机出厂),原则上要求产权单位办理使用登记。

目录中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一般职责是:购买合格的设备,将安装单位委托质量监督局完成安装前的工作,然后到特种检查机构申请安装监督和检查。 进行检查,并在使用前一个月内到质量监督局使用。 注册后,再配备经过认证的操作员,各种系统,并按时进行定期检查。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九十九条对各类特种设备的基本概念进行了描述。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基本概念内,新目录以定义和列表的形式,明确了纳入监管的特种设备类别、品种的具体范围。自新目录施行之日起,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新目录范围内的特种设备进行安全监督管理。

扩展资料

对于原目录之内、新目录之外的特种设备,新目录施行前已经进入程序的行政许可、检验检测、监督检查、行政处罚、事故调查处理等工作,处理意见如下:

(一)使用登记。已经受理、未发放证书的,登记机关应终止登记程序,并告知使用单位该设备不再纳入特种设备监管范围,提醒其加强安全管理;涉及收费的,退回相关费用。新目录施行后,原目录之内、新目录之外特种设备的使用登记证不再有效。登记机关应对现有在用特种设备档案和数据库逐步进行清理,将新目录之外的特种设备档案和数据单独存储,将失效的使用登记证以适当方式予以公告。自2015年开始,新目录之外的特种设备不再纳入特种设备统计范围。

(二)生产单位许可、检验检测机构核准、作业人员资质认定。已经受理、未完成证书签发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依法终止许可程序,并通知申请单位或申请人。许可程序终止后,涉及鉴定评审、考试收费的,鉴定评审机构、考试机构应与申请单位或申请人协商退回相关费用。

(三)设计文件鉴定、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已经报检、未完成报告(证书)签发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征求生产单位、使用单位意见,由其决定是否继续开展相关工作。

生产单位、使用单位需要继续开展相关工作的,检验检测机构应继续开展并出具委托检验报告,否则,检验检测机构应终止相关流程,涉及收费的,应与生产单位、使用单位协商退回相关费用。

已经完成报告(证书)签发、未出具相应报告(证书)的,检验检测机构应继续出具相应报告(证书),并告知生产单位、使用单位该设备不再纳入特种设备监管范围。

(四)监督检查。已经出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未完成整改的,不再对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通知行政相对人该设备不再纳入特种设备监管范围,提醒其加强安全管理,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向当地安委会或政府报告。

(五)事故调查。新目录施行前发生的事故,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正在进行调查处理的,应继续完成调查处理工作,纳入特种设备事故统计范围。新目录施行后,不再列入特种设备事故。

参考资料来源: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是的,履带起重机属于特种设备,必须注册,由于属于移动式起重机(整机出厂),原则上要求产权单位办理使用登记。

目录中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一般职责是,购买合格的设备,委托安装单位到质监局完成安装前的工作,然后向专门检验机构申请安装监督检验,使用前一个月内到质监局检查使用,注册后,将及时提供持证操作人员、各种制度和定期检查。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九十九条规定了各类特种设备的基本概念,新目录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基本概念范围内,以定义和清单的形式,明确了纳入监察的特种设备种类和品种的具体范围,新目录实施以来,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新目录范围内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

扩展资料:

对原目录内、外的特种设备,在新目录实施前已进入程序的行政许可、检验检测、监督检查、行政处罚、事故调查处理等处理意见如下:

一、使用登记,已受理未核发的,登记机关应当终止登记手续,告知用户该设备不再纳入特种设备监管范围,并提醒用户加强安全管理,涉及收费的,相关费用应退还。

新目录实施后,原目录内外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不再有效,登记机关应当逐步清理现有的专用设备档案和数据库,分别在新目录外存放特种设备的档案和数据,并以适当的方式公布无效的使用登记证书。2015年起,新目录中的特种设备不再纳入特种设备统计范围。

二、生产单位的许可证、检验检测机构的批准和作业人员的资格认定,受理或者补办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依法终止许可程序,并通知申请人或者申请人,许可手续终止后,涉及鉴定审查和审查费用的,鉴定审查机构和审查机构应当与申请人或者申请人协商退还有关费用。

三、设计文件的标志、监督检查、定期检查和型式试验,检验报告(证书)已送检,未完成的报告(证书)已签发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征求生产单位和使用单位的意见,决定是否继续进行有关工作。

生产单位和用户需要继续进行相关工作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继续进行并出具委托检验报告,否则,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终止相关过程,如涉及收费,与生产单位和用户协商退还相关费用。

报告(证书)已出具而相应报告(证书)未出具的,检验检测机构应继续出具相应报告(证书),并通知生产单位和用户该设备不再纳入特种设备监理范围。

四、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指令下达后,未完成整改的,不进行整改监督检查,并通知行政相对人,该设备不纳入特种设备监督范围,安全加强管理,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向当地安全委员会或者政府报告。

五、事故调查,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新目录实施前正在调查处理的,应当继续完成调查处理工作,纳入特种设备事故统计范围,新目录实施后,不列入特种设备事故。

参考资料来源: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特种设备确实采用目录管理,你所谓的备案叫使用登记,无备案这种说法。

目录中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一般责任是:购买合格设备,安装前委托安装单位到质监局办理开工告知,然后去特检院申请安装监检,使用前后一个月内去质监局办理使用登记,然后配备持证作业人员、订立各种制度、并按时定期检验。

至于你说的履带式起重机属于特种设备,是必须登记的。因为其属于流动式起重机械(整机出厂),原则上要求产权单位办理使用登记,你所谓的装好后其实是简单组装而不是安装。

你应当首先去特检院申请首次做一个首次检验,然后去产权单位所在地质监局办理使用登记。建议别赌运气,检验收费但较低,登记不收费。但一旦被查到了,罚款额3-30万+1-1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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