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升机生产设备(提升机提升机)

重卡之家 2022-12-27 08:28 编辑:Admin 288阅读

1. 提升机提升机

10版《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二十七条提升装置必须装设下列保险装置,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防止过卷装置:当提升容器超过正常终端停止位置(或出车平台)0.5m时,必须能自动断电,并能使保险闸发生制动作用。

(二)防止过速装置:当提升速度超过最大速度15%时,必须能自动断电,并能使保险闸发生作用。

(三)过负荷和欠电压保护装置。

(四)限速装置:提升速度超过3m/s的提升绞车必须装设限速装置,以保证提升容器(或平衡锤)到达终端位置时的速度不超过2m/s。如果限速装置为凸轮板,其在1个提升行程内的旋转角度应不小于270°。

(五)深度指示器失效保护装置:当指示器失效时,能自动断电并使保险闸发生作用。

(六)闸间隙保护装置:当闸间隙超过规定值时,能自动报警或自动断电。

(七)松绳保护装置:缠绕式提升绞车必须设置松绳保护装置并接入安全回路和报警回路,在钢丝绳松弛时能自动断电并报警。箕斗提升时,松绳保护装置动作后,严禁受煤仓放煤。

(八)满仓保护装置:箕斗提升的井口煤仓仓满时能报警和自动断电。

(九)减速功能保护装置:当提升容器(或平衡锤)到达设计减速位置时,能示警并开始减速。

防止过卷装置、防止过速装置、限速装置和减速功能保护装置应设置为相互独立的双线型式。

立井、斜井缠绕式提升绞车应加设定车装置

2. 新型提升机

优发国际是中国建材行业重点科研院所和甲级设计单位,1950年建院,1978年迁址合肥,1999年改制后进入中国建材集团有限公司,2017年由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成为法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主要从事水泥生产技术和装备的研发、制造;水泥工厂的工程设计、技术服务、工程监理、设备成套、工程总承包等工作。

优发国际以科研优势为基础,走科研成果产业化道路,以工程设计为依托,抓住水泥工业结构调整向大型化发展的良机,积极开拓国际国内市场的工程总承包业务,逐步形成了科研、设计、产业和工程服务四位一体的发展格局,成为极具国际竞争实力的水泥行业设备供应商和工程承包商,连续5年在中国建材机械行业20强企业中列前3甲,是全球最大225家国际承包商之一。

多年来,优发国际先后承担了包括国家科技攻关项目和部门重点项目等在内的研究课题500余项,经鉴定、验收、评价的各类科技成果有400多项,曾先后获得120余项科技成果奖,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300余项,多项技术成果被列入国家重大科技成果推广计划。近年来,优发国际年均在研项目40项以上,拥有“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省、市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和研发实验基地等科研平台,并形成了以水泥热工、粉体工程、生产过程自动化、环境保护工程、金属材料、水泥原料优化开采和资源综合利用为代表的优势专业,在国内同行业中处于技术领先地位。

在科技产业方面,借助于自身的科技优势,通过对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创新提高,我院可以为12000t/d熟料及以下不同规模的生产线提供粉磨装备、热工装备、环保装备、耐磨耐热材料、粉粒状物料输送设备、自动化控制和计量装置以及厂房钢构件等,打造出一批以“HFCG辊压机”、“HRM立式磨”、“钢丝胶带高效提升机”为首的技术领先、享誉国际的明星产品。

新中国第一条新型干法窑外分解线是由优发国际研发,并在国内率先开发了日产3000吨和6000吨熟料生产线。优发国际紧随国家“一带一路”战略布局,不断优化工程设计,大力发展工程服务,积极开拓国际贸易、生产管理等业务,并充分发挥系统综合优势,成功探索出一条“科技研发—装备制造—系统服务—单项总包—全线总包—运营管理”的发展路径。现已承接总包或设计完成了12000t/d熟料及以下规模各类生产线500多条,项目遍及沙特阿拉伯、苏丹、俄罗斯、越南、巴基斯坦、埃塞俄比亚、智利、巴西和印度尼西亚等多个国家,多次荣获建材行业工程设计和工程总承包优秀项目奖。

优发国际始终围绕科研、设计、产业智造和工程服务 “四位一体”,创新和运营“双元驱动”的发展战略,努力开发新技术、新装备、新材料和新工艺,大力推进技术、管理、制度和商业模式创新,积极拓展新领域、新业态,发掘和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强化“三精管理”,加快转型升级,着力提质增效,增强国际竞争实力,促进企业长期、稳定和可持续发展,确立“335”中长期发展战略和目标任务,努力建设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世界一流、以水泥为特色的、无机材料领域科技服务型企业。

3. 提升机提升机司机的主要规章制度包括哪些

第一条 为规范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经营者和承租人合法权益,促进小微型客车租赁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事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是指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在约定时间内,将9座以下的小微型客车交付承租人使用,收取租赁费用,且不随车提供驾驶劳务的经营活动。其中,利用移动互联网、卫星定位等信息技术构建服务平台,以分钟或小时等为计时单位,为承租人提供自助式小微型客车预定和取还、费用结算等服务的租赁经营方式也称为分时租赁。

本办法所称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是指从事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本办法所称小微型客车租赁平台经营者,是指为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和承租人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和承租人开展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活动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小微型客车租赁是为满足社会公众商务活动、公务活动、旅游休闲等个性化出行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经营活动,应当统筹规范发展。

第四条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优质服务,公平竞争。

第五条 国家鼓励小微型客车租赁实行规模化、网络化、品牌化经营。支持使用新能源汽车开展小微型客车租赁。

第六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小微型客车租赁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小微型客车租赁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小微型客车租赁管理工作。

直辖市、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小微型客车租赁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小微型客车租赁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小微型客车租赁管理。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小微型客车租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出行需要,按照小微型客车租赁功能定位,制定小微型客车租赁发展规划,并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章 备案管理

第八条 从事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二)有与租赁业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管理人员,以及用于租赁经营的小微型客车(以下称租赁小微型客车);

(三)开展跨设区的城市经营的,应当在异地经营所在地设区的城市设有分支机构;

(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服务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从事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的,应当在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60日以内,向经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小微型客车租赁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经营备案,并附送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经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小微型客车租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经营备案材料之日起15日以内,对于材料齐全有效的,出具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备案证(见附件1),经营备案证有效期限为3年;对于经营备案材料不完备的,应当书面通知备案人。

第十条 经营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应当在变更之日起15日以内到原备案机构办理变更。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在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完毕相关注销登记手续后15日以内,向原备案机构注销经营备案。分时租赁经营者暂停或终止经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原备案机构书面报告,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一条 租赁小微型客车机动车行驶证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为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使用性质应当为租赁。租赁小微型客车应当按照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相关要求,对使用年限达到15年等情形的,予以强制报废。

不得擅自将租赁小微型客车用于道路运输经营;利用租赁小微型客车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应当按照道路运输经营相关管理规定办理行政许可和机动车使用性质变更手续。租赁小微型客车使用性质一旦变更,应当按照相应营运车辆使用年限执行报废管理。

第十二条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应当持拟投入租赁经营小微型客车的机动车行驶证,到原经营备案机构办理租赁小微型客车备案。

原经营备案机构应当为机动车行驶证有效且使用性质登记为租赁、所有人登记为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的小微型客车,出具租赁小微型客车备案证(见附件2),租赁小微型客车备案证有效期限为3年;对于机动车行驶证登记内容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备案人。

租赁小微型客车机动车行驶证登记的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15日以内到原备案机构办理变更。

不再用于当地经营的租赁小微型客车,应当在15日以内向原备案机构注销租赁小微型客车备案。

第三章 经营服务

第十三条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应当按照《汽车租赁服务规范》(GB/T 29911)等标准,为承租人提供安全便利优质的小微型客车租赁服务。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不得随车提供驾驶劳务。

第十四条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应当依法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合同内容包含:车辆基本情况和用途、租赁期限(分时租赁业务可不含此内容)、收费标准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双方权利义务、押金收取与退还、损失赔偿责任、违约责任和解决方式、交通违法行为告知方式和及时处理承诺等。

小微型客车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签订合同。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和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发现承租人或驾驶人利用租赁小微型客车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终止履行租赁合同,并及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

第十五条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经营场所以显著方式明示服务项目、租赁流程、租赁车辆类型、收费标准、押金收取与退还、客服与监督电话等事项;

(二)按照合同约定将租赁小微型客车交付承租人,交付的租赁小微型客车在租赁期限内应当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其他上道路行驶条件,车内设施设备功能齐全正常,外观内饰完好整洁;

(三)依法为租赁小微型客车购买与运营风险相匹配的保险;

(四)随车配备租赁小微型客车机动车行驶证和备案证;

(五)按照《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GB/T 18344)对租赁小微型客车进行检测、维护,确保技术性能良好;

(六)建立救援服务体系,租赁期间租赁小微型客车出现故障或者发生事故时,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救援和换车服务;

(七)建立租赁经营和车辆管理档案,保存租赁经营信息,并按照要求报送相关数据信息;

(八)法律、行政法规提出的其他相关要求。

第十六条 在签订租赁合同前,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应当对承租人和驾驶人身份证件进行查验,并留存有关信息。承租人为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查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登记证件,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件,以及驾驶人身份证件。租赁小微型客车应当交付给经过身份查验的承租人。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人证不一致的,不得提供租赁服务。

分时租赁经营者应当应用技术手段对承租人和驾驶人身份证件进行查验。

第十七条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应当以显著方式将承租人和驾驶人的个人信息采集和使用目的、方式和范围进行告知。未经信息主体明示同意,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不得使用个人信息用于开展其他业务。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采集承租人和驾驶人的个人信息,不得超越开展租赁业务所必需的范围。

除依法应当向有关国家机关提供相关信息外,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采集的承租人和驾驶人的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注册账号密码、银行账户或者支付账户、地理位置、出行线路等个人信息,不得泄露地理坐标、地理标志物等涉及国家安全的敏感信息。发生信息泄露后,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应当及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八条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应当遵守国家网络和信息安全有关规定,所采集的个人信息和生成的业务数据应当在中国内地存储和使用,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上述信息和数据不得外流。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不得利用其服务网络平台发布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传播的信息,不得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并采取有效措施过滤阻断有害信息传播。发现他人利用其服务网络平台传播有害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

第十九条 小微型客车租赁平台经营者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办理经营备案,使用已备案的租赁小微型客车开展经营,依法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承担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责任,保障承租人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 承租人、驾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持有效身份证件和机动车驾驶证租赁小微型客车;

(二)上路行驶期间,随车携带租赁小微型客车机动车行驶证和备案证;

(三)按照操作规范驾驶租赁小微型客车,遵守道路交通安全相关法律法规;

(四)按照租赁合同约定使用租赁小微型客车,不得利用租赁小微型客车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以及携带易燃、易爆、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传染病病原体等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物质;

(五)妥善保管租赁小微型客车,未经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同意,不得擅自改动租赁小微型客车部件和设施,不得将租赁小微型客车抵押、变卖、转租;

(六)租赁期间租赁小微型客车发生交通违法、交通事故的,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接受处理;

4. 设备提升机

特种设备简易提升机的种类按结构分为:剪叉式升降机、导轨式升降平台、铝合金式升降机、套缸式升降机、折臂式高空作业车、曲臂式高空作业车。 

按照升降机的移动方式又可分为:固定式升降机、移动式升降机、自行式升降机、车载式升降机。

5. 提升机简介

物料提升机作为在工程施工中的物料运输工具,是一种板链式、重力诱导卸料的提升设备。它主要适用于垂直输送粉状、颗粒状、小块状磨琢性或无磨琢性物料,例如生料、水泥、煤、石灰石、干粘土、熟料等散装物料。

按结构形式的不同,物料提升机可以分为龙门架式物料提升机和井架式物料提升机。

(1) 龙门架式物料提升机:以地面卷扬机为动力,由两根立柱与天梁构成门架式架体、吊篮(吊盘)在两立柱间沿轨道作垂直运动的提升机。

(2) 井架式物料提升机:以地面卷扬机为动力,由型钢组成井字架体、吊盘(吊篮)在井孔内或架体外侧沿轨道作垂直运动的提升机。

2. 按架设高度的不同,物料提升机可分为高架物料提升机和低架物料提升机。

(1) 架设高度在30m(含30m)以下的物料提升机为低架物料提升机。

(2) 架设高度在30m(不含30re)至150m的物料提升机为高架物料提升机。

6. 提升机提升装置简介

英文缩写:abb ea

英文全称:ABB elevator

中文音译:ABB提升机

全球技术领导者ABB隆重推出ABB Ability™ Safety Plus提升机解决方案,将采矿人员和设备的安全性提高到前所未有的水平。这套安全产品包括Safety Plus提升机监视系统(SPHM)、Safety Plus提升机保护系统(SPHP) 以及安全制动液压(SBH) 的Safety Plus制动系统(SPBS)。

该产品遵循国际“机械安全”标准(IEC62061)而设计,已获得瑞典研究院(RISE)的独立认证。后者长期在工业化、质量保证和认证方面与各大企业、学术机构和公共部门开展广泛合作。

全新的ABB SIL 3 Safety Plus制动系统(SPBS)是采矿业首个独立认证的安全完整性等级3级 (SIL 3)的矿井提升机制动系统,可增强矿井提升机乘机人员以及设备、提升机和竖井基础设施的安全性。此外,SPHP保护系统还给矿井提升机和矿井竖井基础设施设备增加了双保险。

ABB SIL 3 SPBS制动系统负责在急停期间实施安全制动,防止制动单元误动作。ABB SIL 3 SPHP保护系统不仅监视提升机的速度和位置,而且还监视工作人员使用各种仪器设备从不同位置(如安全门和维护平台、紧急停止按钮和远程联锁点)访问或使用提升机。通过SPHP保护系统与安全制动系统的交互,能够使提升机回归或保持安全状态。此外,保护系统还与变频拖动系统和提升机控制系统相连。

“这是全球首个SIL 3级认证的提升应用,堪称矿井提升机安全领域的一大里程碑,”ABB提升机全球产品线经理Oswald Deuchar表示,“生产安全是矿山经营者心中的头等大事,不断出台的相关法规也一再突显其重要性。ABB Ability™ Safety Plus提升机产品套件将SIL 3级组件和自诊断功能结合在一起,不但保障矿井提升机的高可用性,同时还将安全性提升至前所未有的水准。这些产品都是开箱即用的安全解决方案,经全面的出厂测试,非常适合严酷矿井环境。”

基于在提升机领域近130年的深厚底蕴,融合采矿工程师团队的智慧结晶,ABB能够为用户提供安全无忧、不断优化且量身定制的提升机系统解决方案。ABB的提升机已在全球装机1000余套,可与ABB Ability™ Performance Optimization等先进数字化服务相结合进一步提升其可用性和生产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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