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式起重机拆卸(塔式起重机拆卸监理审查意见)

141 2022-12-20 00:38

1. 塔式起重机拆卸监理审查意见

请参照《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拆卸、使用安全技术规程》;

以下内容为复制的:

3 塔式起重机的安装

3.1 塔式起重机安装单位的条件

3.1.1 塔式起重机安装单位必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塔式起重机安装单位必须在资质许可范围内从事塔式起重机的安装业务。

3.1.2 塔式起重机安装单位除了应具有资质等级标准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外,还应有与承担工程相适应的专业作业人员。主要负责人、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持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塔式起重机安装工、电工、司机、信号司索工等应具有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3.1.3施工单位应与安装单位签订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合同,明确双方安全生产责任。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应由施工总承包单位与安装单位签订。

3.2 塔式起重机的安装条件

3.2.1 塔式起重机应具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国外制造的塔式起重机应具有产品合格证,并已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登记。

3.2.2 塔式起重机应结构完整,符合GB5144《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的规定。

3.2.3 有下列情况塔式起重机的不准使用:

国家明令淘汰的;超过规定使用年限评估不合格的;安全装置和安全设施达不到国家和行业安全技术标准的;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

3.2.4 塔式起重机安装前,必须经维修保养,并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查。结构件有可见裂纹的、严重锈蚀的、整体或局部变形的、连接轴(销)、孔有严重磨损变形的应修复或更换符合规定后方可进行安装。

3.2.5 塔式起重机基础应符合使用说明书要求,地基承载能力必须满足塔式起重机设计要求,安装前应对基础进行隐蔽工程验收,合格后方能安装。基础周围应修筑边坡和排水设施。

3.2.6行走式塔式起重机的路轨基础及路轨的铺设应按使用说明书要求进行,且应符合GB5144的规定。

3.3 塔式起重机安装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

3.3.1 塔式起重机安装实施前,安装单位应编制塔式起重机安装专项施工方案,指导作业人员实施安装作业。专项施工方案应经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同意后,交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

3.3.2 塔式起重机安装专项施工方案应根据塔式起重机使用说明书的要求、作业地的实际情况编制。并满足相关法规、规程的规定。

3.3.3 塔式起重机安装专项方案的内容应包括:

1)工程概况;

2)安装位置平面和立面图;

3)基础和附着装置的设置、安装顺序和质量要求;

4)主要安装部件的重量和吊点位置;

5)安装辅助设备的型号、性能及位置安排;

6)电源的设置;

7)施工人员配置;

8)吊索具和专用工具的配备;

9)重大危险源和安全技术措施;

10)应急预案等。

3.3.4塔式起重机的位置选择原则

满足施工要求并符合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场地平整结实便于安装拆卸、满足塔式起重机在非工作状态时能自由回转、对周边其他构筑的影响最小等。

3.3.5 塔式起重机基础的设计

3.3.5.1 塔式起重机基础的设计制作应优先采用塔式起重机使用说明书推荐的方法。地基的承载能力应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确认。

3.3.5.2塔式起重机的基础型式

1)固定式混凝土基础

2)桩基承台式混凝土基础

3)格构柱承台混凝土基础

3.3.5.3 塔式起重机的基础设计计算方法见附录A

3.3.6 附着装置的设计

3.3.6.1 塔式起重机的附着装置应采用使用说明书规定的形式,满足附着高度、垂直间距、水平间距、自由端高度等的规定。

3.3.6.2 当附着装置的水平布置的距离、型式或垂直距离不符合使用说明书时,应依据使用说明书提供的附着载荷参数设计计算,绘制制作图和编写相关说明,并经原设计单位书面确认或通过专家评审。

3.3.6.3 附着点的荷载以书面形式提供给施工(总承包)单位。

3.3.6.4 附着装置的设计计算可参考附录B。

3.3.7基础预埋件、附着连接构件和预埋构件应由原制造厂家或相应能力企业制作。

3.4 塔式起重机的安装作业

3.4.1安装前应检查以下项目:

基础位置、尺寸、隐蔽工程验收单和混凝土强度报告等相关资料;确认所安装的塔式起重机和安装辅助设备的基础、地基地耐力、预埋件符合专项方案的要求;基础排水措施;作业区域安全措施和警示标志、照明等。

3.4.2 安装作业的实施

3.4.2.1 安装前应根据安装方案和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对装拆作业人员进行施工和安全技术交底。做到使每个装拆人员已清楚自己所从事的作业项目、部位、内容及要求,以及重大危险源和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等,并在交底书上签字。专职安全监督员应监督整个交底过程。

3.4.2.2 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履行以下职责:

1)审核塔式起重机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登记证明等文件;

2)审核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3)审核专项方案及交底记录;

4)对安装作业实施监督检查,发现隐患及时要求整改。

3.4.2.3辅助设备就位后、实施作业前,应对其机械性能和安全性能进行验收。合格后才能投入作业。

3.4.2.4 应对所使用的钢丝绳、卡环、吊钩和辅助支架等起重用具按方案和有关规程进行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起重用具的完好要求见附录C。

3.4.2.5进入现场的作业人员必须配戴安全帽、防滑鞋、安全带等防护用品。无关人员进严禁入作业区域内。

3.4.2.6 安装拆卸作业中应统一指挥,明确指挥信号。当视线阻隔和距离过远等至使指挥信号传递困难时,应采用对讲机或多级指挥等有效的措施进行指挥。

3.4.2.7吊装物的下方不得站人。

3.4.2.8联接件和其保险防松防脱件必须符合使用说明书的规定,严禁代用。对有预紧力要求的联接螺栓,必须使用扭力扳手或专用工具,按说明书规定的拧紧次序将螺栓准确地紧固到规定的扭矩值。

3.4.2.9 自升式塔式起重机每次加节(爬升)或下降前,应检查顶升系统。确认完好才能使用。附着加节时应确认附着装置的位置和支撑点的强度并遵循先装附着装置后顶升加节,塔式起重机的自由高度应符合使用说明书的要求。

3.4.2.10安装作业时,应根据专项方案要求实施,不得擅自改动。

3.4.2.11雨雪、浓雾天和风速超过13m/s时应停止安装作业。

3.4.2.12 在安装作业过程中,当遇意外情况,不能继续作业时,必须使已安装的部位达到稳定状态并固定牢靠,经检查确认无隐患后,方可停止作业。

3.4.2.13 塔式起重机的安全装置必须设置齐全可靠。

3.4.2.14 安装电器设备应按生产厂提供的电气原理图、配线图的规定进行,安装所用的电源线路应符合JGJ46《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3.4.2.15 塔式起重机安装的技术标准按附录D中的技术要求栏目执行。

3.4.3 安装完毕后应拆除为塔式起重机安装作业需要而设置的所有临时设施,清理施工场地上作业时所用的吊索具、工具、辅助用具等各种零配件和杂物。

3.5 塔式起重机的安装自检和验收

3.5.1 起重机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对安装质量进行自检,并填写自检报告书。自检项目可参照附录D。

3.5.2 安装单位自检合格后,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单位进行检测。检验检测单位应遵照相关规程和标准对安装质量进行检测和评判,检测结束后应出具检测报告书。

3.5.3 安装自检和检测报告应记入设备档案。

3.5.4 经自检、检测合格后,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监理单位进行验收,合格后方能使用。

4 塔式起重机的使用

4.1塔式起重机使用前的安全技术交底

塔式起重机使用前,机械管理人员应对司机、司索信号工等特种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安全技术交底应有针对性。

4. 2多台塔式起重机交错作业的要求

多台塔式起重机交错作业时的应编制专项的使用方案,专项方案应包含各台塔式起重机初始安装高度、每次升节高度和升节次序,并有防碰撞安全措施,以免发生干涉现象。

4.3 塔式起重机使用操作人员要求

4.3.1塔式起重机司机、信号司索工等特种操作人员的相关条件应符合 JG/T 100的要求。严禁无证上岗。

4.3.2塔式起重机使用时应配备司索信号工,严禁无信号指挥操作。对远距离起吊物件或无法直视吊物的起重操作,应设多级指挥,并配有效通讯。

4.4 塔式起重机的操作使用

4.4.1塔式起重机操作使用应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1)斜吊不吊

2)超载不吊

3)散装物装得太满或捆扎不牢不吊

4)指挥信号不明不吊

5)吊物边缘锋利无防护措施不吊

6)吊物上站人不吊

7)埋在地下的构件不吊

8)安全装置失灵不吊

9)光线阴暗看不清吊物不吊

10)六级以上强风不吊

4.4.2塔式起重机的力矩限制器、起重量限制器、变幅限位器、行走限位器、吊钩高度限位器等安全保护装置,必须齐全完整、灵敏可靠,不得随意调整和拆除。严禁用限位装置代替操纵机构。

4.4.3塔式起重机使用时,起重臂和吊物下方严禁有人停留。操作人员在操作回转、变幅、行走、起吊动作前应鸣笛示意。重物吊运时,严禁从人上方通过。严禁用塔吊载运人员。

4.4.4严禁起吊重物长时间悬挂在空中,作业中遇突发故障,应采取措施将重物降落到安全地方。

4.4.5多台塔式起重机交错作业时应严格按专项使用方案执行,保证安全作业距离,吊钩上悬挂重物之间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5m,高位起重机的吊钩、平衡重等部件与低位起重机的塔帽、拉杆、起重臂等部件之间在任何情况下,其垂直距离不得小于2米。

4.4.6塔式起重机在雨雪过后或雨雪中作业时,应先经过试吊,确认制动器灵敏可靠后方可进行作业。遇有六级以上大风或大雨、大雪、大雾等恶劣天气时,应停止作业。夜间施工应有足够照明,照明应满足JGJ46《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4.4.7在起吊载荷达到塔吊额定起重量的90%及以上时,应先将重物吊离地面20~50cm后停止提升,并对机械状况、制动性能、物件绑扎情况进行检查,确认无误后才可起吊。对有可能晃动的重物,必须拴拉溜绳使之稳固。

4.4.8起吊重物时应绑扎平稳、牢固,不得在重物上堆放或悬挂零星物件。零星材料和物件,必须用吊笼或钢丝绳绑扎牢固后,方可起吊。标有绑扎位置或记号的物件,应按标明位置绑扎。绑扎钢丝绳与物件的夹角不得小于30°。

4.4.9作业完毕后,应松开回转制动器,各部件应置于非工作状态,控制开关置于零位,并切断总电源。

4.4.10行走式塔式起重机停止作业时,应锁紧夹轨器。

4.4.11塔式起重机与架空输电导线的安全距离应符合GB5144《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规定。

4.5 塔式起重机的检查、保养和维修

4.5.1应在班前做好塔式起重机的例行保养,并做好记录。主要内容包括:

结构件外观、安全装置、传动机构、连接件、制动器、液位、油位、油压、索具、夹具、吊钩、滑轮、钢丝绳、电源、电压。

4.5.2实行多班作业的设备,应执行交接班制度,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接班司机经检查确认无误后,方可开机作业。

4.5.3应做好塔式起重机的各级保养工作。转场时,应做好转场保养,并做好记录。

4.5.4应对塔式起重机的主要部件和安全装置等进行经常性检查,每月不得少于一次。

4.5.5.当塔式起重机使用周期超过一年时,应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4.5.6塔式起重机有故障时应及时报修,维修时应停止工作。

4.6 档案管理

塔式起重机应建立技术档案。技术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购销合同、使用说明书、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验收单、产品合格证明、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安装技术文件、检验报告、定期自行检查记录、定期维护保养记录、维修和技术改造记录、运行故障和生产安全事故记录、累计运转记录。

5.塔式起重机的拆卸

5.1 塔式起重机拆卸单位的条件

塔式起重机拆卸单位的条件应符合本规程3.1条规定。

5.2 塔式起重机拆卸专项方案的编制

5.2.1 拆卸专项施工方案编制要求,应满足本规程3.3.1;3.3.2条规定。

5.2.2 拆卸专项方案的内容:

1)工程概况;

2)塔式起重机位置的平面和立面图;

3) 拆卸顺序;

4)部件的重量和吊点位置;

5)拆卸辅助设备的型号、性能及位置安排;

6)电源的设置;

7)施工人员配置;

8)吊索具和专用工具的配备;

9)重大危险源和安全技术措施;

10)应急预案等。

5.2.3 塔式起重机拆卸作业宜连续完成,当特殊情况拆卸作业不能连续完成时,应明确允许中断时塔式起重机的状态和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5.2.4 塔式起重机有附着的,应明确附着装置的拆卸顺序、方法及安全技术措施,确保塔机自由端的高度始终满足说明书的要求。

5.2.5 拆卸辅助设备不能设置在地面上的,应对其设置位置锚固方法,承载能力进行设计验算。

5.3 塔式起重机拆卸作业

5.3.1 拆卸前应检查以下项目:

主要结构件及连接件、电气系统、起升机构、回转机构、顶升机构、作业区域安全措施和警示标志、照明等。发现问题的应及时修复后才能进行拆卸作业。

5.3.2 拆卸作业的实施

5.3.2.1 拆卸作业应满足本规程3.4.2.1~3.4.2.7及3.4.2.11~3.4.2.13条款的规定要求。

5.3.2.2 自升式塔式起重机每次降节前,应检查顶升系统、附着装置联接等,确认完好后才能降节。降节时应遵循先降节后拆除附着装置的原则。塔式起重机的自由端高度始终符合使用说明书的要求。

5.3.3 拆卸完毕后,应拆除为塔式起重机拆卸作业需要而摄制的所有临时设施,清理场地上作业时所用的吊索具、工具等各种零配件和杂物等。

2. 塔式起重机报审监理审核意见

汽车起重机产权单位应提供产品合格证、使用说明书、起重性能表以及自检合格证明等。汽车起重机进场前,施工单位应根据《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资料管理规程》(DB11/383-2017)中的《流动式起重机械检查验收表》(表AQ-C8-5),组织相关单位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才可投入使用。

3. 塔吊拆卸方案监理意见怎么签

1,施工现场施工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报审表,2,施工现场施工起重机械验收核查表,3,施工单位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及工程项目应急救援预案审核表,4,包括在1中,有,安拆方案,应急预案,机械性能检测报告,自检合格证明,安拆单位资质,安拆人员及操作人员上岗证书,安拆单位资质,群塔作业方案,5,包括在2中,安装告知手续6,起重量超过300千牛及以上的其中设备安装工程,高度200米及以上的内爬起重设备的拆除,要专家论证,7,需要报监理备案的,塔吊基础验收记录表,塔吊的租赁,使用,安装安全管理协议书。

4. 塔式起重机拆卸监理审查意见怎么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起重机械,是指纳入特种设备目录,在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安装、拆卸、使用的起重机械。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出租单位出租的建筑起重机械和使用单位购置、租赁、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应当具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

第五条 出租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安装前,应当持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第六条 出租单位应当在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中,明确租赁双方的安全责任,并出具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和自检合格证明,提交安装使用说明书。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出租、使用:

(一)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二)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

(三)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四)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

(五)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

第八条 建筑起重机械有本规定第七条第(一)、(二)、(三)项情形之一的,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予以报废,并向原备案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第九条 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资料:

(一)购销合同、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安装使用说明书、备案证明等原始资料;

(二)定期检验报告、定期自行检查记录、定期维护保养记录、维修和技术改造记录、运行故障和生产安全事故记录、累计运转记录等运行资料;

(三)历次安装验收资料。

第十条 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安装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揽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

第十一条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和安装单位应当在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合同中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与安装单位签订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安全协议书。

第十二条 安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建筑起重机械性能要求,编制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并由本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二)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及现场施工条件;

(三)组织安全施工技术交底并签字确认;

(四)制定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五)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装、拆卸人员名单,安装、拆卸时间等材料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后,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

安装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进行现场监督,技术负责人应当定期巡查。

第十四条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的有关要求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自检、调试和试运转。自检合格的,应当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使用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

第十五条 安装单位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应当包括以下资料:

(一)安装、拆卸合同及安全协议书;

(二)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三)安全施工技术交底的有关资料;

(四)安装工程验收资料;

(五)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十六条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使用单位应当组织出租、安装、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建筑起重机械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验收。

建筑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

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对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使用单位应当自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资料、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名单等,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登记标志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十八条 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周围环境以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对建筑起重机械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二)制定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三)在建筑起重机械活动范围内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对集中作业区做好安全防护;

(四)设置相应的设备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设备管理人员;

(五)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六)建筑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的,立即停止使用,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第十九条 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及其安全保护装置、吊具、索具等进行经常性和定期的检查、维护和保养,并做好记录。

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租期结束后,应当将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记录移交出租单位。

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对建筑起重机械的检查、维护、保养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条 建筑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需要附着的,使用单位应当委托原安装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安装单位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并按照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建筑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需要顶升的,使用单位委托原安装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安装单位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后,即可投入使用。

禁止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

第二十一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向安装单位提供拟安装设备位置的基础施工资料,确保建筑起重机械进场安装、拆卸所需的施工条件;

(二)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等文件;

(三)审核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四)审核安装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五)审核使用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使用情况;

(七)施工现场有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应当组织制定并实施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

第二十二条 监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等文件;

(二)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三)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四)监督安装单位执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情况;

(五)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情况;

(六)发现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安装单位、使用单位限期整改,对安装单位、使用单位拒不整改的,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

第二十三条 依法发包给两个及两个以上施工单位的工程,不同施工单位在同一施工现场使用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建设单位应当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

安装单位、使用单位拒不整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建设单位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应当责令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立即停工整改。

第二十四条 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在作业中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有权在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立即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第二十五条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起重司机、司索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建筑施工企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

5. 施工起重机设备安装使用拆卸报审监理审查意见

经审查,该方案审批程序齐全,特种工人职格证有效,有安全保证措施,拟同意实施。

6. 塔式起重机拆装工艺应由审定

一、按有无行走机构可分为移动式塔式起重机和固定式起重机。

二、按起重臂的构造特点可分为俯仰变幅起重臂(动臂)和小车变幅起重臂(平臂)塔式起重机。

三、按塔身结构回转方式可分为下回转(塔身回转)和上回转(塔身不回转)塔式起重机。

四、按起重机安装方式不同,可分为能进行折叠运输,自行整体架设的快速安装塔式起重机和需借助辅机进行组拼和拆装的塔式起重机。

五、按有无塔尖的结构可分为平头塔式起重机和尖头塔式起重机。

7. 塔式起重机拆卸工艺由谁审定

塔吊安装报验流程

租赁单位确定设备厂家,购买设备,租赁单位负责质安站备案(费用租赁单位承担)

建筑施工单位施工现场确定塔吊(施工升降机)型号、租赁单位,(项目部提前1个月报计划新设备备案需要时间),

旧设备安装前需第三方检测(有资质的检测单位),租赁单位负责检测费用(700元)由租赁单位承担,目前质安站规定两家:1、日照市宏特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检测有限公司2、江苏省永晋特种设备检测有限公司。(日照检测公司服务较好)

按照质安站要求:塔吊安装监控系统

(公司、使用单位、租赁单位协商)

租赁公司提供塔吊全套资料:塔吊说明书、塔吊备案证书、监督检验证书、合格证原件、塔吊安装前检测合格报告等

建筑施工单位施工现场确定塔吊(施工升降机)型号、租赁、安装单位,制定安装方案

项目部提供工程概况、塔吊资料告知安装公司

安装公司编制安拆资料

确定设备安装位置,塔吊基础施工(塔式起重机地基基础验收资料,塔吊基础回弹记录表,包括地基基础勘察报告、钢筋隐蔽验收记录)。

安装单位塔吊(签字盖章项目经理执业印章)告知资料完成后由项目部初审(签字)报分公司安全科-报总公司安全部审核- 总工办审批盖章(项目经理执业印章、租赁单位公章、施工单位公章)返回项目部-监理审核签字盖章

安装公司报质安站办理塔吊安装告知手续)

告知时需附塔吊基础试块报告和钢筋材料合格报告

安装前质安站施工现场塔吊基础检查、验收合格后,塔吊安装施工

塔吊安装过程监控:1、安装前项目部与安装单位现场签订安全协议书;2、对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3、项目安全员旁站。

塔吊安装完毕由项目部、公司安全科、租赁单位、安装单位共同验收合格签字,1日内报质安站-检测单位检查验收(检测费用由项目部承担)。 检测单位2日内检测, 7日内出具检测合格报告。

项目部拿到检测合格报告7日内质安站办理使用登记备案手续。

塔吊检测合格准许使用(使用过程安全管理由租赁单位、项目部负责),维修保养由租赁单位负责

塔吊安装第一道附着装置,和最后一道附着装置必须报质安站阶段验收。注:禁止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塔吊、施工升降机使用满一年的必须重新检测合格再使用。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一、预审资料

1.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申请表;

2.有安装公司提供(告知表内)安装验收资料(起重机械自检合格证明、起重机械验收记录表、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

3.使用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要求:各类塔式起重机至少配备具备操作资格的司机1名、司索信号工1名,施工升降机每箱至少配备司机1名,物料提升机至少配备司机1名,特种作业人员需要替班、轮班的,应经项目专职安全员审查,书面报项目负责人批准,报施工企业安全管理机构备案,备案文件作为安全管理资料的内容);注:质安站要求,操作司机证、信号工证必须为本公司注册人员,如操作司机非本公司人员,应有操作司机去原注册单位办理开具公司解聘证明(盖公章),用人单位开具聘用证明放资料一起装订也可办理塔吊使用登记。

4.建筑起重机械维护保养等管理制度;

5.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使用登记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二、预约资料

登录“日照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协同监管平台”录入起重机械司机证件信息 1、使用登记申请表、联合验收表2、起重机械自检证明文件加盖公章(安装单位) 3、起重机械验收记录(复印件) 4、起重机械检测报告(复印件) 5 、起重机械司机证证书(复印件) 6、起重机械维修保养制度(红头文+制度) 7、起重机械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红头文+方案)

塔吊安装报验流程

一、建筑施工单位现场确定塔吊(施工升降机)型号

1、建筑施工单位施工现场确定塔吊(施工升降机)型号,(项目部提前1个月报计划新设备备案需要时间);

2、确定租赁单位,租赁单位确定设备厂家,购买设备,租赁单位负责质安站备案(设备备案等费用租赁单位承担);

3、项目部使用旧设备,安装前需第三方检测(有资质的检测单位),租赁单位负责,检测费用(700元)由租赁单位负责。目前质安站规定两家:日照市宏特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检测有限公司和江苏省永晋特种设备检测有限公司。(日照检测公司较好)

4、按照质安站要求:塔吊安装监控系统(费用由公司、项目、租赁单位协商解决)

5、确定安装单位;

6、制定安装方案。

二、租赁公司提供塔吊全套资料

(一)、建筑施工单位施工现场确定塔吊(施工升降机)型号、租赁、安装单位,制定安装方案

(二)、 由租赁单位提供全套资料 塔式起重机械: 1、产品合格证 2、制造监督检验证书3、产品说明书4、产品型式试验报告 5、产品备案证明6、产品备案证书7、制造单位许可证 施工升降机:1、产品合格证2、制造监督检验证书 3、产品说明书4、产品型式试验报告5、产品备案证明6、产品备案证书7、制造单位许可证8、防坠安全器报告

三、项目部提供工程概况、塔吊资料

1、项目部提供工程概况、塔吊资料告知安装单位安装单位编制安拆资料告知表(签字盖章项目经理执业印章);

2、安装单位资料编制告知资料完成后由项目部初审(签字)报分公司安全科-报总公司安全部审核- 由总工办审批-盖章(项目经理执业印章、租赁单位公章、施工单位公章)返回项目部-监理审核签字盖章。

3、施工单位确定设备安装位置;

4、塔吊基础施工(塔式起重机地基基础验收资料,塔吊基础回弹记录表,包括地基基础勘察报告、钢筋隐蔽验收记录)。

四、安装公司质安站办理塔吊安装告知手续(塔吊进场前需要资料)

告知时需附塔吊基础试块报告和钢筋材料合格报告。安装前质安站施工现场塔吊基础检查、验收合格资料,塔吊安装前检测报告。

塔吊按照项目部进场要求将塔吊运至施工现场费用由租赁单位承担。

五、塔吊安装前基础验收

安装前质安站组织施工现场塔吊基础检查、验收:

验收预约资料:1、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证书;2、安装单位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3、安装单位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及证书;4、起重机械安装工程专项施工方案;5、安装单位与使用单位签订的安装合同;6、安装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的安全协议书;7、安装单位负责起重机械安装工程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名单;8、起重机械安装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案;9、塔吊基础混凝土立方体抗压强度检测报告;10、塔式起重机作业防碰撞方案; 11、塔式起重机地基基础验收资料,塔吊基础回弹记录表,包括地基基础勘察报告、钢筋隐蔽验收记录;12、辅助起重机械资料及其特种作业人员证书; 13、租赁的设备,还应提供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及出租单位出租前检测合格证明;14、其他安全资料。

基础实体验收内容:

1、基础及其排水措施;2、临建设施防护;3、外电防护;4、作业半径内周边环境;5、塔吊(升降机)基础与塔吊说明书相符。

六、塔吊安装过程监控:

塔吊基础检查、验收合格后,塔吊实施安装(安装费用由项目部承担);

1、安装前项目部与安装单位现场签订安全协议书;2、对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3、安全员旁站。

七、塔吊安装完成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塔吊安装完毕由项目部、公司安全科、租赁单位、安装单位共同验收合格签字,1日内报质安站-检测单位检测验收。 检测单位(2日内)检测(检测费用由项目部承担), 7日内出具检测合格报告。项目部拿到检测合格报告7日内质安站办理使用登记备案手续(费用由项目部承担)。

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申请表;

2.安装公司提供(告知表内)安装验收资料(起重机械自检合格证明、起重机械验收记录表、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

3.使用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要求:各类塔式起重机至少配备具备操作资格的司机1名、司索信号工1名,施工升降机每箱至少配备司机1名,物料提升机至少配备司机1名,特种作业人员需要替班、轮班的,应经项目专职安全员审查,书面报项目负责人批准,报施工企业安全管理机构备案,备案文件作为安全管理资料的内容);注:质安站要求,操作司机证、信号工证必须为在本公司注册人员,如操作司机非本公司人员,应有操作司机去原注册单位办理开具公司解聘证明(盖公章),用人单位开具聘用证明也可办理塔吊使用登记。

4.建筑起重机械维护保养等管理制度;

5.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使用登记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八、塔吊准许使用(完成)

九、塔吊附着验收

塔吊第一道附着安装和最后一道附着报质安站阶段考核验收(节点)。注:必须使用原厂家生产制造的塔吊标准节和附着装置。塔吊、施工升降机使用满一年的必须重新检测合格再使用。

8. 塔吊安装拆卸监理实施细则可复制

拆装单位下载塔机拆除申请表,塔吊产权单位、拆装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四家盖章,报送当地建委,建委认可后出具拆除告知书即可。另需带拆装单位的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拆装人员证件、拆除方案等资料。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相关评论
我要评论
点击我更换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