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病危害,保障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与职业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机械制造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相关负责人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责。集团公司对其所属子公司(含全资和控股子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管理责任。
第二章
安全保障
第四条
机械制造企业必须遵守有关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
第五条
机械制造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完善各工种、岗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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