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塔式起重机(特种设备塔式起重机)

重卡之家 2022-12-21 06:25 编辑:Admin 81阅读

1. 特种设备塔式起重机

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3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属于特种设备。与起重机械自重无直接关系。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关于修订《特种设备目录》的公告(2014年第114号)中所附的特种设备目录。

特种设备中所述的起重设备(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

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3t(或额定起重力矩大于或者等于40t·m的塔式起重机,或生产率大于或者等于300t/h的装卸桥),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层数大于或者等于2层的机械式停车设备。

2. 中型塔式起重机

、塔吊操作步骤

1、响铃后,先进行空载试运转。左手处手柄为方向和跑车幅度的控制手柄,右手处手柄是吊钩升降控制手柄。空载运转即在不吊负重物的状态下进行摆臂、跑车、起落吊钩等的操作,看看是否运转正常,各项操作是否有隐患。

2、向左或向右轻拨左手柄,将塔吊臂摆至目标物正上方。摆臂时要平稳匀速,不要忽快忽慢,同时,注意观察周围环境,不要碰损周围建筑物。

换速时,要注意吊钩的位置及平稳状况,并预判好滑行距离,在进入滑行距离时应及时松开手柄,让塔吊臂自然滑行至目标物上方,并用一速向反方向高频率快速点顿,达到停止摆臂的目的。

如果预判出错,塔吊臂已超过目标物位置,不要紧急制动,同样向反方向点顿制停,再缓慢回转到目标位置。

3、向前轻推左手柄或向后轻拉左手柄,将跑车移动到目标物的正上方。跑车时,要平稳匀速,不要让吊钩来回晃动。

4、跑车移动到目标物上方时,向前轻推右手柄,使吊钩下落,吊钩距离地面一米位置时,一定要用最慢速缓缓下落。

5、当捆扎目标物的钢丝绳安全挂在吊钩上时,轻拉右手柄,使吊钩慢慢上升,当吊物缓慢离开地面之后,才可以换用高速档位。

6、当吊物起吊到安全高度时,松开右手柄,向左或向右拨动左手柄,使塔吊臂摆动到目标位置

7、当塔吊臂摆动到目标位置时,轻推右手柄,使吊物降落。在吊物即将落至地面时,要换低速缓慢降落。

二、操作前的准备事项:

1、在爬塔吊之前,首先检查塔吊下面的电源开关是否开启,总控制电箱以及塔吊专用分电箱是否安全通电。

2、爬塔吊过程中,注意攀爬安全,双手一定要抓稳,双脚一定踩实。千万不可单手攀爬,不可东张西望。另外,攀爬塔吊危险性太高,切记戴上防滑手套及穿防滑鞋。

3、进入驾驶室之后,先检查各个控制开关有无异常,各机械部件是否牢固,各处电路电源是否正常安全,座椅是否紧固结实,观察玻璃是否干净透明,有无其他安全隐患,同时,注意观察周围环境,在作业范围之内是否有高压线和其他塔吊、通信塔等有妨碍的超高物体。

4、合上控制电源,按下操作台上的启动按钮。看是否有警讯报警,如果一切正常,按下响铃,提示下方人员操作开始。

三,在所吊重物放好并安全解除钢丝绳时,轻拉右手柄,使吊钩上升,升到安全位置后,方可停止。然后,按下暂停按钮,等待指挥人员的下一步指示。

扩展资料:

塔吊安全操作规程 :

(1) 塔吊的轨道基础或混凝土基础必须经过设计验算,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基础周围应修筑边坡和排水设施,并与基坑保持一定安全距离。

(2) 塔吊基础土壤承载能力必须严格按原厂使用规定或符合:中型塔为8~12t/㎡、重型塔为12~16t/㎡。

(3) 塔吊的拆装必须由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拆装资质证书的专业队进行,拆装时应有技术和安全人员在场监护。

(4) 拆装人员应穿戴安全保护用品,高处作业时应系好安全带,熟悉并认真执行拆装工艺和操作规程。

(5) 风力达到四级以上时不得进行顶升、安装、拆卸作业。顶升前必须检查液压顶升系统各部件连接情况。顶升时严禁回转臂杆和其他作业。

(6) 塔吊安装后,应进行整机技术检验和调整,经分阶段及整机检验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在无载荷情况下,塔身与地面的垂直度偏差不得超过4/1000。塔吊的电动机和液压装置部分,应按关于电动机和液压装置的有关规定执行。

(7) 塔吊的金属结构、轨道及所有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应有可靠的接地装置,接地电阻不应大于4Ω,并应设立避雷装置。

(8) 每道附着装置的撑杆布置方式、相互间隔和附墙距离应按原厂规定,自制撑杆应有设计计算书。

(9) 塔吊不得靠近架空输电线路作业,如限于现场条件,必须在线路旁作业时,必须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塔吊与架空输电导线的安全距离应符合规定。

(10) 塔吊作业时,应有足够的工作场地,塔吊起重臂杆起落及回转半径内无障碍物。

(11) 作业前,必须对工作现场周围环境、行驶道路、架空电线、建筑物以及构件重量和分布等情况进行全面了解。

(12) 在进行塔吊回转、变幅、行走和吊钩升降等动作前,操作人员应鸣声示意。检查电源电压应达到380V,其变动范围不得超过+20V、-10V,送电前启动控制开关应在零位,接通电源,检查金属结构部分无漏电方可上机。

(13) 塔吊的指挥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作业时应与操作人员密切配合。操作人员也必须持证上岗,作业时应严格执行指挥人员的信号,如信号不清或错误时,操作人员应拒绝执行。如果由于指挥失误而造成事故,应由指挥人员负责。

(14) 操纵室远离地面的塔吊在正常指挥发生困难时,可设高空、地面两个指挥人员,或采用对讲机等有效联系办法进行指挥。

(15) 塔吊的小车变幅和动臂变幅限制器、行走限位器、力矩限制器、吊钩高度限制器以及各种行程限位开关等安全保护装置,必须齐全完整、灵敏可靠,不得随意调整和拆除。严禁用限位装置代替操纵机构。

(16) 塔吊作业时,起重臂和重物下方严禁有人停留、工作或通过。重物吊运时,严禁从人上方通过。严禁用塔吊载运人员。

(17) 塔吊机械必须按规定的塔吊起重性能作业,不得超载荷和起吊不明重量的物件。在特殊情况下需超载荷使用时,必须经过验算,有保证安全的技术措施,经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有专人在现场监护,方可起吊,但不得超过限载的10%。

(18) 严禁起吊重物长时间悬挂在空中,作业中遇突发故障,应采取措施将重物降落到安全地方,并关闭电机或切断电源后进行检修。在突然停电时,应立即把所有控制器拨到零位,断开电源总开关,并采取措施将重物安全降到地面。

(19) 严禁使用塔吊进行斜拉、斜吊和起吊地下埋设或凝结在地面上的重物。现场浇筑的混凝土构件或模板,必须全部松动后方可起吊。

(20) 起吊重物时应绑扎平稳、牢固,不得在重物上堆放或悬挂零星物件。零星材料和物件,必须用吊笼或钢丝绳绑扎牢固后,方可起吊。标有绑扎位置或记号的物件,应按标明位置绑扎。绑扎钢丝绳与物件的夹角不得小于300°。

(21) 遇有六级以上大风或大雨、大雪、大雾等恶劣天气时,应停止塔吊露天作业。在雨雪过后或雨雪中作业时,应先经过试吊,确认制动器灵敏可靠后方可进行作业。

(22) 在起吊载荷达到塔吊额定起重量的90%及以上时,应先将重物吊起离地面20~50cm停止提升进行下列检查:起重机的稳定性、制动器的可靠性、重物的平稳性、绑扎的牢固性。确认无误后方可继续起吊。对于有可能晃动的重物,必须拴拉绳。

(23) 重物提升和降落速度要均匀,严禁忽快忽慢和突然制动。左右回转动作要平稳,当回转未停稳前不得作反向动作。非重力下降式塔吊,严禁带载自由下降。

(24) 塔吊吊钩装置顶部至小车架下端最小距离:上回转式2倍率时1000mm,4倍率时为700mm;下回转式2倍率时为800mm。4倍率时为400mm,此时应能立即停止起吊。

(25) 作业中,操作人员临时离开操制室时,必须切断电源,锁紧夹轨器。作业完毕后,塔吊应停放在轨道中间位置,起重臂应转到顺风方向,并松开回转制动器,小车及平衡重应置于非工作状态,吊钩宜升到离起重臂顶端2~3m处

3. 重型塔式起重机

一般指施工机械,包括塔式起重机、静力压桩机、施工电梯、潜水钻孔机、混凝土搅拌站、履带式挖掘机、履带式推土机、履带式起重机、柴油打桩机、压路机、转盘钻孔机,高速卷扬机,振动沉(静压振拔桩机,高压旋转喷桩机,混凝土搅拌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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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特种设备塔式起重机图片

塔式起重机、升降机、流动式起重机每年1次。

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的《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中第五条规定:在用起重机械定期检验周期如下:

(一)塔式起重机、升降机、流动式起重机每年1次;其中轮胎式集装箱门式起重机每2年1次。

(二)轻小型起重设备、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门座起重机、缆索起重机、桅杆起重机、铁路起重机、旋臂起重机、机械式停车设备每2年1次,其中吊运熔融金属和炽热金属的起重机每年1次。

5. 特种设备塔式起重机使用年限

1、锅炉

外部检验:每年一次,运行状态下进行。

内部检验:一般每2年一次。电站锅炉,3~6年。

水压试验:怀疑设备的安全状况时,应当进行耐压试验。结构原因无法进行内部检验的,应该3年进行一次水压试验。

注:移装及停止运行1年以上,投运前应进行内部检验。

2、压力容器

常规:

(1)每年至少一次年度检查。

(2)一般应当于投用后3年内进行首次全面检验。下次的定期检验周期,由检验机构根据压力容器的安全状况等级确定。a.安全状况等级为1、2级的,一般每6年一次;b.安全状况等级为3级的,一般3~6年一次;c.安全状况等级为4级的,应当监控使用,累计不超过3年;d.安全状况等级为5级的,应当对缺陷进行处理,否则不得继续使用。

注:使用单位或检验机构对压力容器的安全状况有怀疑时,应当进行耐压试验。

小型制冷装置中的压力容器:

a.安全状况等级为1、2、3级的,一般每3年一次;

b.安全状况等级为4级的,应当监控使用,累计不超过3年;

c.安全状况等级为5级的,检验结论为不符合要求,应当对缺陷进行处理,否则不得继续使用。

注:氨制冷,单台≤5m³, 总容积≤10m³

医用氧舱:每年至少一次年度检验;连续停用时间达到6个月的氧舱,重新投入使用前,应当按照年度检验进行。

每3年至少一次全面检验;改造或重大维修监督检验,对未涉及改造或重大维修的检验项目。

非金属及非金属衬里的压力容器

a.安全状况等级为1级的,一般每3年一次;

b.安全状况等级为2级的,一般2年一次;

c.安全状况等级为3级的,应当监控使用,累计不超过1年;

d.安全状况等级为4级的,如果用于其他适合的腐蚀性介质,应当监控使用,累计不超过1年。

注:搪玻璃压力容器及(TSG R0001)范围内的石磨及石磨衬里,玻璃钢及玻璃钢衬里,塑料及塑料衬里的压力容器。

汽车罐车、铁路罐车、罐式集装箱:

每年至少一次年度检验。

新罐车首次检验1年进行全面检验;安全状况等级为1、2级的,汽车罐车每5年至少一次全面检验,铁路罐车每4年至少一次全面检验,罐式集装箱每5年至少一次全面检验;安全状况等级为3级的,汽车罐车每3年至少一次全面检验,铁路罐车每2年至少一次全面检验,罐式集装箱每2.5年至少一次全面检验。

长管拖车、管束式集装箱:首次定检日期为投入使用后3年。以后定检日期为:5年(充装A类介质),6年(充装B类介质);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继续使用的,3年(充装A类介质),4年(充装B类介质)。

注:A类:天然气(煤层气)、氢气;B类:氮气、氦气、氩气、氖气。

气瓶:

a.盛装腐蚀性气体的气瓶,每2年检验一次。

b.盛装一般气体的气瓶,每3年检验一次。

c.盛装惰性气体的气瓶,每5年检验一次。

d.液化石油气钢瓶,按国家标准GB 8334的规定。(盛装液化石油气钢瓶,对YSP-0.5型、YSP-2.0型、YSP-5.0型、YSP-10型和YSP-15型,自制造日期起,第一次至第三次检验的检验周期均为4年,第四次检验有效期为3年;对YSP-50型,每3年检验一次。)

e.低温绝热气瓶,每三年检验一次。

f.车用液化石油气钢瓶每五年检验一次,车用压缩天然气钢瓶,每三年检验一次。汽车报废时,车用气瓶同时报废。

g.气瓶定期检验证书有效期为4年。

3、电梯

每年进行1次定期检验。

4、起重机械

(1)轻小型起重设备、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门座起重机、缆索起重机、桅杆起重机、铁路起重机、旋臂起重机、机械式停车设备每2年1次,其中吊运熔融金属和炽热金属的起重机每年1次;塔式起重机、升降机、流动式起重机每年1次,其中轮胎式集装箱门式起重机每2年1次。

(2)在用起重机械至少每月进行一次日常维护保养和自行检查,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5、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定期检验周期为1年。

6、大型游乐设施

定期检验周期为1年。

7、压力管道

(1)长输管道:

a.至少每年1次年度检验,进行全面检验的年度可不进行年度检查。

b.新建管道一般于投用后3年内进行首次全面检验,首次全面检验之后的全面检验周期按照TSG D7003-2010规则第23条确定。

(2)公用管道:

a.至少每年1次年度检验,进行全面检验的年度可不进行年度检查。

b.GB1—Ⅲ级次高压燃气管道全面检验最大时间间隔8年;GB1—Ⅳ级次高压燃气管道、中压燃气管道、GB2级管道全面检验最大时间间隔12年;以PE管或者铸铁为管道材料的管道全面检验周期不超过15年。

8、工业管道

a.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在线检验。

b.首次全面检验周期不超过三年;安全状况等级为1级和2级的检验周期一般不超过6年;安全状况等级为3级的,检验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安全状况等级为4级的,应判废。

GC1、GC2级压力管道的全面检验周期一般不超过6年;按照基于风险检验(RBI)的结果确定的检验周期,一般不超过9年;GC3级管道的全面检验周期一般不超过9年。

9、客运索道

(1)客运架空索道:年度检验每年一次,全面检验三年一次。

(2)客运拖牵索道:每年进行一次定期检验。

(3)客运缆车:每年进行一次年度检验;每三年进行一次全面检验。

10、安全附件及安全保护装置

(1)安全阀

a.固定式压力容器用安全阀:每年至少校验一次;特殊情况按相应的技术规范规定执行。安全阀一般每年至少校验一次。对于弹簧直接截荷式安全阀,当满足所规定的条件时,可延长校验周期为3年或5年。

b.工业管道用安全阀:每年至少校验一次;特殊情况按相应的技术规范规定执行。一般每年至少校验1次,对于弹簧直接载荷式安全阀,在满足相应的条件后,检验周期最多可以延长为3年。

c.锅炉用安全阀:在用锅炉的安全阀每年至少应检验一次。

(2)压力表:每年至少校验一次,装设在锅炉上的压力表应每半年至少校验一次,出具检验报告,加铅封。

(3)爆破片:每年至少校验一次。

(4)限速器:每二年应进行限速器动作速度校验一次。

(5)防坠安全器:防坠安全器只能在有效的标定期限内使用,有效标定期限不应超过一年。

(6)测量温度的仪表:每年至少检验一次。

(7)液位计:每年至少检验一次。

来源:特种设备小百科

6. 特种设备塔式起重机械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

建筑工程中应急救援预案和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由施工单位现场技术负责人负责;审核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负责; 应急救援预案和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编制完毕,附上报审表和审批表,需要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签字、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

7. 特种设备塔式起重机检验

塔吊的定期检测应当按照相应的安全技术规范进行,

整机检验检测至少2年进行一次,

安全装置检验检测至少1年进行一次。

经检验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塔吊在使用前,必须经检验检测机构检验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

对新塔吊首次启用的;

经大修、改造的;

超过检验周期的;

发生重大机械事故的;

自然灾害后可能影响设备安全技术性能的;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8. 特种设备塔式起重机备案

桥式起重机安装前须持相关材料到所在地技术监督局办理告知,安装完成后经技术监督部门检验合格并备案后方可投入使用

9. 特种作业塔式起重机

塔吊备案流程:

1、塔式起重机安装质量委托检验协议书

2、安装企业资质证书

3、安装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4、生产厂家特种制造(生产)许可证

5、设备出厂合格证

6、设备产权登记证明

7、制造监督检验证书

8、安装人员操作上岗证

9、设备使用证明书

10、基础地耐力报告(证明)

11、基础隐蔽工程检验单

12、基础混凝土试压强度报告

13、基础检验报告

14、地脚螺栓合格证明

15、安装前检查表

16、租赁合同

17、安装合同(安装任务书)、安全协议书

18、安装方案(含施工安全专项方案报审表)

19、塔式起重机安装自检验收记录

20、液压油更换记录

21、超年限评估证明

22、塔式起重机锚固附着检查记录

23、塔式起重机预埋件、隐蔽点检查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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