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式起重机严禁使用的产品(塔式起重机严禁用什么代替操纵机构)

重卡之家 2022-12-21 05:25 编辑:Admin 146阅读

1. 塔式起重机严禁用什么代替操纵机构

塔吊在六级风以上不可以作业。

六级风的气流速度在10.8米/秒至13.8米/秒间,这样的气流速度较快,对于塔式起重机作业来讲,是有一定风险的,故在超过六级强风时,不应贸然进行此类操作。

“塔吊”的十不吊:

1、斜吊不吊

2、超载不吊

3、散装物装得太满或捆扎不牢不吊

4、吊物边缘无防护措施不吊

5、吊物上站人不吊

6、指挥信号不明不吊

7、埋在地下的构件不吊

8、安全装置失灵不吊

9、光线阴暗看不清吊物不吊

10、六级以上强风不吊

2. 塔式起重机严禁进行等动作

1、遇有六级以上强风天气,不得进行露天攀登与悬空高处作业。

2、大风施工时模板应有抗风的临时加固措施。

3、当有六级及六级以上大风天气时应停止脚手架搭设与拆除作业,暂停室外模板拆除与安装高处作业,停止露天起重吊装作业,施工升降机必须停止运行、将梯笼降到底层并切断电源。

4、遇5级及以上大风时,应停止一切模板吊运作业。

5、遇大风天气应停止塔吊拆装作业。

6、风力在四级及以上时不得进行塔吊升降作业。在作业中风力突然增大达到四级时,必须立即停止,并应紧固上、下塔身各连接螺栓。

7、遇有六级及以上大风时,严禁安装或拆卸塔吊锚固装置。

8、作业中遇六级及以上大风或阵风,应立即停止塔吊作业,锁紧夹轨器,将回转机构的制动器完全松开,起重臂能随风转动。

9、遇有六级及以上大风天气,应停止桩工机械作业,当风力超过七级时应将打桩机顺风向停置,并应增加缆风绳,或将桩立放倒地面上。

10、风力6级及以上强风天气之后应及时对基坑和安全设施进行检查。

11、台风后应对高处作业安全设施逐一加以检查,发现有松动、变形、损坏和脱落等现象,应立即修理完善。

12、遇有六级大风与大雨后,应对脚手架及其他地基基础进行检查与验收。

13、附着式升降脚手架遇五级及以上大风恶劣天气时,不得进行升降以及拆除作业;遇六级及以上大风后复工时,应进行检查,确认合格后方可使用。

14、当吊篮施工遇有五级以上大风恶劣天气时,应停止作业,并应将吊篮平台停放至地面,应对钢丝绳、电缆进行绑扎固定。

15、遇五级以上大风,不得提升或下降工具式脚手架。

16、物料提升机在风速13m/s及以上大风恶劣天气下,必须停止运行。

3. 塔式起重机严禁用什么代替操纵机构设置

一、塔式起重机

1、塔吊司机、司索、信号指挥人员必须经有关部门专业培训,考试合格,下发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方可持证上岗操作,并应专人专机。

2、司机了解操作塔吊的工作原理,熟悉该机械的构造、各安全装置的作用及其调整方法,掌握该机械各项性能的操作方法及维修保养技术。作用时应有专人指挥,司机酒后或患病时,不得进行操作。

3、起吊前应检查基础状况,有无沉陷。塔机机构,螺栓连接,附着等有无异常,进行空载运转,检查行走、回转、起重、变幅等个机构的制动器、荷载控制器、超高超重限位器、连锁开关、封钩器等装置,确认正常后方可作业。开始操作时,先鸣笛发出警示,提醒注意。

4、两台起重机之间的最小安装距离应保证处于低位的起重机的臂架端部与另一台起重机的塔身之间至少有2米的距离,处于高位的起重机与低位的起重机之间,在任何情况下,其垂直方向的间隙不得小于2米。当施工应场地作业条件的限制,不能满足要求时,应同时采取措施。多机作业,应注意保持各机操作距离。各机吊钩上所悬挂重物不得小于3m。

5、起重机的变幅指示器、力矩限制器以及各种行程限位开关等安全保护装置,必须齐全完整、灵敏可靠,不得随意调整和拆除,以及用限位装置代替操纵机构。严禁超负荷吊运,起吊物件应使用好的钢丝绳,有扭结、变形、断丝、和锈蚀的钢丝绳应按规定降低使用标准或报废。

6、作业时,应将驾驶室窗户打开,注意指挥信号。冬季驾驶室内取暖,应有防火、防触电措施。操作中要听从指挥人员的信号。信号不明或可能引起事故时,应暂停操作。严禁利用起重吊钩升降人员。雨天起吊,应先试吊,确认制动器灵敏可靠后方可作业。遇有六级以上大风或大雨、大雾、雷雨天,应停止作业。

7、起吊时起重臂下不得有人停留和行走,起重臂、物件必须与架空电线保持安全距离。起吊物件速度要均匀,禁止突然制动和交换方向,平移应高出障碍物0.5m以上,下落应低速轻放,防止倾倒。吊钩上升高度与起重臂头部距离最少不能小于1m。

8、物体起吊时,禁止在物件上站人或检修加工,必须加工时应放下垫好并将吊臂、吊钩及回转的制动器刹住,司机及指挥人员不得离开岗位。起吊在满负荷或接近满负荷时,严禁降落臂杆或同时进行两个动作。

9、起吊重物严禁自由下落,重物下落应用手刹控制缓慢下降。操纵各控制器时应依次逐级操作,严禁越档操作。在变化运转方向时,应将控制器转到零位,待电机停止转动后,再转向。

4. 塔式起重机哪些情况不得安装和使用

塔吊附着安装规范要求有:

将塔吊的各个撑杆保持在同个平面中,再对撑杆及顶块的长度进行调整,确保塔身轴线是垂直的;

附着配置架设之间的距离切勿随意延长,超过附墙点的自由高度也不得随意延长;

第一道附着与基础面之间需保持24米的距离,塔吊加节升高后,需适当增加附着的次数。

5. 塔式起重机可以用限位装置代替操纵机构

(1)起重力矩限制器 力矩限制器是用来限制塔式起重机实际作业起重力矩不得超过额定起重力矩,而导致整机倾翻的事故。

(2)变幅限位器 水平臂小车变幅的塔式起重机,幅度限位器又称小车行程限位开关。是限制载重小车在起重臂上的移动范围。一般是安装在小车牵引机构的卷筒一侧,利用卷筒轴外伸端带动转动限位开关进行动作。

(3)起升高度限位器 起升高度限位器用于防止在吊钩提升或下降时可能出现的操作失误。采用俯仰角变幅动作臂式塔式起重机。

起升高度限位器大都设于臂头,以防止吊钩上升超过限度与臂头结构相撞。

(4)轨道式行走限位器 它安装在轨道两端端头2-3米处,还要安装缓冲器和端头上档装置,并能切断单项电源,防止塔吊出轨,造成倾覆事故。

(5)回转限位器 最常用的回转限位器是由带有减速装置的限位开关和小齿轮组成,限位器固定在塔吊回转上支座结构上,小齿轮与回转支承的大齿轮齿合。

当回转机构电动机驱动塔吊上部移动时,通过大齿圈带动回转限位器的小齿轮转动,塔吊的回转圈数即被记录下来,限位器的减速装置带动凸轮,凸轮上的凸块压下微动开关,从而切断相应的回转控制回路,停止回转运动。

6. 塔式起重机过程中禁止

塔吊的塔身很高,又伸出长长的大臂吊运重物,虽然说底部有塔基配重等设施,但是遇到大风也有倾斜倒塌的危险。如果遇到大风都不允许施工。所以塔身都是镂空型,就是为了泄掉风力。如果是塔身铺满广告牌和标语,遇上大风天气会吹倒塔吊出大事故的。

7. 塔式起重机的安全装置不得随意调整

请参照《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拆卸、使用安全技术规程》;

以下内容为复制的:

3 塔式起重机的安装

3.1 塔式起重机安装单位的条件

3.1.1 塔式起重机安装单位必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塔式起重机安装单位必须在资质许可范围内从事塔式起重机的安装业务。

3.1.2 塔式起重机安装单位除了应具有资质等级标准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外,还应有与承担工程相适应的专业作业人员。主要负责人、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持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塔式起重机安装工、电工、司机、信号司索工等应具有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3.1.3施工单位应与安装单位签订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合同,明确双方安全生产责任。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应由施工总承包单位与安装单位签订。

3.2 塔式起重机的安装条件

3.2.1 塔式起重机应具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国外制造的塔式起重机应具有产品合格证,并已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登记。

3.2.2 塔式起重机应结构完整,符合GB5144《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的规定。

3.2.3 有下列情况塔式起重机的不准使用:

国家明令淘汰的;超过规定使用年限评估不合格的;安全装置和安全设施达不到国家和行业安全技术标准的;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

3.2.4 塔式起重机安装前,必须经维修保养,并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查。结构件有可见裂纹的、严重锈蚀的、整体或局部变形的、连接轴(销)、孔有严重磨损变形的应修复或更换符合规定后方可进行安装。

3.2.5 塔式起重机基础应符合使用说明书要求,地基承载能力必须满足塔式起重机设计要求,安装前应对基础进行隐蔽工程验收,合格后方能安装。基础周围应修筑边坡和排水设施。

3.2.6行走式塔式起重机的路轨基础及路轨的铺设应按使用说明书要求进行,且应符合GB5144的规定。

3.3 塔式起重机安装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

3.3.1 塔式起重机安装实施前,安装单位应编制塔式起重机安装专项施工方案,指导作业人员实施安装作业。专项施工方案应经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同意后,交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

3.3.2 塔式起重机安装专项施工方案应根据塔式起重机使用说明书的要求、作业地的实际情况编制。并满足相关法规、规程的规定。

3.3.3 塔式起重机安装专项方案的内容应包括:

1)工程概况;

2)安装位置平面和立面图;

3)基础和附着装置的设置、安装顺序和质量要求;

4)主要安装部件的重量和吊点位置;

5)安装辅助设备的型号、性能及位置安排;

6)电源的设置;

7)施工人员配置;

8)吊索具和专用工具的配备;

9)重大危险源和安全技术措施;

10)应急预案等。

3.3.4塔式起重机的位置选择原则

满足施工要求并符合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场地平整结实便于安装拆卸、满足塔式起重机在非工作状态时能自由回转、对周边其他构筑的影响最小等。

3.3.5 塔式起重机基础的设计

3.3.5.1 塔式起重机基础的设计制作应优先采用塔式起重机使用说明书推荐的方法。地基的承载能力应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确认。

3.3.5.2塔式起重机的基础型式

1)固定式混凝土基础

2)桩基承台式混凝土基础

3)格构柱承台混凝土基础

3.3.5.3 塔式起重机的基础设计计算方法见附录A

3.3.6 附着装置的设计

3.3.6.1 塔式起重机的附着装置应采用使用说明书规定的形式,满足附着高度、垂直间距、水平间距、自由端高度等的规定。

3.3.6.2 当附着装置的水平布置的距离、型式或垂直距离不符合使用说明书时,应依据使用说明书提供的附着载荷参数设计计算,绘制制作图和编写相关说明,并经原设计单位书面确认或通过专家评审。

3.3.6.3 附着点的荷载以书面形式提供给施工(总承包)单位。

3.3.6.4 附着装置的设计计算可参考附录B。

3.3.7基础预埋件、附着连接构件和预埋构件应由原制造厂家或相应能力企业制作。

3.4 塔式起重机的安装作业

3.4.1安装前应检查以下项目:

基础位置、尺寸、隐蔽工程验收单和混凝土强度报告等相关资料;确认所安装的塔式起重机和安装辅助设备的基础、地基地耐力、预埋件符合专项方案的要求;基础排水措施;作业区域安全措施和警示标志、照明等。

3.4.2 安装作业的实施

3.4.2.1 安装前应根据安装方案和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对装拆作业人员进行施工和安全技术交底。做到使每个装拆人员已清楚自己所从事的作业项目、部位、内容及要求,以及重大危险源和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等,并在交底书上签字。专职安全监督员应监督整个交底过程。

3.4.2.2 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履行以下职责:

1)审核塔式起重机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登记证明等文件;

2)审核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3)审核专项方案及交底记录;

4)对安装作业实施监督检查,发现隐患及时要求整改。

3.4.2.3辅助设备就位后、实施作业前,应对其机械性能和安全性能进行验收。合格后才能投入作业。

3.4.2.4 应对所使用的钢丝绳、卡环、吊钩和辅助支架等起重用具按方案和有关规程进行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起重用具的完好要求见附录C。

3.4.2.5进入现场的作业人员必须配戴安全帽、防滑鞋、安全带等防护用品。无关人员进严禁入作业区域内。

3.4.2.6 安装拆卸作业中应统一指挥,明确指挥信号。当视线阻隔和距离过远等至使指挥信号传递困难时,应采用对讲机或多级指挥等有效的措施进行指挥。

3.4.2.7吊装物的下方不得站人。

3.4.2.8联接件和其保险防松防脱件必须符合使用说明书的规定,严禁代用。对有预紧力要求的联接螺栓,必须使用扭力扳手或专用工具,按说明书规定的拧紧次序将螺栓准确地紧固到规定的扭矩值。

3.4.2.9 自升式塔式起重机每次加节(爬升)或下降前,应检查顶升系统。确认完好才能使用。附着加节时应确认附着装置的位置和支撑点的强度并遵循先装附着装置后顶升加节,塔式起重机的自由高度应符合使用说明书的要求。

3.4.2.10安装作业时,应根据专项方案要求实施,不得擅自改动。

3.4.2.11雨雪、浓雾天和风速超过13m/s时应停止安装作业。

3.4.2.12 在安装作业过程中,当遇意外情况,不能继续作业时,必须使已安装的部位达到稳定状态并固定牢靠,经检查确认无隐患后,方可停止作业。

3.4.2.13 塔式起重机的安全装置必须设置齐全可靠。

3.4.2.14 安装电器设备应按生产厂提供的电气原理图、配线图的规定进行,安装所用的电源线路应符合JGJ46《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3.4.2.15 塔式起重机安装的技术标准按附录D中的技术要求栏目执行。

3.4.3 安装完毕后应拆除为塔式起重机安装作业需要而设置的所有临时设施,清理施工场地上作业时所用的吊索具、工具、辅助用具等各种零配件和杂物。

3.5 塔式起重机的安装自检和验收

3.5.1 起重机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对安装质量进行自检,并填写自检报告书。自检项目可参照附录D。

3.5.2 安装单位自检合格后,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单位进行检测。检验检测单位应遵照相关规程和标准对安装质量进行检测和评判,检测结束后应出具检测报告书。

3.5.3 安装自检和检测报告应记入设备档案。

3.5.4 经自检、检测合格后,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监理单位进行验收,合格后方能使用。

4 塔式起重机的使用

4.1塔式起重机使用前的安全技术交底

塔式起重机使用前,机械管理人员应对司机、司索信号工等特种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安全技术交底应有针对性。

4. 2多台塔式起重机交错作业的要求

多台塔式起重机交错作业时的应编制专项的使用方案,专项方案应包含各台塔式起重机初始安装高度、每次升节高度和升节次序,并有防碰撞安全措施,以免发生干涉现象。

4.3 塔式起重机使用操作人员要求

4.3.1塔式起重机司机、信号司索工等特种操作人员的相关条件应符合 JG/T 100的要求。严禁无证上岗。

4.3.2塔式起重机使用时应配备司索信号工,严禁无信号指挥操作。对远距离起吊物件或无法直视吊物的起重操作,应设多级指挥,并配有效通讯。

4.4 塔式起重机的操作使用

4.4.1塔式起重机操作使用应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1)斜吊不吊

2)超载不吊

3)散装物装得太满或捆扎不牢不吊

4)指挥信号不明不吊

5)吊物边缘锋利无防护措施不吊

6)吊物上站人不吊

7)埋在地下的构件不吊

8)安全装置失灵不吊

9)光线阴暗看不清吊物不吊

10)六级以上强风不吊

4.4.2塔式起重机的力矩限制器、起重量限制器、变幅限位器、行走限位器、吊钩高度限位器等安全保护装置,必须齐全完整、灵敏可靠,不得随意调整和拆除。严禁用限位装置代替操纵机构。

4.4.3塔式起重机使用时,起重臂和吊物下方严禁有人停留。操作人员在操作回转、变幅、行走、起吊动作前应鸣笛示意。重物吊运时,严禁从人上方通过。严禁用塔吊载运人员。

4.4.4严禁起吊重物长时间悬挂在空中,作业中遇突发故障,应采取措施将重物降落到安全地方。

4.4.5多台塔式起重机交错作业时应严格按专项使用方案执行,保证安全作业距离,吊钩上悬挂重物之间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5m,高位起重机的吊钩、平衡重等部件与低位起重机的塔帽、拉杆、起重臂等部件之间在任何情况下,其垂直距离不得小于2米。

4.4.6塔式起重机在雨雪过后或雨雪中作业时,应先经过试吊,确认制动器灵敏可靠后方可进行作业。遇有六级以上大风或大雨、大雪、大雾等恶劣天气时,应停止作业。夜间施工应有足够照明,照明应满足JGJ46《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4.4.7在起吊载荷达到塔吊额定起重量的90%及以上时,应先将重物吊离地面20~50cm后停止提升,并对机械状况、制动性能、物件绑扎情况进行检查,确认无误后才可起吊。对有可能晃动的重物,必须拴拉溜绳使之稳固。

4.4.8起吊重物时应绑扎平稳、牢固,不得在重物上堆放或悬挂零星物件。零星材料和物件,必须用吊笼或钢丝绳绑扎牢固后,方可起吊。标有绑扎位置或记号的物件,应按标明位置绑扎。绑扎钢丝绳与物件的夹角不得小于30°。

4.4.9作业完毕后,应松开回转制动器,各部件应置于非工作状态,控制开关置于零位,并切断总电源。

4.4.10行走式塔式起重机停止作业时,应锁紧夹轨器。

4.4.11塔式起重机与架空输电导线的安全距离应符合GB5144《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规定。

4.5 塔式起重机的检查、保养和维修

4.5.1应在班前做好塔式起重机的例行保养,并做好记录。主要内容包括:

结构件外观、安全装置、传动机构、连接件、制动器、液位、油位、油压、索具、夹具、吊钩、滑轮、钢丝绳、电源、电压。

4.5.2实行多班作业的设备,应执行交接班制度,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接班司机经检查确认无误后,方可开机作业。

4.5.3应做好塔式起重机的各级保养工作。转场时,应做好转场保养,并做好记录。

4.5.4应对塔式起重机的主要部件和安全装置等进行经常性检查,每月不得少于一次。

4.5.5.当塔式起重机使用周期超过一年时,应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4.5.6塔式起重机有故障时应及时报修,维修时应停止工作。

4.6 档案管理

塔式起重机应建立技术档案。技术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购销合同、使用说明书、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验收单、产品合格证明、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安装技术文件、检验报告、定期自行检查记录、定期维护保养记录、维修和技术改造记录、运行故障和生产安全事故记录、累计运转记录。

5.塔式起重机的拆卸

5.1 塔式起重机拆卸单位的条件

塔式起重机拆卸单位的条件应符合本规程3.1条规定。

5.2 塔式起重机拆卸专项方案的编制

5.2.1 拆卸专项施工方案编制要求,应满足本规程3.3.1;3.3.2条规定。

5.2.2 拆卸专项方案的内容:

1)工程概况;

2)塔式起重机位置的平面和立面图;

3) 拆卸顺序;

4)部件的重量和吊点位置;

5)拆卸辅助设备的型号、性能及位置安排;

6)电源的设置;

7)施工人员配置;

8)吊索具和专用工具的配备;

9)重大危险源和安全技术措施;

10)应急预案等。

5.2.3 塔式起重机拆卸作业宜连续完成,当特殊情况拆卸作业不能连续完成时,应明确允许中断时塔式起重机的状态和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5.2.4 塔式起重机有附着的,应明确附着装置的拆卸顺序、方法及安全技术措施,确保塔机自由端的高度始终满足说明书的要求。

5.2.5 拆卸辅助设备不能设置在地面上的,应对其设置位置锚固方法,承载能力进行设计验算。

5.3 塔式起重机拆卸作业

5.3.1 拆卸前应检查以下项目:

主要结构件及连接件、电气系统、起升机构、回转机构、顶升机构、作业区域安全措施和警示标志、照明等。发现问题的应及时修复后才能进行拆卸作业。

5.3.2 拆卸作业的实施

5.3.2.1 拆卸作业应满足本规程3.4.2.1~3.4.2.7及3.4.2.11~3.4.2.13条款的规定要求。

5.3.2.2 自升式塔式起重机每次降节前,应检查顶升系统、附着装置联接等,确认完好后才能降节。降节时应遵循先降节后拆除附着装置的原则。塔式起重机的自由端高度始终符合使用说明书的要求。

5.3.3 拆卸完毕后,应拆除为塔式起重机拆卸作业需要而摄制的所有临时设施,清理场地上作业时所用的吊索具、工具等各种零配件和杂物等。

8. 塔式起重机严禁用什么代替操纵机构使用

一、操作人员必须经专业技术培训,了解本机的构造性能,熟悉操作方法、

掌握起重机的安全操作规程并能严格遵守执行,方能进行操作。

二、操作人员在操作前,应先做到:

1)了解起重机电源的供电情况,是否有临时断电检修情况;

2)确认起重机轨道上无人以及其它障碍物;

3)确认起重机上无人以及遗留工具和其它物品;

4)轻轻旋开手柄控制器上端红色按钮,按下启动开关,必要时进行电铃警告,同时检查和确认方向控制按钮与操作方向保持一致;

5)进行空载和负重试车,检查制动器、限位器、钢丝绳等,确认无任何异常情况后再进行正常使用;

6)必须注意被吊起的重物,不得超过本台设备的额定起重量;

三、操作人员必须面对吊钩操作,确认钩挂正常后方能进行操作,但对任

何人发出的紧急停车信号,都应立即按下红色急停按钮使其停车。

四、起吊重物时应先逐渐把钢丝绳或吊带拉紧后,再用正常速度起吊重物;

移动和升降时,要保持所吊重物的平稳性,做到稳起稳落。

五、吊起重物时,必须在垂直的位置,吊钩与地面的垂直夹角不得超过3

度;不允许利用移动大车、起重小车或电动葫芦来拖动重物;

六、不准在吊起重物的情况下调整制动器。

七、严禁频繁使用点动方式操作控制按钮;不准同时操作三个控制方向的

操作按钮;严禁一人同时操作二台起重机。

八、起重机运行时,严禁用吊钩载运人员;吊运过程中,被吊物件的高度

要高于地面设备或其它物件0.5m以上;同时操作人员禁止将起吊重

物从人头和设备上方越过。

九、当吊钩接近上升限位器,大、小车或电动葫芦临近终端或与同一跨轨

道邻近行车靠近时,速度要缓慢,不允许利用极限位置限位器或轨道

终端档板作为通常停车方式。

十、QD型起重机在起重作业时,禁止将吊钩下落至地面或工作平台上。十一、起重机在不载荷运行时,操作人员应将吊钩升至一人以上高度。

十二、严禁使用两台起重机起吊同一物件。

十三、在操作过程中,如果发现有异常情况,或听到异常声音时,应先将物体稳妥降落,并立即停车检查原因,及时排除故障。

十四、工作完毕或休息时,操作人员不得将重物悬在空中停留。突然停电期间吊钩上若有重物时,操作人员要设置警戒区域,不得离开现场。十五、严禁非专业人员随意解除、拆除及调整起重机的安全保护装置;严禁用限位装置代替操纵机构;夜间操作时应有充足的照明。

十六、操作控制器在无人操作的时候,其悬挂高度控制距离地面应不小于300mm,不得进行人为缠绕,且禁止与其它物体相碰撞。

十七、工作结束后应将起重机停至指定区域,按下关闭开关的同时按下手柄上红色按钮,切断主电源。

另:起重机操作人员严格遵守“十不吊”:

1)重量不明、超过额定起重量时不吊;

2)指挥信号不明、乱指挥、光线阴暗看不明不吊;

3)吊具使用不合理、物件捆挂不符合安全要求不吊;

4)吊物上有人或有其它活动浮放物品不吊;

5)埋在地下的物件不吊;

6)歪拉斜挂不吊;

7)带有棱角物件与钢丝绳或吊带之间未加衬垫不吊;

8)抱闸、限位器、等安全装置失灵不吊;

9)用起重机吊挂重物,直接进行加工时不吊;

10)具有易燃易爆物件、无安全措施不吊。

9. 塔式起重机严禁用什么代替操纵机构的

、塔吊操作步骤

1、响铃后,先进行空载试运转。左手处手柄为方向和跑车幅度的控制手柄,右手处手柄是吊钩升降控制手柄。空载运转即在不吊负重物的状态下进行摆臂、跑车、起落吊钩等的操作,看看是否运转正常,各项操作是否有隐患。

2、向左或向右轻拨左手柄,将塔吊臂摆至目标物正上方。摆臂时要平稳匀速,不要忽快忽慢,同时,注意观察周围环境,不要碰损周围建筑物。

换速时,要注意吊钩的位置及平稳状况,并预判好滑行距离,在进入滑行距离时应及时松开手柄,让塔吊臂自然滑行至目标物上方,并用一速向反方向高频率快速点顿,达到停止摆臂的目的。

如果预判出错,塔吊臂已超过目标物位置,不要紧急制动,同样向反方向点顿制停,再缓慢回转到目标位置。

3、向前轻推左手柄或向后轻拉左手柄,将跑车移动到目标物的正上方。跑车时,要平稳匀速,不要让吊钩来回晃动。

4、跑车移动到目标物上方时,向前轻推右手柄,使吊钩下落,吊钩距离地面一米位置时,一定要用最慢速缓缓下落。

5、当捆扎目标物的钢丝绳安全挂在吊钩上时,轻拉右手柄,使吊钩慢慢上升,当吊物缓慢离开地面之后,才可以换用高速档位。

6、当吊物起吊到安全高度时,松开右手柄,向左或向右拨动左手柄,使塔吊臂摆动到目标位置

7、当塔吊臂摆动到目标位置时,轻推右手柄,使吊物降落。在吊物即将落至地面时,要换低速缓慢降落。

二、操作前的准备事项:

1、在爬塔吊之前,首先检查塔吊下面的电源开关是否开启,总控制电箱以及塔吊专用分电箱是否安全通电。

2、爬塔吊过程中,注意攀爬安全,双手一定要抓稳,双脚一定踩实。千万不可单手攀爬,不可东张西望。另外,攀爬塔吊危险性太高,切记戴上防滑手套及穿防滑鞋。

3、进入驾驶室之后,先检查各个控制开关有无异常,各机械部件是否牢固,各处电路电源是否正常安全,座椅是否紧固结实,观察玻璃是否干净透明,有无其他安全隐患,同时,注意观察周围环境,在作业范围之内是否有高压线和其他塔吊、通信塔等有妨碍的超高物体。

4、合上控制电源,按下操作台上的启动按钮。看是否有警讯报警,如果一切正常,按下响铃,提示下方人员操作开始。

三,在所吊重物放好并安全解除钢丝绳时,轻拉右手柄,使吊钩上升,升到安全位置后,方可停止。然后,按下暂停按钮,等待指挥人员的下一步指示。

扩展资料:

塔吊安全操作规程 :

(1) 塔吊的轨道基础或混凝土基础必须经过设计验算,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基础周围应修筑边坡和排水设施,并与基坑保持一定安全距离。

(2) 塔吊基础土壤承载能力必须严格按原厂使用规定或符合:中型塔为8~12t/㎡、重型塔为12~16t/㎡。

(3) 塔吊的拆装必须由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拆装资质证书的专业队进行,拆装时应有技术和安全人员在场监护。

(4) 拆装人员应穿戴安全保护用品,高处作业时应系好安全带,熟悉并认真执行拆装工艺和操作规程。

(5) 风力达到四级以上时不得进行顶升、安装、拆卸作业。顶升前必须检查液压顶升系统各部件连接情况。顶升时严禁回转臂杆和其他作业。

(6) 塔吊安装后,应进行整机技术检验和调整,经分阶段及整机检验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在无载荷情况下,塔身与地面的垂直度偏差不得超过4/1000。塔吊的电动机和液压装置部分,应按关于电动机和液压装置的有关规定执行。

(7) 塔吊的金属结构、轨道及所有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应有可靠的接地装置,接地电阻不应大于4Ω,并应设立避雷装置。

(8) 每道附着装置的撑杆布置方式、相互间隔和附墙距离应按原厂规定,自制撑杆应有设计计算书。

(9) 塔吊不得靠近架空输电线路作业,如限于现场条件,必须在线路旁作业时,必须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塔吊与架空输电导线的安全距离应符合规定。

(10) 塔吊作业时,应有足够的工作场地,塔吊起重臂杆起落及回转半径内无障碍物。

(11) 作业前,必须对工作现场周围环境、行驶道路、架空电线、建筑物以及构件重量和分布等情况进行全面了解。

(12) 在进行塔吊回转、变幅、行走和吊钩升降等动作前,操作人员应鸣声示意。检查电源电压应达到380V,其变动范围不得超过+20V、-10V,送电前启动控制开关应在零位,接通电源,检查金属结构部分无漏电方可上机。

(13) 塔吊的指挥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作业时应与操作人员密切配合。操作人员也必须持证上岗,作业时应严格执行指挥人员的信号,如信号不清或错误时,操作人员应拒绝执行。如果由于指挥失误而造成事故,应由指挥人员负责。

(14) 操纵室远离地面的塔吊在正常指挥发生困难时,可设高空、地面两个指挥人员,或采用对讲机等有效联系办法进行指挥。

(15) 塔吊的小车变幅和动臂变幅限制器、行走限位器、力矩限制器、吊钩高度限制器以及各种行程限位开关等安全保护装置,必须齐全完整、灵敏可靠,不得随意调整和拆除。严禁用限位装置代替操纵机构。

(16) 塔吊作业时,起重臂和重物下方严禁有人停留、工作或通过。重物吊运时,严禁从人上方通过。严禁用塔吊载运人员。

(17) 塔吊机械必须按规定的塔吊起重性能作业,不得超载荷和起吊不明重量的物件。在特殊情况下需超载荷使用时,必须经过验算,有保证安全的技术措施,经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有专人在现场监护,方可起吊,但不得超过限载的10%。

(18) 严禁起吊重物长时间悬挂在空中,作业中遇突发故障,应采取措施将重物降落到安全地方,并关闭电机或切断电源后进行检修。在突然停电时,应立即把所有控制器拨到零位,断开电源总开关,并采取措施将重物安全降到地面。

(19) 严禁使用塔吊进行斜拉、斜吊和起吊地下埋设或凝结在地面上的重物。现场浇筑的混凝土构件或模板,必须全部松动后方可起吊。

(20) 起吊重物时应绑扎平稳、牢固,不得在重物上堆放或悬挂零星物件。零星材料和物件,必须用吊笼或钢丝绳绑扎牢固后,方可起吊。标有绑扎位置或记号的物件,应按标明位置绑扎。绑扎钢丝绳与物件的夹角不得小于300°。

(21) 遇有六级以上大风或大雨、大雪、大雾等恶劣天气时,应停止塔吊露天作业。在雨雪过后或雨雪中作业时,应先经过试吊,确认制动器灵敏可靠后方可进行作业。

(22) 在起吊载荷达到塔吊额定起重量的90%及以上时,应先将重物吊起离地面20~50cm停止提升进行下列检查:起重机的稳定性、制动器的可靠性、重物的平稳性、绑扎的牢固性。确认无误后方可继续起吊。对于有可能晃动的重物,必须拴拉绳。

(23) 重物提升和降落速度要均匀,严禁忽快忽慢和突然制动。左右回转动作要平稳,当回转未停稳前不得作反向动作。非重力下降式塔吊,严禁带载自由下降。

(24) 塔吊吊钩装置顶部至小车架下端最小距离:上回转式2倍率时1000mm,4倍率时为700mm;下回转式2倍率时为800mm。4倍率时为400mm,此时应能立即停止起吊。

(25) 作业中,操作人员临时离开操制室时,必须切断电源,锁紧夹轨器。作业完毕后,塔吊应停放在轨道中间位置,起重臂应转到顺风方向,并松开回转制动器,小车及平衡重应置于非工作状态,吊钩宜升到离起重臂顶端2~3m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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