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地塔吊吊东西砸人谁的责任
法律分析:这样的情况属于安全生产事故,责任应当有塔吊所有人或者有使用权人承担。如果这是施工工地发生的事故,就是建筑公司的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条 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百八十三条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二、塔吊指挥不当导致事故谁负责
法律分析:法律对于生产安全事故的具体责任没有规定。因为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有各种各样的原因,必须是事故调查组以事故调查得到的证据,依法确定事故责任和责任人。塔吊信号工指挥不当的,应当在指挥的范围内承担事故责任;一般情况下,仅有信号工指挥不当也不是造成事故的唯一原因。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在建工地发生塔吊倒塌事故,事件的责任该有谁来承担?
在建工地发生塔吊倒塌事故,这类事故可以说是多到数不过来。因为我国房地产事业的不断发展,于是我国就有很多在建的房屋,在建设期间一些工地就会发生塔吊倒塌事故。这些事故可大可小,有的造成了人员伤亡,有的则没有。但是为什么在已经有过前车之鉴事例之后,这种事故还是会层出不穷的出现。究竟是塔吊负载太重,还是工地负责人应该担负起这个责任呢?对于这件事情应该加大防范的力度,杜绝事件的再次发生。
工地负责人对于很多工地负责人来说,他们要负责监督工地上的工人按照预期的工程进度进行加班加点的赶工。因为购买过房屋的人都清楚,开发商会给我们一个具体的交房时间。而那些工人就要在工地负责人的监督下在不耽误交房进度的前提下不断赶工,有些事故的产生,就是因为赶工现象的发生。从而导致有些防护措施没有做好,在工地现场造成大型的人员伤亡事件。所以说这件事情有工地负责人一半的责任,如果他能够合理的安排工作的计划和时间,就不至于出现这样的混乱场面。
塔吊负载太重很多工人由于着急赶进度,就会一次性的在塔吊上放上很多建材,从而导致塔吊负载过重,在半途上坍塌。有的时候非常幸运,没有造成人员的伤亡,但大多数这种情况下都会造成一定的人员伤亡。
所以说这是我们都不愿意看见的场面,这就是在提醒我们要加强对于这一方面的防控。既不能再出现塔吊坍塌的事故,不能出现人员的伤亡,同时也要合理的安排工作的计划和时间。给工人分配合理的工作量,这样才会减少这类事情的持续发生。
当然由工地的负责人来承担这一切后果,说明他们的建设过程当中有不合格的地方,所以才会出现倒塌。
塔吊的主人以及管理人,还有使用人一起来负这个责任,因为这些人都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责任,所以大家一起负责任。
这应该由建筑工地的负责人来承担责任,同时施工队的负责人也有相应的责任,没有对工人们进行安全培训,造成了这样的惨剧。
个人认为在建筑工地发生这样的大型事故,应该由建筑方承担相关的安全责任,一定要追究其相关的责任
四、维修塔吊的维修工受伤谁应承担责,工地塔吊需维修工地给三名维修工中的一名打电话,这名工人又叫了其他
工地属总包,维修属于分包。打电话属于口头协议。
责任划分:工地总包方做维修塔吊的分项工程分包给维修工,如果工地在维修工上塔前没有给维修工进行安全交底并没有监督维修工有没有维修资质,属于监管不力,应负30-50%责任。维修工作为维修专业人员,未能规避作业中的风险,酿成工伤事故,应自负50-70%的责任。受伤工人若有维修资质,则与打电话的人分摊这自负的50-70%。若受伤工人无维修资质,则打电话人独自负责这50-70%。
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五、跟包工头干活,工地塔吊掉东西砸伤头谁东责任?
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属于《工伤保险条例》 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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