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选矿厂球磨车间的管理制度
钼精矿选矿综合成本包括:一,原矿石的开采,矿内运输(含装卸)及矿山到选矿厂的运输成本。二,测试费。1,岩矿鉴定费。2,物相分析费。3,选矿流程及药剂制度的试验费。三,选矿厂电费。四,选矿厂药剂费。五,选矿厂易耗易损件的材料费及选矿厂折旧费。1,球磨及耗材费。2,选矿厂及尾矿库折旧计提。六,人工费。七,管理费。
以上各项费用是选矿过程中必然发生的费用。费用的具体数据需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2. 选矿厂球磨工工作总结
各位领导,各位同事:
我是xx项目部的xx,于2013年02月21日到公司工作,时光如梭,三个月的试用期转眼间已接近尾声。在这弥足珍贵的三个月里,因为有领导和同事们的悉心关怀和指导,我很快融入了佛山市简氏依立电器有限公司这个大家庭,并在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三方面取得了长足的提高。本人现就近三个月来的工作情景向各位领导与同事作简要汇报:
一、技能学习:
作为一名刚步入社会的应届硕士毕业生,对现实工作由理论迅速过渡到实际工作,在接触到陌生领域时缺少经验,对于专业技能的学习是一个重新洗耳恭听,然后躬亲实践操作的过程。在简广董事长及各位领导和各位同事的耐心帮忙下,自我能够很快克服这种状态融入到崭新的工作生活中。经过不断的实践动手,我很快掌握了车间破碎、雷蒙、球磨、压滤、真空练泥、成型、修坯、上浆、烧成等一系列设备的操作使用,同时能熟练使用实验室各套设备,并能独立操作纳米机完成目前浆料的纳米化处理和工艺过程控制,对紫砂产品各套生产工序也已经具备了较好的实际操作本事,并始终在不断的实践操作与学习提高中。
二、工作资料:
①配制已经定型的浆料配方,过纳米处理,供应车间日常生产;
②对来样及相关材料进行硅酸盐化学成分分析,对化验结果作出合理评价,选出适宜的材料进行配方配比。在现有坯体配方、浆料配方基础上进行分析,并适当结合纳米技术,开发新配方,目前已协助开发出耐高温坯体配方,各验证参数满足相关技术要求,超高温坯体配方正在研发过程中;
③协助成功开发出火山泥精紫砂浆料,基本替代原5#浆料用于生产。独立开发两套精紫砂浆,效果尚可,待中批量试产后再行评定。提出向浆料中引入适量羧甲基纤维素,现已彻底解决了浆料易沉底的现象;
④开发用于不加热净水壶的紫砂滤芯产品,现已基本确定原料、配方、泡沫材质规格要求、工艺过程,经多次试验,强度性能已经明显提高,能满足净水壶紫砂滤芯的强度使用要求;
⑤针对现生产使用坯体配方出现的凸底问题,经过多次试验验证,提高原料配方中氧化铝含量能必须程度上改善凸底问题;
⑥提出增加泥料陈腐工序,并长时间跟踪记录泥料陈腐时间对成型工艺的影响,发现两次真空练泥后,陈腐7天再真空练泥一次能大幅度提高成型成品率;
⑦参与问题产品的品质分析,提出解决办法。
三、工作体会:
“三人行,必有我师,择其善者而从之,其不善者而改之”,向同事虚心请教学习,弥补自身不足,进而做的更好。在这三个月的时间里,我体会到了什么是工作精神,个人概况为以下8个字:
1、诚信,诚实信用是为人之本,工作更应当脚踏实地,实事求是,不可夸大其词,好大喜功,做材料开发、实际生产必须坚持求真务实的工作精神。
2、敬业,是个人工作心态问题,热爱工作岗位,一步一个脚印做好本职工作,不管是修坯,上浆等工序,都要有端正的态度和扎实的作风,爱岗敬业,在为企业工作的同时,企业也在给我们供给成长和提高的平台,我们在敬业的同时也在实现自身的价值。
3、职责,“人能够不伟大,但不能够没有职责心”,选择了一个工作岗位,你就选择了一份职责,拥有了一份使命。仅有具备职责心,工作中才能有活力,才能讲奉献。作为公司的一员,无论身处什么岗位,都要有强烈的职责意识。
4、团队,“人心齐,泰山移”,团队精神已成为各行各业的核心,人的本事仅有融入团队,才能实现最大的价值,一个紫砂成品是每个工序上的各个成员众志成城、共同协作的结果。
四、存在的问题
三个月来,围绕自身工作职责做了必须的努力,也取得了较大的提高,但综合起来,深觉自身还存在以下缺点和不足:
第一,为人、办事不够成熟、干练,自身言行举止缺少约束,随意性大;
第二,技术仍不够娴熟,不够细心,对工作的预见性和创造性不够;
第三,理论研究和实际生产区分不够彻底,延续了在校期间实验研究的一些陋习;
“路漫漫其修远兮”,在今后的工作学习中,我定会进一步严格要求自身,虚心向领导和同事请教,相信凭着自我高度的职责心和自信心,必须能够改正缺点,争取在各方面取得更大的提高。
总结三个月来工作,我认为我能够进取、主动、熟练的完成各项工作,在工作中能够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并进取全面的配合公司要求来展开工作,与同事能够很好的配合和协调。在以后的工作中我会一如继往的秉承,对人:与人为善,对工作:力求完美,不断提升自身专业技术本事及综合素质,为实现“依立梦”尽自我的一份薄力。
3. 选矿厂球磨车间的管理制度及流程
锌精矿与锌锭,都是有色金属锌矿加工后的半成品,但二者的区别在于:锌精矿是指通过矿山的开采,将含有锌成分的矿石经过破碎,磨粉以及水洗选矿等工序,富集成含锌量达到30%左右的粉末,称之为锌精矿。而锌锭则是将锌精矿,经过高炉的锻烧冶炼,富集成含锌达到99%以上的液体,导入模块中,冷却后形成的块状,称之为锌锭。
4. 选矿厂球磨车间的管理制度有哪些
以日产能500吨为例。正常运行的铅锌矿选矿厂每天是三班倒或两班倒。按三班算。破碎车间需要3人,球磨车间需要2人,浮选车间4到5人,化验室1人。选矿工程师1人足够了。设备维护3人。大约需要的工人数是:轮班(3+2+5+1)x3=33人。加上工程师及设备维护4人,大约37人左右。行政管理人员不计入。
5. 选矿厂生产管理制度
青海省盐湖资源开发与保护条例
《青海省盐湖资源开发与保护条例》经2001年6月1日青海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通过,2001年6月1日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8号公布;根据2010年5月27日青海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15次会议通过、2010年5月27日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0号公布的《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该《条例》共27条,自2001年8月1日起施行。
基本信息
中文名青海省盐湖资源开发与保护条例
条例简介
(2001年6月1日青海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通过,2001年6月1日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8号公布;根据2010年5月27日青海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15次会议通过、2010年5月27日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0号公布的《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合理开发、综合利用、有效保护盐湖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盐湖资源的开发与保护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盐湖资源,是指富含钠盐、钾盐、镁盐、锂盐、锶盐等,以及含有铷、铯、碘、溴、硼等元素的单一组份或多组份共(伴)生的盐类矿产,包括地表卤水和地下卤水。
第四条 盐湖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
第五条 盐湖资源的开发利用实行开发与保护并重的原则,坚持统筹规划、科学布局、合理开发、综合利用的方针,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
第六条 开发盐湖资源应当遵循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赔偿,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保护盐湖资源和矿区生态环境。
第七条 鼓励国内外投资者规模开发盐湖资源。
投资开发盐湖资源享受国家和省人民政府制定的优惠政策。
第八条 鼓励矿业权人进行盐湖资源勘查、开发的科学研究和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技术设备开发盐湖资源,对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省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省盐湖资源开发与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机构负责全省盐湖资源的执法监察工作。
盐湖资源所在地的州、市、县人民政府(行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盐湖资源开发与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环保、科技、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在各自的法定职责范围内做好盐湖资源开发与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条 勘查盐湖资源,由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法定权限审批登记,颁发勘查许可证。
第十一条 开采锂、钾、锶、镁、硼等重要矿种,由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开采零星分数的钠盐,由州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第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省盐湖资源利用和保护的总体规划。
矿业权申请人应当根据总体规划,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勘查、开采方案,按审批权限,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开采方案应包括开采规模、采矿技术、综合利用、地质环境保护和老卤、生产(选矿)尾液、尾盐的排放等内容。
第十三条 采矿权人应当根据批准的开采方案开采盐湖资源,并按照批准的开采量建立相应规模的盐田,不得超采。
第十四条 开采盐湖资源应当采用先进技术,修建隔离式盐田,禁止使用沟槽盐田、薄膜盐田。
第十五条 开采盐湖资源应当执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报送审批制度。
采矿权人应当按照批准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环境影响评价投告书(表)提出的保护措施,组织实施保护工作。
老卤和生产(选矿)尾液、尾盐的排放应当符合开采方案的要求。
第十六条 开采液体盐矿实行动态监测制度。采矿权人应当按照规定对卤水水位、水质、开采量等实施动态监测,并向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监测资料。
采矿权人应当采取措施保护矿区监测设施。
第十七条 开采盐湖资源应当根据盐湖矿床类型和开采方案,对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和伴生矿产,在技术可行、经济合理的条件下,采用成熟工艺综合回收,提高资源利用率;对暂时不能综合回收利用的矿产,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保护。
第十八条 开发盐湖资源应当向规模化、集约化生产经营方向发展,禁止粗放型生产经营。
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勘查盐湖资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开采盐湖资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拆除其工程设施,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超出批准的开采量开采盐湖资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没收超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审批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 采矿权人在开采盐湖资源时,不按开采方案的要求排放老卤和生产(选矿)尾液、尾盐或使用沟槽盐田、薄膜盐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原审批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 破坏矿区内监测设施,情节轻微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国土资源行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违反本条例规定批准勘查、开采盐湖资源和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或者对违法采矿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违法颁发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上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予以撤销。
第二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的具体应用问题,由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2001年8月1日起施行。
6. 选矿车间管理制度汇编
建议你从磨矿细度、浮选浓度、药剂制度上着手;做一次流程考察,对尾矿进行粒级筛分,看看跑走的是哪一部分,实验室中做些小型试验,考察下药剂用量、浮选浓度、PH。矿石的性质改变了,也可能造成尾矿跑高。总之,很多可能因素。找个资深的专家去现场看看,应该差不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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