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金矿选矿设备尾矿回收规定
金矿氰化尾矿综合回收要求粒度比较细,需要对粒度较粗的金矿尾矿耐磨耐腐蚀选矿设备进行再破碎再次研磨。
用重选预选抛尾后再浮选:对低品位氰化尾矿,采用处理量大、投资少、成本低的螺旋选矿机进行初选富集,可丢弃绝大部分脉石矿泥残余药剂。然后进行浮选分离。技术上更可靠,经济上更合理。在氰化法提金工艺中,矿料经过高碱度、富氧、长时间浸泡将会在矿粒表面生成亲水性的过氧化钙薄膜。使金矿氰化尾矿浮选回收时,捕收剂失去了对各种矿物捕收的选择性,同时此薄膜也阻碍捕收剂与矿粒表面的吸附。氰化尾矿综合回收浮选的技术要点是通过耐腐蚀高浓度搅拌桶搅拌擦洗矿粒表面的各种薄膜,还矿物本来面目。氰化尾矿浮选过程中,分散剂的使用是不可缺少的,但用量一定要严格控制。采用铅、铜、硫优先顺序浮选工艺,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是氰化尾矿浮选的理想工艺。金矿氰化尾矿选矿工艺有重选、浮选、磁选、重浮联合流程等,因为金矿氰化尾矿里面含有强酸性物质,腐蚀性极强,因此必须选用耐腐蚀的选矿设备。
2. 金矿选矿设备尾矿回收规定最新
在选矿中,得到的某一产品的重量与原矿重量的百分比,称为该产品的产率;
在选矿流程中,也可以通过产品的品位计算精矿产率:
精矿产率=(原矿品位α-尾矿品位θ)÷(精矿品位β-尾矿品位θ)
选矿回收率有实际回收率与理论回收率两种:
实际回收率=[(实际精矿数量(吨)×精矿品位)÷(原矿处理量(吨)×原矿品位)]×100%
理论回收率=[β(α-θ)÷α(β-θ) ]×100% 式中符号同前
一般理论回收率要高于实际回收率,但不会差别太大。选矿厂两种回收率都用,根据二者数据进行对比分析,掌握选矿中的不正常情况。
回收率包括绝对回收率和相对回收率。绝对回收率考察的是经过样品处理后能用于分析的药物的比例。因为不论是生物基质还是制剂辅料中的药物,经过样品处理都有一定的损失。
相对回收率严格来说有两种。一种是回收试验法,另一种是加样回收试验法。前者是在空白基质中加入药品,标准曲线也是同此,这种测定用得较多,但有标准曲线重复测定的嫌疑。第二种是在已知浓度样品中加入药物,来和标准曲线比,标准曲线也是在基质中加药物。
则精矿产率可由它们的品位计算:=(α-δ)/(β-δ)×100%;α、β和δ分别代表给矿、精矿和尾矿的品位(%)。这种由产品品位计得的产率,又称为理论产率。
扩展资料:
根据站内的工艺设备以及管道情况,与储罐连接的共3条管道,一条为气相管道,一条为槽车输送天然气至储罐进液的管道,还有一条为储罐输出天然气的出液管道 。
按照储罐的内部结构,槽车输送天然气的进液管道是从储罐的顶部进入,而储罐输送液化天然气的出液管道是从储罐底部输出。
因此,为可将槽车内的天然气与储罐内的液化天然气直接相通,在进液管与出液管之间增加一处旁通管道及阀门,为此可根据操作情况需要,适时开启旁通阀门,即可将出液管与进液管相通。旁通管道及阀门增加后,工艺操作步骤也相对进行调整,调整如下 :
1、改进前
(1)槽车开始卸车时,开启储罐进液管道阀门和槽车出液阀门,将槽车内的液化天然气输送至储罐内。
(2)卸车末段时,槽车内压力缓慢降低,达到与槽车内基本一致时(约为0.4 Mpa),卸车完成。
2、改进后
(1)槽车开始卸车时,开启储罐进液管道阀门和槽车出液阀门,将槽车内的液化天然气输送至储罐内。
(2)卸车末段时,槽车内压力缓慢降低,达到与槽车内基本一致时,关闭储罐进液阀门,同时开启旁通管道阀门以及储罐出液阀门,使槽车输送的天然气从储罐底部进入,将槽车剩余的气态天然气与储罐内液化天然气直接接触,从而达到气态转换液态的目的。
(3)直至槽车内压力降至0.2 Mpa时(按要求槽车内必须保持一点压力),关闭槽车与储罐阀门,卸车完成。改进工艺操作后,通过几个月的数据统计,回收率明显提高。
3. 金矿尾矿处理设备
因为化学方法选金矿,有残留在尾矿里,属于危废。
4. 金矿选矿回收率一般为多少
这个要看金矿石的含金量,好的富矿1吨能出50克左右,差的就几克, 一般回收率%80.
先要选矿,其主要方法是重选,浮选,混选等,得到精金矿,然后再通过氰选,锌置换得到粗金,再通过冶炼得到纯金。
方法一、重选法:
1、方法介绍:
重选法在砂金生产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重选在岩金矿山应用比较广泛,多作为辅助工艺,在磨矿回路中回收粗粒金,为氰化工艺创造有利条件,改善选矿指标,提高金的总回收率,对增加产量和降低成本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2、采用沙金提取设备:
采用的主要沙金设备有离心机沙金设备、溜槽、摇床、跳汰机和短锥旋流器等。
方法二、浮选法:
方法介绍:
浮选法是岩金矿山广为运用的选矿方法,目前我国80%左右的岩金矿山采用此法选金,选矿技术和装备水平有了较大的提高。通常有优先浮选和混合浮选两种工艺。近年来在工艺流程改造和药剂添加制度方面有新的进展,浮选回收率也明显提高。
5. 哪里回收金矿尾矿砂
可回收尾矿中的有价金属。根据选矿厂原矿性质的不同,尾矿中的主要金属含量和存在形式也不同。铁矿尾矿中的有价金属除了铁之外,可能含有其他的有价金属如铜、铅、锌等,采用合理的选矿工艺、采用良好的选矿设备将其中的有价金属回收回来,是一种可行的方案。但是此种方法不能消耗大量的尾矿。
铁矿尾矿有什么用?可作为混凝土骨料。中国处于现代化建设过程中,需要消耗大量的混凝土。混凝土的骨料主要来源于石场和河道,环境破坏严重。目前,许多选矿厂将铁矿尾砂进行筛分,分成不同的粒级,用来替代砂石作为混凝土骨料使用,大大减少了铁矿尾矿的堆存和维护费用,同时还为选矿厂带来一定的经济利益。
铁矿尾矿有什么用?可作为制砖材料。实心砖需要大量的黏土资源,带来严重的环境破坏,国家在2008年我国公告在256个城市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梅山矿业公司成功将细粒铁矿尾矿作为黏土替代品烧制砖瓦,其产品质量满足要求。
铁矿尾矿有什么用?可作为水泥填充料。水泥是由石灰石、黏土、铁矿粉按一定比例磨细混合,然后经过1450℃煅烧而成。山东枣庄某水泥厂采用铁矿尾矿来部分替代铁矿粉生产水泥,可改善水泥质量的同时,减少了成本。
铁矿尾矿有什么用?铁矿尾矿可作为微晶玻璃和陶瓷原料,铁矿尾矿还可以作为井下采空区的井下填料等。总之铁矿尾矿的用途广泛。
6. 铁矿尾矿回收利用方案
可以考虑制砖,价格很低,需要根据当地市场情况定;有的地方大概40元/吨,有的地方干脆就是垃圾,还要倒找钱运出去
7. 尾矿回采设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矿产资源的统一管理,合理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矿产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勘查、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取得探矿权、采矿权。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缴纳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费用。
转让探矿权、采矿权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对国家及本省经济发展有重要价值的勘查区块或者矿区,国家优先勘查、开采。第四条 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勘查、合理开采和综合利用的方针,坚持开发利用与保护并重的原则。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矿产资源的保护,维护依法设立的矿山企业的合法权益。第六条 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第七条 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和矿业权管理、矿产资源勘查的行业管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监督管理以及地质环境的监测、评价和监督管理工作,代表政府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的权益。
设区的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的综合管理,对国有矿山企业和跨行政区域、异地开办的集体矿山企业开发利用矿产资源进行监督管理,对地质环境进行监测、评价和监督管理,协助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对矿产资源勘查进行行业管理。
县(市、区)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的综合管理,对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户开发利用矿产资源进行监督管理,对地质环境进行监测、评价和监督管理,维护合法的探矿权、采矿权不受侵犯,保障矿区和勘查作业区的生产秩序。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协助同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进行矿产资源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 矿产资源的勘查第八条 全省矿产资源勘查的年度计划,由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与省计划部门共同组织编制,经省计划部门综合平衡后,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下达。第九条 矿山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公民投资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应当按照国家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的规定向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并缴纳探矿权有偿取得费用后,领取勘查许可证,取得探矿权。
国家投资进行矿产资源勘查,由代表国家进行投资的单位申请办理有关手续,取得探矿权。其探故权由国家享有。第十条 矿产资源勘查单位必须具有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或者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认可的地质勘查资格。第十一条 探矿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必须完成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未完成的,应当核减其勘查面积。第十二条 探矿权人在进行勘查工作时,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充分利用现有的勘查成果档案资料,避免重复勘查;
(二)按照批准的勘查区域、勘查项目、勘查阶段和期限进行施工,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主管部门批准后,向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三)不得擅自进行采矿活动。对符合边探边采规范要求的复杂类型矿床,探矿权人在依法申请取得采矿许可证后,方可边探边采;
(四)在勘查主要矿种时,对共生、伴生矿种进行综合勘查、综合评价;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汇交矿产资源勘查成果档案资料;
(六)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编写矿产资源勘查报告,由矿产资源储量审批机构审批。
(七)勘查作业结束后,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封填探矿井、探矿孔或采取其他安全措施。第十三条 探矿权人经两年以上勘查,对已完成勘查的含有开采价值矿体的区块,可以向勘查登记机关申请探矿权保留,保留期限自批准之日起不超过二年。
探矿权保留期间,可以停止勘查活动,但必须按规定缴纳探矿权有偿取得费用。第十四条 对有争议的勘查项目,由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协调解决;协调无效的,报省计划部门裁决,由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根据裁决监督执行。第三章 矿产资源的开采第十五条 采矿权申请人应当持下列文件,向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矿区范围审批手续:
(一)开采矿产资源的申请报告;
(二)依法取得的经矿产储量审批机构批准的地质勘查报告或者资料;
(三)申请开采的矿区范围图,有关部门批准的开采规划和方案,矿山安全和矿区环境保护措施;
(四)其他有关资料。
在矿区范围批准后,采矿权申请人是矿山企业的,应当向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缴纳采矿权有偿取得费用,领取采矿许可证,并办理采矿权登记手续;采矿权申请人未设立企业或者其设立的企业不是矿山企业的,应当在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或者变更营业执照,持营业执照向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缴纳采矿权有偿取得费用,领取采矿许可证,并办理采矿权登记手续。逾期未取得或者变更营业执照的,已经批准的矿区范围可不予保留。第十六条 开采小型储量规模矿产资源,由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的市、县(市、区)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颁发采矿许可证,并报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矿产储量规模小型的划分标准,由省矿产储量审批机构规定。第十七条 本条例修正前,已经领取采矿许可证取得采矿权的采矿权人应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缴纳采矿权有偿取得费用,换领采矿许可证。第十八条 自领取采矿许可证之日起,大型矿山企业三年,中型矿山企业二年,小型矿山企业一年,无正当理由未进行建设或者生产的,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吊销其采矿许可证。第十九条 大型、中型和小型矿山企业采矿许可证的有效期分别不超过三十年、二十年和五年。采矿许可证期满需要继续开采的,应当距采矿许可证期满之日三十日前,向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延期登记手续。第二十条 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户必须在采矿许可证批准的范围和标高内开采矿产资源,禁止越界或者越层开采。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阻挠、破坏他人依法采矿,不得进入他人已取得采矿权的矿区范围内采矿。第二十二条 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户不得以任何形式擅自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开采其矿区范围内的矿产资源。第二十三条 开采矿产资源应当注意保护各类测绘、勘查标志。
开采矿产资源过程中,发现具有科研和利用价值的地质现象和文化古迹时,必须采取保护措施,并及时报告有关主管部门。第二十四条 采矿权人需要变更矿区范围、开采矿种和方式、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以及经批准转让采矿权等事项的,必须向原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第二十五条 开采矿产资源必须坚持安全生产的方针,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的有关规定,确保安全生产。第二十六条 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森林、草原、土地、水土保持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防止污染、水土流失和地质灾害。
对因采矿而受到破坏的生态环境,应当因地制宜地复垦利用,保护自然景观。第二十七条 矿山企业及个体采矿户因关闭矿山或者停办、解散等原因停止采矿的,应当提前编制矿山闭坑报告或者附有实测图的开采现状报告,经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对矿产资源利用和保护情况进行审核后,报省矿产储量审批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注销采矿许可证。在采矿许可证注销前,采矿权人不得拆除和损毁主要采矿生产设备、设施,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做好劳动安全、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等项工作。第二十八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设立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采矿。
国有大型、中型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的零星、分散矿产资源,可以复采的和闭坑后的残留矿体,以及不适合国有大型、中型矿山企业开采的矿层矿段,征得相关大型、中型矿山企业书面同意,经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批准并相应减少国有矿山企业的矿区范围,纳入当地的矿产资源开发规划。第二十九条 在采矿过程中发生采矿权属纠纷或矿界争议的,涉及国有矿山企业的由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工业主管部门协调解决,集体矿山企业、个体采矿户的纠纷和争议,由设区的市、县(市、区)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工业主管部门协调解决。协调无效的,分别报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裁决,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根据裁决监督执行。第四章 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第三十条 矿产资源开发规划,由计划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有关工业主管部门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三十一条 采矿权人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开发利用和保护矿产资源的各项规章制度,采取合理的开采顺序、采矿方法和选矿工艺,提高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降低采矿贫化率。禁止采富弃贫、采厚弃薄、采易弃难、乱采滥挖、破坏或者浪费矿产资源。第三十二条 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户对能够利用的共生、伴生矿种,应当综合开采、利用。暂时不能开采、利用的矿产资源和含有有用组分的尾矿,应当采取保护措施。第三十三条 矿山企业必须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严格执行矿产储量注销制度。凡因自然和人为原因造成较大储量无法开采回收时,应当及时提出处理方案,报矿产储量审批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第三十四条 矿产品加工企业的加工工艺和技术指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应当限期整顿,期满后仍不符合规定的,责令停办。第三十五条 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户应当接受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按照规定如实填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报表。第三十六条 矿山企业设置的地质测量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企业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进行监督,发现破坏和浪费矿产资源的行为,应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第三十七条 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向重点矿山企业派遣矿产督察员或者向矿山企业集中的地区派遣巡回矿产督察员,也可聘任兼职矿产督察员,对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户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第三十八条 严禁破坏矿产资源。矿产资源的损失价值总额在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属于破坏矿产资源;矿产资源的损失价值总额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严重破坏矿产资源。
矿产资源损失的价值数额的计算经有资格的评估机构评估后,由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认。第三十九条 国家规定由指定单位统一收购的矿产品,必须交售给指定单位,其他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收购,开采者不得自行销售或交换。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 探矿权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别给予警告、一万元至三万元的罚款和吊销勘查许可证的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办理勘查登记手续,擅自进行勘查活动的;
(二)转让勘查许可证的;
(三)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擅自变更勘查区域、勘查项目的;
(四)未按规定汇交矿产资源勘查成果档案资料的;
(五)勘查施工结束后未及时封填探矿井、探矿孔,也未采取其他安全措施的。第四十一条 凡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采矿许可证期满后不换证继续采矿和擅自进入他人已取得采矿权的矿区范围内采矿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相当于违法所得百分之五十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二条 未经批准擅自买卖、出租、抵押以及以其他形式转让探矿权、采矿权或者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谋利的,吊销其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擅自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开采其矿区范围内矿产资源的,处以一万元至十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三条 未按规定办理采矿许可证的变更、延期或者注销手续的,责令期限期办理,并可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采矿许可证。第四十四条 未按规定缴纳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费用的,责令其限期缴纳,从逾期之日起,每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可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其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三条规定,在注销采矿许可证前擅自拆除和毁弃主要采矿生产设备、设施的,不按照规定履行储量注销审批手续的,处以一万元至十万元的罚款;造成矿产资源损失的,并处以相当于矿石损失价值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第四十六条 越界或者越层开采的,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或者越层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至十万元的罚款;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的,吊销采矿许可证;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七条 因开采顺序、采矿方法和选矿工艺不合理,或者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长期达不到设计要求及进行破坏性开采,造成矿产资源损失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相当于矿石损失价值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或者吊销采矿许可证,并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收购、销售或交换统一收购的矿产品的,没收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至十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九条 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户不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缴纳资源补偿费的,责令限期缴纳,从应缴纳之日起,每日加收千分之五的滞纳金;连续两个季度不按照规定缴纳的,除责令限期缴纳和加收滞纳金外,并处以应缴纳数额一至五倍的罚款;仍拒不缴纳的,吊销采矿许可证,没收未缴纳资源补偿费的全部矿产品和销售收入。第五十条 本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和第四十九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决定。第四十八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第五十一条 拒绝、阻碍地质矿产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二条 受处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部门的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五十三条 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必须依法行使职权。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 附则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8. 提取金尾矿的设备
淘金设备首先跟你说清楚,一种是岩金设备,就是金子包裹在石头里面,通过破碎、球磨、浮选、氢化等工艺,把石头中的金子提取出来。另一种是沙金设备,沙金设备中的金都是以单体形态存在,一般都是用重力选矿方法来选取,基本的工艺是:料仓-筛分系统-去泥系统-精选系统-富集系统等组成,但是,由于各个矿区的矿体不同,所以,沙金设备的工艺选取也不尽相同,选择的工艺,要以不跑矿或者少跑矿为原则,这样就达到我们目的了。目前最常用的选沙金的设备主要有:传统溜槽、鼓动溜槽、水套离心机、全自动尼尔森离心选矿机等,多套重选设备的组合使用,就组成了整套的沙金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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