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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博士”诉益加益研究所不正当竞争案一审宣判
法院认定诋毁新技术构成不正当竞争
( ) 稿件来源: 法制日报案件
□ 本报见习记者 韩丹东
□ 本报记者 赵 丽
近日,北京环球同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北京益加益机械技术研究所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在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环球同创公司诉称,2015年3月18日,“2015年螺旋榨油机行业专家研讨会”在北京中国农业机械化科学研究院召开,会议就农用榨油机压榨级数等相关问题进行了学术研讨。不同立场的参会代表根据自身情况发表了一些意见,但最终未达成任何一致意见或者任何会议结论。然而,益加益研究所利用此次会议中个别参会人员发表的个人观点,对环球同创公司制造、销售的“5、6级”榨油机大肆进行商业诋毁。
据了解,近两三年来,制造、销售“5、6级”榨油机一直是环球同创公司的主要业务,“油博士”榨油机是其旗下比较知名品牌。
环球同创公司诉称,在学术研讨会正式报道出来前,益加益研究所就已经编发了稿件,并通过该公司官网、公司微信公众号、百度文库等互联网渠道进行广泛发布,宣称“5、6级”榨油机是“随意炒作”“五级压榨榨油机是骗局”“五级榨油机胡夸”“五六级压榨给用户造成非常大的经济损失”等。此后,益加益研究所在其制作的企业宣传册及官网上大量刊登“特别提醒”,宣称“5、6级压榨属于伪科学”等信息,并列举“5、6级”榨油机的“四个不良后果”,劝说用户谨慎购买。同时,益加益研究所还在部分销售现场,利用会议的未决结论作出不正当宣传。
环球同创公司认为,益加益研究所的以上行为,造成2015年3月以来该公司“5、6级”榨油机产品的销量较往年迅速下降,销售受到直接影响,并引起多个客户咨询,给公司正常经营造成极大影响,也给“油博士”品牌带来了负面影响。
对此,益加益研究所辩称,研讨会之后,该公司的所有行为包括发布的文章等,都有合法来源和出处,并不是自行炮制的,故而不构成不正当竞争及侵权,不应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其发布的涉案文章及文字用语并非针对环球同创公司。
法院经审理查明,环球同创公司与益加益研究所的经营范围均包括销售机械设备、金属材料等,故可以认定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着竞争关系。
法院认为,通过证据显示,益加益研究所涉案宣传用语,属于采用捏造事实、夸大个别事件影响力、不恰当的引用学术观点、片面突出其他产品缺点、烘托自身产品优势的手法所作的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已超出了向消费者及相关公众提供客观、适当提示的范畴,属于通过断章取义及捏造事实的方法,夸大、扭曲个别事件对市场的影响力,误导公众产生错误认识,影响消费决策,从而获取竞争对手的交易机会。因此,益加益研究所该行为已经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认为,根据益加益研究所的主观过错程度、侵权方式、范围及持续时间等因素,一审判决:益加益研究所停止涉案虚假宣传、商业诋毁行为并在《中国农机化导报》上针对此行为发布声明,以消除影响;益加益研究所赔偿环球同创公司经济损失5万元。
有观点认为,此案的争议焦点关键在于诋毁的是新技术而非竞争者本身,但通过此案的一审判决可以看出,虽然没有直接指出竞争者,但也构成对竞争者的不正当竞争。
中国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大学电子商务法律发展研究基地主任刘凯湘说:“诋毁新技术实质上也是商业诋毁,其目的就是为了排挤竞争对手,采取的手段就是捏造事实或传播虚假事实,后果就是导致竞争对手的市场商誉贬损、客户评价的降低,最终导致其销售份额的萎缩、减少。”
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副会长郑胜利教授表示,诋毁新技术型不正当竞争行为值得关注,因为它既涉及到对科学技术的评价,又涉及到对采用新技术的竞争者的利益影响。总体权衡看,认定这类不正当竞争行为应符合以下要件:第一,责任主体应限于法人;第二,存在捏造事实或提供虚假事实的行为;第三,获取了自己的商业利益或损害了竞争对手的利益。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管晓峰说,商业竞争者都可以对某技术评头论足,但要有数据支持。没有数据支持就说某项技术不好,很容易构成侵权。
法制日报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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