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在1804年,一个名叫德里维斯克的英国矿山技师,首先利用瓦特的蒸汽机造出了世界上第一台蒸汽机车。这是一台单一汽缸蒸汽机,能牵引5节车厢,它的时速为5至6公里。这台机车没有设计驾驶室,机车行驶时,驾驶员跟在车旁边走边驾驶。因为当时使用煤炭或木柴做燃料,所以人们都叫它“火车”引,于是一直沿用至今。
人类历史上最重要的机械交通工具,早期称为蒸汽机车,也叫列车。有独立的轨道行驶。铁路列车按载荷物,可分为运货的货车和载客的客车;亦有两者一起的客货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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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早使用燃煤蒸汽动力的燃煤蒸汽机车有一个很大的缺点,就是必须在铁路沿线设置加煤、水的设施,还要在运营中耗用大量时间为机车添加煤和水。这些都很不经济。在19世纪末,许多科学家转向研究电力和燃煤蒸汽机车。
世界上第一列真正在轨上行驶的蒸汽火车是由康瓦耳的工程师查理‧特里维西克所设计的。 它的火车有四个动力轮,1840年2月22日试车,空车时,时速20公里,载重时,每小时8公里(相当于人快步行走的速度)。 不幸,火车的重量压垮了铁轨。
燃油机车1894年,德国研制成功了第一台汽油内燃机车。并将它应用于铁路运输,开创了内燃机车的新纪元。但这种机车烧汽油,耗费太高,不易推广。
1924年,德、美、法等国成功研制了柴油内燃机车,并在世界上得到广泛使用。
1941年,瑞士研制成功新型的燃油汽轮机车,以柴油为燃料。且结构简单、震动小、运行性能好,因而,在工业国家普遍采用。
内燃机车,是采用内燃机作为动力装置的机车。注:铁道机车用的内燃机绝大多数是柴油机。内燃机车由下列部分组成:柴油机、主传动装置、辅助传动装置、车体(包括司机室)、走行部及各辅助系统。机车辅助系统包括:燃油系统、机油系统、冷却水系统、预热系统、空气制动系统及其他用风系统、控制系统、照明系统、充电系统、检测系统、诊断系统和显示记录系统等。
电力机车1879年,德国西门子电气公司研制了第一台电力机车,重约954公斤,只在一次柏林贸易展览会上做了一次表演。1903年10月27日,西门子与通用电气公司研制的第一台实用电力机车投入使用。其时速达到200公里。
人们将电力机车称为神通广大的“火车头”,就是因为它比蒸汽机车有着以下独特的优点:
一是它的马力大,拉得多、跑得快、爬坡的劲头足。例如,我国在 50年代末期修筑的第一条电气化铁路——宝 (鸡)成(都)铁路,就充分发挥了电力机车的优越性。从宝鸡到成都,第一道关口就是要翻越气势雄伟的秦岭。过去用3台蒸汽机车拉一列950吨货车上秦岭时,像老牛拉车每小时才行走18公里。蒸汽机车下坡时是靠闸瓦制动的,而闸瓦因摩擦就会变热,如果不及时冷却就难以将机车制动住。为了保证行车的安全,蒸汽机车的下坡速度比爬还慢,有时甚至走走停停,以便使受热的闸瓦有足够的时间冷却。后来用3台电力机车取代同样数量的蒸汽机车,就能拉着2400吨的货物,以时速50公里快速上坡,比蒸汽机车在运货量和速度上都提高了近两倍。电力机车下坡时,采用电阻制动,使列车能以每小时40公里的速度下坡,既快速又安全。
二是电力机车用的是“干净”的电能,它不冒黑烟、扬灰渣,因而不会污染环境。即便是通过几公里长的隧道,旅客也不必担心浓烟和废气熏人,也不会被讨厌的煤灰渣迷住眼睛或弄脏衣服。机车驾驶人员也能在宽敞明亮的司机室进行操作。
三是电力机车操作简便,出车前的准备时间短,不像蒸汽机车那样,既要装煤,又要加水,也不像内燃机车需要加油。无论是在缺水的沙漠地带,或是在冰天雪地的寒冷地区,只要有电力供应,电力机车就能牵引列车昼夜行驶。四是电力机车使用的是电能,既可由煤炭、石油来发电,也可由水力、核能、天然气、地热、太阳能等发电,能量来源比蒸汽机车和内燃机车丰富,而且效率高。蒸汽机车的热效率只有 7%;内燃机车的热效率较高,也仅为28%;而采用火力发电的电力机车,其效率可达30%,若以水力发电时,热效率高达60%~70%。
20世纪60年代以来,各国都大力发展高速列车,例如法国巴黎至里昂的高速列车,时速到达260公里;日本东京至大阪的高速列车时这也达到200公里以上。人们对这样的高速列车仍不满足。法国、日本等国率先开发了磁悬浮列车。我国也在上海修建了世界第一条商用磁悬浮列车线,由地铁龙阳路站到浦东机场。这种列车悬浮于轨道之上,时速可达400-500公里。
商业部门自备油罐火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管理和使用好自备油罐火车(以下称自备罐车),提高运输效率,完成国家食用油脂调拨任务,明确发收双方的责任、义务和注意事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铁路油脂散装运输,是油脂运输的主要方式。自备罐车是粮食部门运输食用植物油脂的专用运载车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粮食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有计划地发展铁路油脂散装运输,提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第三条 凡用国家资金、企业资金购置的自备罐车,产权均属国家所有。可在省内粮食部门之间互相有偿转让。需在省间粮食部门或对系统外转让时,应由省级粮食部门报商业部批准,其所得收益必须用于自备罐车的更新改造。第四条 各省级粮食部门要认真执行国有财产、国家铁路法规、计量法、食品卫生法等有关规定,管理好自备罐车。第二章 基本任务第五条 粮食部门的自备罐车,要在优先保证运输平价食用油脂的前提下,积极开展系统内议价食用油脂的运输。第六条 粮食部门的自备罐车,可以运输粮食部门供应出口和委托外贸部门进口的食用植物油。第三章 管理第七条 自备罐车的购置,由省级粮食部门提出计划,报商业部统一订购。第八条 自备罐车,由商业部统一编号,涂打统一标记(样式附后)。第九条 自备罐车的使用、管理单位,应按铁路规章规定在年度终了前向所在地铁路分局、车辆段、车站办理下一年度检修合同和过轨合同。过轨范围,应按全国铁路油脂散运网点所属车站或全国铁路沿线各站填列,并将签订的过轨合同报商业部备案。第十条 自备罐车的使用、管理单位,应建立自备罐车单车档案,注明罐车技术状态、检修时限及有关事项。各种检修的规定时限是:滑动式轴检三个月一次(滚动式轴检六个月一次);辅修六个月一次;段修一年一次;厂修五年一次。
省级粮食部门应于自备罐车厂修前一年的八月份,向商业部报送厂修计划,由商业部统一报铁道部安排厂修。第十一条 自备罐车要保持完好状态,任何单位不得改变车形和原有结构。第十二条 自备罐车一般两年半复测一次油罐容积,如发现个别罐体变形,计量误差过大时,应随时报商业部组织复测。无论是商业部组织复测或委托铁路部门复测,需变更容积表号时,均应报商业部批准后,涂去罐车原表号,改涂打新的容积表号。第四章 使用及责任第十三条 凡用国家资金购买的自备罐车,由省级(单列市)粮食部门统一调度。第十四条 因救灾、进出口、军供及其他紧急运输食用植物油,商业部有权调动各地的自备罐车集中使用,完成任务后,由商业部立即发还所属单位指定的到站。其使用费或租车费按第五章的有关规定办理。各地必须顾全大局,服从调动。第十五条 各地的自备罐车,经省级粮食部门批准,可在省间粮食部门内部互相租借运输食用植物油,但应报商业部备案。
其他部门租借粮食部门的自备罐车,须由省级粮食部门报商业部批准。第十六条 粮食部门的自备罐车,不得自运或租借给其他部门运输有毒、有害或污染植物油的物品。第十七条 省间调出、调入双方,要根据季度油脂调拨计划,衔接好铁路运输计划,并编制自备罐车运行计划。第十八条 发、收双方都有自备罐车的,在执行省间铁路油脂散运计划时,由双方协商安排车辆。第十九条 为了确保安全运输,自备罐车底部的下卸口,一律封闭,不得使用,避免漏油事故发生。第二十条 发油方在装车前,应当检查罐车内部是否清洁;如不清洁或有异物,必须清除后才能装车。第二十一条 为了有效地防止油品内部产生气泡,提高计量准确度,发油方在装车时,应当将输油软管伸至罐体底部。装车计量后,要在入孔处施封(入孔盖安装保险装置的罐车上锁),并在发运单上签注“施封”字样。第二十二条 发收自备罐车(包括重车和空车)的单位,对每辆罐车的发出、送回、在途运行等情况,必须向对方进行电话了解,作出记录,以便切实掌握自备罐车的运行动态。第二十三条 发收货双方都要防止自备罐车丢失,如发现丢失,发车(包括空车和重车)方应当立即派人从发站开始,查阅沿途每个编组站的发运记录,直至找到责任站,由其出具证明,要求其协助追回罐车,并继续发往到达站。
发货方按照收货方提报的到站将罐车发走以后,收货方自行向当地铁路部门要求中途变更到站而丢失罐车,应由收货方负责追回罐车。
如系承运方的责任,应按铁道部铁运〔1987〕307号公布的铁路货物运输规程第三章第二节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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