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起重机械专业课程
机械维修属于机械维修专业。
机械维修专业主要包括以下12类:
机械维修专业分类
⑴、农业机械维修:维修拖拉机、播种机、收割机械等。
机械维修专业分类
⑵、重型矿山机械维修:维修冶金机械、矿山机械、起重机械、装卸机械、工矿车辆、水泥设备、窑炉设备等。
机械维修专业分类
⑶、工程机械维修:叉车、铲土运输机械、压实机械、混凝土机械等的维修。
⑷、石化通用机械维修:石油钻采机械、炼油机械、化工机械、泵、风机、阀门、气体压缩机、制冷空调机械、造纸机械、印刷机械、塑料加工机械、制药机械等的维修。
⑸、电工机械维修:发电机械、变压器、电动机、高低压开关、电线电缆、蓄电池、电焊机、家用电器等维修。
⑹、机床维修:金属切削机床、锻压机械、铸造机械、木工机械等维修。
⑺、汽车维修:载货汽车、公路客车、轿车、改装汽车、摩托车等维修。
⑻、仪器仪表维修:自动化仪表、电工仪器仪表、光学仪器、成分分析仪、汽车仪器仪表、电料装备、电教设备、照相机等维修。
⑼、基础机械维修:轴承、液压件、密封件、粉末冶金制品、标准紧固件、工业链条、齿轮、模具等维修。
⑽、包装机械维修:包装机、装箱机、输送机等维修。
⑾、环保机械维修:水污染防治设备、大气污染防治设备、固体废物处理设备等维修。
⑿、其他机械维修。
2. 起重机械专业课程内容
按使用的动力设备可分为内燃机作动力和电动机做动力两种;
按起重机的起重量可分为轻型、中型和重型三类;
按回转台的回转角度可分为全回转式和非全回转式两种;
按行走机构的构造不同可分为履带式、汽车式、轮胎式和轨道式四种。
另外,按常用的分类方法分有:桅杆式起重机、自行重机和塔式起 重机。
桅杆式起重机又可分为:独脚把杆、牵缆式桅杆式起重等;
自行式起重机可分为履带式、汽车式、轮胎式起重机,中履带式起重 机应用最广泛,其主要特点是自行式、全回转、接地面积较:、重心较低的
一种起重机。它具有操作灵活、使用方便在一般平整坚实道上可以载荷行 驶和工作的特点,所以是目前建筑安装工程中的主要起重机械。
塔式起重机可按有无行走机构、不同的变幅方法、不同的爬升方法、不 同的旋转方式或起重量的大小等划分。常用的有轨道式、轮胎式、爬升式和附着式等。
3. 起重专业机械类专业
开设起重机械技术及相关专业的大学(本科)主要有以下一些--上海交通大学、同济大学、大连理工大学、西南交通大学、武汉理工大学、上海海事大学、太原科技大学等。
4. 起重机械课程设计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起重机械,是指纳入特种设备目录,在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安装、拆卸、使用的起重机械。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出租单位出租的建筑起重机械和使用单位购置、租赁、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应当具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
第五条 出租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安装前,应当持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第六条 出租单位应当在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中,明确租赁双方的安全责任,并出具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和自检合格证明,提交安装使用说明书。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出租、使用:
(一)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二)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
(三)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四)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
(五)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
第八条 建筑起重机械有本规定第七条第(一)、(二)、(三)项情形之一的,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予以报废,并向原备案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第九条 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资料:
(一)购销合同、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安装使用说明书、备案证明等原始资料;
(二)定期检验报告、定期自行检查记录、定期维护保养记录、维修和技术改造记录、运行故障和生产安全事故记录、累计运转记录等运行资料;
(三)历次安装验收资料。
第十条 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安装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揽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
第十一条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和安装单位应当在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合同中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与安装单位签订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安全协议书。
第十二条 安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建筑起重机械性能要求,编制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并由本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二)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及现场施工条件;
(三)组织安全施工技术交底并签字确认;
(四)制定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五)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装、拆卸人员名单,安装、拆卸时间等材料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后,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
安装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进行现场监督,技术负责人应当定期巡查。
第十四条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的有关要求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自检、调试和试运转。自检合格的,应当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使用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
第十五条 安装单位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应当包括以下资料:
(一)安装、拆卸合同及安全协议书;
(二)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三)安全施工技术交底的有关资料;
(四)安装工程验收资料;
(五)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十六条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使用单位应当组织出租、安装、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建筑起重机械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验收。
建筑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
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对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使用单位应当自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资料、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名单等,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登记标志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十八条 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周围环境以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对建筑起重机械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二)制定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三)在建筑起重机械活动范围内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对集中作业区做好安全防护;
(四)设置相应的设备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设备管理人员;
(五)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六)建筑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的,立即停止使用,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第十九条 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及其安全保护装置、吊具、索具等进行经常性和定期的检查、维护和保养,并做好记录。
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租期结束后,应当将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记录移交出租单位。
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对建筑起重机械的检查、维护、保养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条 建筑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需要附着的,使用单位应当委托原安装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安装单位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并按照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建筑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需要顶升的,使用单位委托原安装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安装单位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后,即可投入使用。
禁止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
第二十一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向安装单位提供拟安装设备位置的基础施工资料,确保建筑起重机械进场安装、拆卸所需的施工条件;
(二)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等文件;
(三)审核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四)审核安装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五)审核使用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使用情况;
(七)施工现场有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应当组织制定并实施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
第二十二条 监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等文件;
(二)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三)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四)监督安装单位执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情况;
(五)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情况;
(六)发现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安装单位、使用单位限期整改,对安装单位、使用单位拒不整改的,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
第二十三条 依法发包给两个及两个以上施工单位的工程,不同施工单位在同一施工现场使用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建设单位应当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
安装单位、使用单位拒不整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建设单位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应当责令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立即停工整改。
第二十四条 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在作业中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有权在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立即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第二十五条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起重司机、司索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建筑施工企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
5. 起重机械专业课程安排
本次培训老师熟悉教学大纲,备课充分。
授课过程理论联系实际,利用专业知识和经验,针对性列举电焊与金属切割作业安全生产知识相关事故案例,加强学员间的学习交流,引导学生主动进行学习讨论,达到了教学目的。
培训老师通过丰富的专业知识和教学经验讲授了起重机械设备工作原理和作业规范。
培训过程涵盖面广泛,教学过程思路清晰,但针对设备运作过程中应注意的事项涉及较少,无法通过培训增强学员辨析分析能力,希望可以下次培训中适当加入此方面内容。
6. 起重运输机械专业介绍
1、大连理工大学
2、沈阳工业大学
3、太原重型机械学院
4、上海交通大学
5、同济大学
6、大连理工大学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学院
7、西南交通大学机械工程学院
8、武汉理工大学
9、上海海事大学
10、太原科技大学
11、濮阳职业技术学院
12、河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13、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
14、南昌航空工业学院
15、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机械学院
7. 起重机教学
08年徐工130吨吊车出臂的教程如下,
① 将油缸位移传感器拆下,调整其中的电位计,通过计算机校正油缸位移传感器的零点,手动伸出吊臂,并依次确定各节吊臂46% 、92% 、100%伸缩百分比位移传感器的实际数值,输入计算机处理。
② 以上检查完成后,启动发动机,操纵手柄变幅至60°--70°。先选择手动控制方式操作伸缩动作,操纵伸缩油缸至最里节臂臂位,待相应指示灯点亮后,将缸销伸出,使油缸与该节臂连为一体,同时左右相应缸销锁死指示灯点亮。此时,操纵开关将臂销拉下,使该节臂与其它节臂脱离,同时相应臂销解锁指示灯点亮。
③ 以上操纵完成后,操纵右手柄左右方向,将该节吊臂分别伸出至46%位置,在接近该位置时提前释放臂销,使其自动弹进臂销孔锁定,臂销指示正常后,将臂销拉下,继续操纵伸缩油缸至92%位置,100%位置,进行臂销的锁定与解锁。测试该节吊臂手动操作插销系统的正确性等。④完成后,将该节吊臂缩回。按上述流程依次测试其它吊臂手动操作插销系统的正确性。在此过程中出现故障,应对电气系统Y10、Y11工作的正确性、伸缩油缸、吊臂加工、滑块安装调整、臂销螺栓长度调整等进行详细的检查和调整
8. 起重机械培训内容
起重机司机证,项目代号Q2,是质监局(现在的市场监督管理局)颁发的,4年有效期,到期前3个月内必须复审(一般在到期前2-3个月提交申请复审即可),证书全国通用、国网可查,是特种作业人员上岗必备的证书。
起重机司机证Q2报考条件:
1、报考人的年龄需要满18周岁,并且不超过国家法定规定的退休年龄(男60周岁、女55周岁以下);
2、报考人常规体检身体健康,并满足工作场合要求;
3、报考人满足初中及以上的文化程度,并且经过专业培训具有相应的技术和基础知识。
4、具有相应的起重机械基础知识,安全知识,法规标准知识,具备相应的实际操作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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