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GB5144最新版
5、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
6、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导则(建质[2009]254号)
四、安全生产许可证、三类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
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2004年1月7日)
2、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2004年6月29日)
3、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建质[2008]121号)
4、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部令第17号)
5、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
6、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质[2008]75号)
7、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安监总局第30号令2010年5月24日)
五、建筑起重机械
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2009年1月14日修改)
2、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2008年1月8日)
3、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2008]76号)
六、消防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第6号2008年10月28日修订)
2、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19号2012年7月17日)
3、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2012年7月17日)
4、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1号2012年7月17日)
5、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的通知(公通字[2009]46号)
七、环境保护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国家环境保护部令第8号 2010年1月19日)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主席令第31号2004年12月29日修订)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87号2008年2月28日修订)
4、绿色施工导则(建质[2007]223号)
八、安全培训
1、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0号2015年5月29日)
九、安全费用
1、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
2、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6]369号)
3、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
十、劳动保护及职业健康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主席令第28号2009年8月27日修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主席令第57号2001年10月27日修正)
3、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2010年10月20日)
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主席令第73号2012年12月28日)
5、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35号2008年9月3日)
6、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主席令第21号2015年4月24日)
7、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57号2009年7月8日)
8、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52号2011年12月31日)
9、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2010年12月8日)
10、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2012年4月27日)
11、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8号2012年4月27日)
12、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号2005年7月8日)
13、建筑施工人员个人劳动保护用品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建质[2007]255号)
14、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导则(AQ/T 8009-2013)
15、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AQ/T 4233-2013)
16、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导则(AQ/T 8010-2013)
17、建筑施工企业职业病危害防治技术规范(AQ/T 4256-2015)
十一、生产安全事故
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2007年3月28日)
2、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2号2011年9月1日修订)
3、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2007年12月22日)
4、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2009年3月20日)
5、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1号2009年5月27日)
6、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建质[2007]257号)
7、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2001年4月21日)
8、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评估规范(AQ/T 9009-2015)
十二、突发事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主席令第69号2007年8月30日)
2、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指南(应急办函[2009]62号)
十三、安全生产行政复议及处罚
1、安全生产行政复议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4号2007年9月25日)
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2007年11月9日)
3、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等四部规章的决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7号2015年1月16日)
4、建筑施工工具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202-2010
5、建筑施工木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64-2008
6、液压升降整体脚手架安全技术规程JGJ 183-2009
7、钢管脚手架扣件GB 15831-2006
六、模板
1、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JGJ 162-2008
2、液压滑动模板施工安全技术规程JGJ 65-2013
3、钢管满堂支架预压技术规程JGJ/T 194-2009
4、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导则(建质[2009]254号)
七、建筑机械
1、塔式起重机GB/T 5031-2008
2、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GB 5144-2006
3、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 196-2010
4、塔式起重机混凝土基础工程技术规程 JGJ/T 187-2009
5、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TSG 7015-2008
6、施工升降机监督检验规程(国质检锅[2002]121号)
7、施工升降机安全规程GB 10055-2007
8、施工升降机防坠安全器JG 5058-1995
9、施工升降机齿轮锥鼓形渐进式防坠安全器JG 121-2000
10、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JGJ 88-2010
11、建筑施工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程DBJ 14-015-2002
12、建筑起重机械安全评估技术规程JGJ/T 189-2009
13、起重机 钢丝绳 保养、维护、安装、检验和报废GB/T 5972-2009
14、钢丝绳夹GB/T 5976-2006
15、起重机械超载保护装置GB 12602-2009
16、起重吊运指挥信号GB 5082-85
17、起重机械危险部位与标志GB 15052-94
18、起重机 吊装工和指挥人员的培训GB/T 23721-2009
19、起重机 司机(操作员)、吊装工、指挥人员和评审员的资格要求GB/T 23722- 2009
20、高处作业吊篮GB 19155-2003
21、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 33-2012
22、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检查技术规程JGJ 160-2008
八、危险作业
1、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 JGJ 147-2004
2、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GB 8958-2006
3、焊接与切割安全GB 9448-1999
4、爆破安全规程 GB 6722-2011
5、高温作业分级GBT 4200-2008
6、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 18218-2009
7、常用危险化学品贮存通则GB 15603-1995
8、生产过程危险和有害因素分类与代码GB/T 13861-2009
9、建筑涂装安全通则AQ 5210-2011
九、安全防护
1、安全网GB 5725-2009
2、安全带GB 6095-2009
3、安全带测试方法GB/T 6096-2009
4、安全帽GB2811-2007
5、安全帽测试方法GB/T 2812-2006
6、建筑施工作业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及使用标准JGJ 184-2009
7、坠落防护 安全绳GB 24543-2009
8、坠落防护装备安全使用规范GB/T 23468-2009
9、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T 11651-2008
10、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 12523-2011
11、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 2894-2008
12、安全色GB 2893-2008
13、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 158-2003
十、应急预案
1、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 29639-2013
十一、安全技术资料
1、建筑施工组织设计规范GB/T 50502-2009
2、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资料管理规程CECS 266-2009
十二、临时建筑物及垃圾处理
2. 建筑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GB5144-2016
塔吊标准节靠塔吊自身的顶升装置,一节一节的组装在一起构成塔吊的“躯干”,起到支承上部工作部件的作用,主要承受顶部工作部件传来的轴向压力、水平力、弯矩和扭矩。
《建筑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GB5144-2006)第2.2.2.2条明文规定:“连接螺栓必须采用扭矩扳手或专用扳手,按装配技术要求拧紧”,这类塔吊的使用说明书中也做出了同样的要求。
塔吊标准节螺栓松动是针对标准节节间采用螺栓套管连接形式的塔身,目前大多数塔吊厂家的中小型塔吊(60t·m及以下)都采用这种连接形式,且螺栓均为高强度螺栓。
3. 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gb5144最新版本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文明施工质量标准,在相关合同中明确勘察、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的安全文明施工责任,并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实施远程视频监控。
第七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依据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将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一次性存入规定的银行专项账户,在向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办理安全施工措施资料备案时,一并提供专项账户存款有效凭证,没有提供专项账户存款凭证的,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不予备案。
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用应当专款专用,其使用、划拨接受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
第八条 施工现场实行安全文明施工质量标准化管理达标评估制度。施工单位负责落实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质量标准化管理达标,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达标评估,达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安全文明施工质量标准的,开户银行凭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出具的备案证明将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划拨给施工单位。
受委托的评估机构,应当具有建筑业的安全评价资质,对作出的达标评估结果负责,并将管理达标评估报告向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九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监理合同的约定将文明施工纳入监理范围,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文明施工管理措施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审查,并与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确定的内容同步实施。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不符合文明施工要求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条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文明施工实施统一管理。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管理,并对分包范围内的安全文明施工向总承包单位负责。建设工程未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建设单位统一协调管理,各施工单位按照承包范围分别负责。
施工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对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直接负责,组织编制实施文明施工方案,落实文明施工责任制,实行文明施工目标管理。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照明产生的污染和危害。
第三章 现场管理
第十二条施工现场的施工区、办公区第二十一条 在施工现场搭建的临时建筑物应当按照本市有关规定,采用轻钢结构标准型拼装活动板房,搭建高度不得超过三层,并设置符合安全规定的通道和钢制楼梯。搭建的单层建筑物屋顶不得高出施工现场围挡。禁止搭建木结构房屋、帐篷及利用现场围挡搭建临时建筑物或设施。
第二十二条 在施工现场设置职工生活区的,应当建立健全宿舍管理制度。每间宿舍住宿人数不得超过15人,人均使用面积不得少于2平方米,保障职工冬季取暖和居住安全。禁止明火取暖和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在施工现场外设置生活区的,应当实行封闭管理。
第二十三条 在施工现场设置食堂及就餐场所的,应当符合卫生管理规定,制定健全的生活卫生和预防食物中毒管理制度。
坐落在建成区内的施工现场厕所,应当采用密闭水冲式,保持干净清洁。高层建筑施工应当隔层设置简易厕所。
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在施工现场应当配备符合有关规定要求的急救人员、保健医药箱和急救器材。
第二十五条 施工现场应当设置良好的排水系统和废水回收利用设施。防止污水、污泥污染周边道路,堵塞排水管道或河道。采用明沟排水的,沟顶应当设置盖板。禁止向饮用水源及各类河道、水域排水。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对可能危及公共设施的施工作业,应当提前采取保护措施,以保障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使用。造成损坏的应当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4. 《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GB 5144-2006)》
塔吊证的使用期是6年,使用期满后应到市州建设主管部门换领新证。塔吊证使用期内证书有效期是2年,有效期满应进行延期复核,持证人应于期满前3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
简单来说就是,塔吊证需要2年一复审,6年一换证。
那如果到期未延期复核,或者延期复核不通过,会怎么样呢?
系统会自动吊销证书信息,塔吊师傅就需要重新办证,费用可比延期复核贵多了,极其划不来!
所以劝大家多关注一下证书到期日期,及时复审、换证,不然万一被查出来证书过期了,不仅要重新考证,还要面临“无证上岗”的行政处罚,得不偿失。
5. 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gb5144-2012
塔吊使用年限规定
根据《建设部关于发布建设事业“十一五”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第一批)的公告》(第659号),对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TOWER CRANE)的使用年限作如下规定:
(一)1.塔吊主要承载结构件由于腐蚀或磨损而使结构的计算应力提高,当超过原计算应力的15%时应予报废。对无计算条件的塔吊,当腐蚀深度达原厚度的10%时应予报废。
2.塔吊主要承载结构件如塔身、起重臂等,失去整体稳定性时应予报废。如局部损坏并可修复的,则修复后不能低于原结构的承载能力。
3.塔吊的结构件及焊缝出现裂纹时,应根据受力和裂纹情况采取加强或重新施焊等措施,并在使用中定期观察其发展情况。对无法消除裂纹影响的应予以报废。
4.塔吊主要承载结构件的正常工作年限,按使用说明书要求或按使用说明书中规定的结构工作级别、应力循环等级结构应力状态计算。若使用说明书未对正常工作年限。结构工作级别等作出规定,且不能得到塔吊制造商确定的,则塔吊主要承载结构件的正常使用不应超过 1.25 x 10^5 次工作循环。
(二 )下列三类塔吊,超过年限的由有资质评估机构评估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⒈ 630kN.m以下(不含630kN.m)、出厂年限超过10年(不含10年)的塔机;
⒉ 630~1250kN.m(不含1250kN.m)、出厂年限超过15年(不含15年)的塔机;
⒊ 1250kN.m以上、出厂年限超过20年(不含20年)的塔机。
( 三 )若塔吊使用说明书规定的使用年限小于上述规定的,应按使用说明书规定的使用年限。
( 四 )除整机外,塔吊主要承载结构件的报废规定,应按照《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GB5144—2006)第4.7条:“结构件的报废及工作年限”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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