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交易所,谁有权为数据要素市场开闸

默认分类 2026-02-19 16:00 3 0

数据交易所的“诞生密码”:授权背后的多元逻辑

当数据成为继土地、劳动力、资本、技术之后的第五大生产要素,数据交易所作为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的核心载体,如雨后春笋般在全国各地涌现,一个根本性问题随之浮现:数据交易所究竟由谁授权建立? 是中央统筹规划,还是地方自主探索?是单一部门审批,还是多部门协同监管?答案并非简单的“谁审批”,而是嵌套在国家数据战略、地方发展需求与行业治理逻辑中的复杂体系。

中央定调:国家战略引领顶层设计

数据交易所的建立,本质上是国家对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的制度安排,从中央层面看,“国家授权”是数据交易所合法性的根本来源,但这种授权并非针对单一机构的“点状审批”,而是通过战略规划、政策框架与试点布局实现的“系统性赋能”。

202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首次将“数据”列为与土地、劳动力、资本、技术并列的生产要素,明确提出“加快培育数据要素市场”,探索建立数据交易场所,2022年,《“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进一步细化要求“培育规范的数据交易平台”,2023年国家发改委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数据基础制度建设的意见》(“数据二十条”),明确“支持各类市场主体参与数据交易,培育数据交易服务机构”。

这些顶层设计为数据交易所的建立划定了“政策轨道”——并非所有地方都能随意建所,而是需符合国家数据要素市场发展的整体布局,中央通过“试点先行、逐步推开”的策略,选择部分数据要素禀赋突出、数字经济发展基础好的地区进行探索,例如上海数据交易所、北京国际大数据交易所、深圳数据交易所等,均是在国家战略导向下由地方政府推动设立,其“授权”本质是中央政策落地的地方实践。

地方主导:省级政府是“建设主体”与“第一责任人”

在中央政策框架下,省级政府是数据交易所建立的实际授权主体与直接监管者,根据我国现行行政体制,数据要素市场的涉及面广(涉及数据安全、隐私保护、行业监管等),需地方政府统筹协调跨部门资源,谁建设、谁监管、谁负责”成为地方数据交易所设立的核心原则。

海数据交易所为例,其由上海市人民政府牵头设立,上海市经信委、发改委、网信办等部门联合监管,运营主体为上海大数据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这种“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模式成为主流,北京国际大数据交易所则由北京市政府主导,依托北京国际大数据交易所有限公司运营,北京市政务服务管理局、网信办等部门负责日常监管。

地方政府的“授权”体现为三方面:一是规划审批,将数据交易所建设纳入地方数字经济发展规划,通过立项、备案等程序明确其设立;二是监管规则制定,结合本地实际出台数据交易管理办法、数据安全合规指引等,规范交易所运行;三是资源整合,推动政务数据、行业数据与交易所对接,培育数据交易生态,值得注意的是,省级政府的授权并非“无限权力”,需在中央数据战略框架内进行,例如数据交易所的交易范围需符合国家数据分类分级保护要求,跨境数据交易需遵守《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等规定。

行业协同:多部门共筑“合规底线”

数据交易所的建立,绝非地方政府“单打独斗”,而是需网信、发改、工信、公安、金融等多部门协同参与,共同为交易所划定“合规红线”,这种“多部门协同监管”模式,决定了数据交易所的授权是“复合型”的——既需地方政府的建设许可,也需各部门的业务指导与合规审查。

网信部门负责数据交易所的数据安全与个人信息保护合规监管,确保交易数据符合《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要求;发改部门则从要素市场化配置角度,推动数据交易价格机制形成与要素流动效率提升;金融监管部门若涉及数据资产质押、数据信托等金融创新业务,需对相关交易模式进行合规审批。

这种协同机制意味着,数据交易所的建立需通过“多部门联审”——例如某省拟设立数据交易所,需由省级发改委牵头,联合网信办、工信厅、公安厅等部门出具合规意见,最终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这种“集体授权”模式,既避免了单一部门监管的盲区,也确保了数据交易所符合国家数据治理的整体要求。

特殊场景:国家级交易所的“中央直管”探索

当前,我国数据交易所以区域性为主(如上海、北京、深圳、贵州等),但随着数据要素市场成熟,国家级数据交易所的建立已提上日程,这类交易所的授权将更直接体现“中央统筹”,可能由国家发改委、网信办等部委直接牵头,或授权特定国家级平台(如上海数据交易所、北京国际大数据交易所)升级为“国家级”交易平台,承担全国性数据交易枢纽功能。

2023年国务院印发的《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提出“探索建立数据交易场所”,有观点认为未来可能设立“全国统一的数据交易平台”,其授权将由国务院直接审批,或由国家发改委、网信办联合授权,承担跨区域数据交易、数据要素定价机制创新、数据跨境流动试点等核心功能,这类国家级交易所的“授权”,将是中央对数据要素市场顶层设计的直接落地,其权限与监管层级将远高于地方交易所。

未授权的“野蛮生长”:风险与规制

值得注意的是,当前市场上存在部分未经省级及以上政府授权的“数据交易平台”或“数据中介机构”,以“数据交易”名义开展业务,这类平台往往缺乏合规监管,可能存在数据来源不明、交易流程不规范、数据安全风险高等问题,属于“无授权、无监管”的野蛮生长。

对此,国家已明确态度:数据交易所的设立需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未经授权的平台不得以“官方交易场所”名义开展业务,2022年工信部印发《关于促进数据安全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要求“规范数据交易市场秩序,严厉打击非法数据交易活动”;2023年网信办开展“数据安全

随机配图
专项整治”,重点排查未经授权的数据交易平台,这意味着,数据交易所的“授权”不仅是“建设资格”,更是“合规底线”——唯有获得中央政策认可与地方政府审批的交易所,才能成为数据要素市场的“正规军”。

授权的本质是“规范与发展并重”

数据交易所的“谁授权建立”,本质上是国家在数据要素市场化改革中“规范”与“发展”的平衡:中央通过顶层设计确保数据交易不偏离国家战略方向,地方政府通过具体实践激活区域数据要素价值,多部门协同监管筑牢数据安全防线,随着《数据资产登记凭证》《数据交易合同范本》等配套政策出台,数据交易所的授权机制将更加清晰——唯有“国家战略引领、省级政府主导、多部门协同监管”的交易所,才能真正成为数据要素市场的“枢纽”,推动数据从“资源”向“资产”转化,为中国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注入新动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