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队在去施工现场途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一名人员受伤,在法律上那些人负有责任?

重卡之家 2023-08-23 21:53 编辑:admin 149阅读

一、施工队在去施工现场途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一名人员受伤,在法律上那些人负有责任?

1、驾驶员为具体的侵权行为人。(1)如果施工队具有用人资格[劳动合同的主体是由法律规定的,具有特定性:一方是劳动者;一方是用人单位,用人单位一方应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或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组织,劳动者一方必须是具有劳动行为能力且年满16周岁(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除外)的公民],那么驾驶员与施工队之间属于劳动合同关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由施工队承担侵权责任;(2)如果施工队不具有用人资格,那么驾驶员与施工队之间属于劳务关系或者雇佣关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九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施工队所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当时驾驶员驾驶的是小货车,因为坐不下且不愿乘坐别的交通工具去工地,执意坐在后斗,货车后斗没有插紧,这位民工恰巧坐着后斗上”,是否可以推知这样的事实:该被侵权人(临时民工)坚持要求坐在后车斗,并且你方驾驶员已经告知过危险(交通工具乘坐不当以及沿途道路崎岖),这可以认定为对造成其重任的后果存在过错(但该过错事实的举证责任应当由你方承担),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责任的比例需要法院结合案件事实进行划分,本律师认为被侵权人(临时民工)在该责任中仅占次要责任,至多不会超过百分之三十。

3、赔偿范围:(1)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2)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建议:无论是通过诉讼解决还是协商解决,务必待其出院后双方共同协商选定司法鉴定机关进行伤残级别鉴定。

二、我开挖机被人雇佣,施工中对第三人造成侵权,谁承担责任?

开挖机被人雇佣,施工中对第三人造成侵权,由接受劳务一方(雇主)对对第三人承担责任。

《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五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作业施工中因操作失误致人死亡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就是责任事故。要承担主要责任。

四、本人雇佣一台挖掘机,在施工过程中 将一名工人碰伤,请问我负担责任吗?具体是什么责任。请举出法律条文。

你的行为属于雇佣行为,也就是说你是雇主、挖掘机司机为雇员。主要适用以下法律法规:

一、《民法通则》

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不知道你干什么活,这一条可能不适合,参考下吧)第一百二十三条 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二十五条 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二、《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五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综上所述,作为雇主你应该承担主要赔偿责任,但是你可以想雇员也就是开挖掘机的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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