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课作业~案例分析 (在线等)

重卡之家 2023-08-07 16:33 编辑:admin 226阅读

一、法律课作业~案例分析 (在线等)

1、王某、季某,涂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即遂),属于共同犯罪。季某虽然没有出手,但是按照我国的共犯理论,密谋共同犯罪,一人即遂全部即遂。所以,他们全部构成犯罪,况且他后面还帮助其他人逃跑。涂某虽然未满16周岁,但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属于规定14-16周岁须负刑事责任的那八种类型,应该承担刑事责任。

2、王某、季某,涂某是抢劫罪的共同犯罪中止,三人密谋抢劫,但是由于遇到熟人自动放弃抢劫计划,是属于“能而不欲”,属于犯罪中止。

3、王某、季某,涂某不构成盗窃罪的共同犯罪。涂某盗窃手机这事情,其他2人不知道,是属于个人行为,所以他们没有共同犯罪的故意,所以不构成犯罪。加上涂某未满16周岁,不需要为盗窃罪承担刑事责任,所以涂某也不构成盗窃罪。

二、哪些格式条款无效,格式条款无效的案例

2005年4月12日,高某在河南省邓州市鸿发农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发公司)购买豫洛红——200p轮式拖拉机一台。2005年4月15日下午6时,高某驾驶该车辆行至河南省内乡县师岗镇郭营村时家组时,方向盘突然脱落,导致高某被甩离驾座着地致死。

事故发生后,死者家属要求鸿发公司及拖拉机生产厂家洛阳豫洛红拖拉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洛红公司)予以赔偿,两家公司均以产品质量没有问题为由拒绝赔偿,只同意从爱心角度施以救助。2005年4月23日,洛红公司委托张某、李某与死者家属达成一份“救助协议”,协议载明:“2005年4月15日下午6时,高某驾驶购买的豫洛红牌拖拉机拉砖行至内乡县师岗镇郭营村时家组时,由于路面高低不平,加上高某驾驶技术不熟练,违规操作,突然车头与拖车折叠,导致高某甩离驾座着地致死。该事故的发生与拖拉机产品质量无关。救助方为了感谢高某使用其产品,从爱心角度给高某家属施以经济救助。救助金额为肆万贰仟捌佰元整。若该事实刊登在报刊杂志上,受助方必须予以准允,否则受助方按违约退回救助方的救助款。”后洛红公司支付死者家属35000元。在处理事故期间,死者家属委托河南省南阳市农机试验鉴定站对事故现场和拖拉机脱落的方向盘进行了勘验和技术鉴定,经鉴定认为:方向盘的脱落原因是转向轴与辐轴的连接点焊接强度不够导致断裂,引起方向盘脱落。为此,死者家属于2006年3月9日诉至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要求鸿发公司赔偿死者家属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97637.62元。

判决: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经审理认为,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当生产、销售合格的产品,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造成公民人身伤亡的,应当承担责任。本案受害者购买的拖拉机因质量存在问题发生事故,并造成死亡,作为产品销售者的鸿发公司和生产者的洛红公司均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鸿发公司提出事故原因是原告驾驶不当的辩称意见,缺乏证据支持,本院不予采纳。对于洛红公司提出应追加金星公司为第三人的请求,本院认为,因洛红公司作为产品生产者与其零部件供应者之间的供货合同纠纷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故本院对其该请求不予支持。对于洛红公司提出其已与死者家属达成的书面协议,协议确定该事故系道路原因和驾驶技术不熟练造成的,与质量无关,洛红公司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辩解意见,本院认为,虽然双方在协议中认为该事故的发生与产品质量无关,但经专业部门鉴定,该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产品质量存在问题,且洛红公司对自己的该主张也无证据支持,故不能因双方订立的协议来否认拖拉机存在质量问题的客观事实。但洛红公司支付给死者家属的35000元,可视为已支付的部分赔偿款。遂判决:一、洛红公司赔偿死者家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99617.03元(含已支付的35000元);二、鸿发公司对上述款项负连带赔偿责任。

本判决书送达后,三方诉讼参与人均没有上诉,本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康明斯平地机6BT发动机上窜气严重,怎么修都修不好,机油从气门室罩盖一点点的出来,求高手解答

气门密封不严 重新研磨气门 导管跟油封可能也要更换 因为气门密封不严即便是一个头发丝的缝隙由于气缸内压力大 废气直接会把气门油封“切”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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