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轮胎式沥青摊铺机图片
没有
沥青摊铺机分为活板和死板。活板的基本宽度是3米左右两边可各伸缩出1.5米,达到6米。4米的路需用一台活板的摊铺机。
沥青摊铺机将沥青混合料均匀摊铺在道路基层上,并进行初步振实和整平的机械。分履带式和轮胎式两种。由牵引、摊铺和振实、熨平两部分组成。前者包括机架、动力装置、行走装置、料斗、料门、刮板输送器、螺旋摊铺器和驾驶室等。
2. 小型沥青摊铺机图片
可以
Sumitomo公司开发了一款大型高性能摊铺机,以满足出口市场对高速公路摊铺机的要求。新的H A90C-2摊铺机以早期仅在中国销售的H A90C摊铺机为基础,与现有的经过验证的H A60CJ W摊铺机具有相同的设计与布局。但是,新的H A90C-2摊铺机提高了生产率和性能,有两款熨平板可供选择
3. 轮式沥青摊铺机工作视频
据查,武汉市没有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不过2020年4月14日武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20年6月3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武汉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1.《武汉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2.《武汉市环境保护条例》
3.《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4.武政规〔2020〕10号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武汉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发布日期:2021年2月8日
(2020年4月14日武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20年6月3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预防和控制
第三章 排放检验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防治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的防治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含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和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委会,下同)应当组织制订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规划,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检查考核有关部门的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建立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协调机制,加强排气污染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保障排气污染防治工作的经费投入。
第五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商务、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第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加强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法制宣传和文明交通、绿色出行的宣传。
第二章 预防和控制
第七条 鼓励、支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排气污染防治先进技术。
第八条 本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完善公交线路和自行车交通系统,改善公交车、自行车和行人的道路通行条件。
提倡市民选择公共交通、自行车、步行等方式绿色出行;提倡环保驾驶,鼓励机动车驾驶人在不影响道路通行且需停车三分钟以上的情况下熄灭发动机。
每年九月二十二日开展城市无车日活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无车日非执行紧急公务的情况下停止使用公务车。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市大气环境质量要求和机动车排放污染物状况,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提前执行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相应阶段排放限值,并在执行前六个月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在本市行驶的机动车排放大气污染物不得超过本市执行的排放标准,不得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视污染物。
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保持机动车配置的排气污染控制装置处于正常工作状态;车载排放诊断系统报警后应当及时对机动车进行维修,保障机动车排放大气污染物符合规定的排放标准。
禁止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
第十一条 在本市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进行备案登记。对备案登记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发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标牌。
在本市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大气污染物应当符合本市执行的排放标准。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确定禁止高排放机动车行驶的区域、时段,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
采取前款规定的管理措施的,应当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并在实施三十日之前向社会公布。
高排放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目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可以采取限制机动车行驶和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的应急措施,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鼓励措施推广使用节能环保型机动车和清洁能源机动车,限期淘汰用于公共服务的高排放机动车,采取措施促进清洁能源机动车配套设施建设。
鼓励、支持高排放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提前报废。
第十五条 在本市销售、使用的车用燃料应当符合本市执行的标准。
本市执行的车用燃料标准,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布。
鼓励、支持和推广使用低污染、清洁车用燃料。
第十六条 销售车用燃料的经营者应当提供符合规定标准的车用燃料,并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标示销售车用燃料的标准。
第三章 排放检验
第十七条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认定,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
鼓励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和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设在同一地点,整合优化检验流程,共享检验信息,提供一站式便民服务。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名称、地址、咨询电话等信息。
第十八条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的业务范围、机构地址、检验地址、有效期限开展机动车排放检验;
(二)按照国家、省和本市规定的排放检验方法、技术规范进行检验,提供真实、准确的检验报告;
(三)检验使用的仪器设备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检定或者校准,参加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的比对试验;
(四)定期开展内部检测线的比对和检验设备的校准;
(五)向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实时传送机动车排放检验数据;
(六)建立机动车排放检验档案,并按照国家规定保存排放检验信息和有关技术资料;
(七)不得以任何方式经营或者参与经营机动车维修业务,不得参与排放检验中介活动。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公开检验资质、检验制度、检验程序、检验方法、机动车排放标准、收费项目和标准、监督投诉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 申请注册登记和转入登记的机动车,未经排放检验或者经检验不符合本市执行的机动车排放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登记手续。
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车辆,不进行排放检测。
第二十条 在用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与安全技术检验同步进行,有效期一致。国家、省有其他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在用机动车未经排放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核发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第二十一条 在用机动车的排放检验结果不符合排放标准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在规定的检验期限内进行维修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并到检验机构复检。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对检验机构的排放复检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复检结果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复核;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结论。
第二十三条 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有权自主选择检验机构和维修单位。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机动车所有人、使用人到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不得推销或者指定使用排气污染治理的产品,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排放检验经营、维修经营。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市生态环境、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商务、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部门建立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共享,进行统一管理。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情况。
第二十五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在机动车集中停放地、维修地对在用机动车的排气污染状况进行监督抽测;在不影响正常通行的情况下,可以对行驶中的机动车排气污染状况进行监督抽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配合。对经机动车排气遥感监测筛选可能不符合排放标准的机动车,应当进行抽测。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对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状况进行现场抽测。
抽测应当当场出示抽测结果,不得收取费用。被抽测者应当配合抽测。
第二十六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通过电子监控、视频录像、摄像拍照、遥感检测等方式,对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状况进行取证。
第二十七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机动车排放检验检查制度,定期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开展排放检验的情况进行检查,及时查处违法行为,并向社会公布。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现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未按照国家、省和本市规定的排放检验方法、技术规范进行检验或者伪造检验结果、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应当暂停其网络联接和检验报告打印功能。
第二十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和转入登记,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应当遵守本条例规定,并配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开展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
第二十九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将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纳入对车辆营运、机动车维修的监督管理内容,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排气污染控制装置维修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收费行为;对资质认定后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实施监管,保证其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能够持续符合资质认定的条件和要求。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机动车维修单位使用的计量器具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车用燃料和燃油添加剂销售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将检查结果在新闻媒体和销售场所公示,并依法查处违法销售车用燃料和燃油添加剂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聘任社会监督员,协助开展对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和检验机构排放检验活动的监督。
第三十三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投诉、举报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对提供违法行为线索并查证属实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收到的投诉、举报进行登记并及时核实处理,自接到投诉、举报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举报人反馈处理情况;对不属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职责范围的投诉、举报事项,应当及时移送有权查处的部门处理,并将移送情况告知投诉、举报人。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公布投诉、举报方式,并为投诉、举报人保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本市执行的排放标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二百元罚款。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视污染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暂扣车辆行驶证,责令限期维修,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维修后并经排放检验合格的,发还车辆行驶证。
第三十六条 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在车载排放诊断系统报警后,未对机动车进行维修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继续上道路行驶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拒绝备案登记或者在备案登记中弄虚作假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使用排放超标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罚款。
第三十八条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有关规定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未按照规定的业务范围、机构地址、检验地址或者有效期限开展机动车排放检验的,没收收取的检验费用,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二)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
(三)拒绝参加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的比对试验,或者未定期开展内部检测线比对、检验设备校准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四)未向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实时传送检验数据,未建立机动车排放检验档案,或者未按照国家规定保存检验信息和有关技术资料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五)经营或者参与经营机动车维修业务的,参与排放检验中介活动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拒绝抽测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生态环境、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商务、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照规定办理机动车注册或者转入登记,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的;
(二)对检验机构及其检验活动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三)要求机动车所有人、使用人到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的;
(四)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五)对销售不符合本市执行的标准的车用燃料不依法查处的;
(六)推销或者指定使用排气污染治理的产品,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排放检验经营、维修经营的;
(七)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情形。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是指由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管、曲轴箱和燃油燃气系统蒸发、排放污染物所造成的污染。
(二)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装载机、推土机、压路机、沥青摊铺机、非公路用卡车、挖掘机、叉车等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
(三)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装置,是指为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而安装的曲轴箱强制通风、机动车尾气净化、燃油蒸发控制等装置。
(四)车用燃料,是指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2014年9月17日武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14年11月27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的《武汉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同时废止。
4. 沥青摊铺机价格一览表
看你是做什么用啦,做基础就可以租差点的,那价钱也就5-6万。
如果是高速工程组沥青啦,那就要租进口机子,这样就贵啦,一月要十几万。在个市政做沥青也只要6-7万。我这价钱只能作为参考,你还是要看看市场。
5. 沥青摊铺机型号及图片
scmc是国产品牌的摊铺机。
陕西建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SCMC,始建于1954年,上市公司,从事筑养路机械、建筑机械、桩工机械等设备的研发、生产、销售的大型企业。
作为我国摊铺机制造行业知名企业、沥青混凝土摊铺机国家标准主编单位,公司制造的SUM8200、SUM7200等系列摊铺机被广泛用于高速公路、机场跑道、市政道路的铺筑作业;塔式起重机生产制造名列国内前茅,STC7020、STC7528等系列塔式起重机主要适用于建筑、桥梁、水利、电力等大型工程项目建设。
6. 沥青摊铺机图解
摊铺机的滑靴是一个直杆前面带点弯头的样子,沥青摊铺机中的熨平板和滑靴区别:熨平板是固定的,有固定宽度,滑靴是可以向外延伸的,根据需要来确定宽度。摊铺机滑靴相当于是熨平板的一个补充。 沥青摊铺机将沥青混合料均匀摊铺在道路基!
7. 胶轮沥青摊铺机
1、沥青混凝土下面层采用AC—20C密级配,其中一级路段每幅铺筑宽度为10.75m,内侧摊铺控制边线距离道路中心线100cm,厚度为6.0cm;二级路段铺筑宽度为11.40m,厚度为5.0cm。
2、施工前准备
在铺筑沥青砼下面层之前,彻底扫除透层上的石屑、杂物,如有泥土利用压力水冲洗干净,保证透层表面洁净,对于个别轮胎粘起和剥落的位置,使用乳化沥青进行补洒。由项目部测量人员做好在验收的基层上进行中线恢复。
3、沥青混合料的拌和
拌和楼开机后先检验设备运转是否正常,然后根据设计配比选择冷料仓上料速度,使各种规格集料供应能满足配合比要求,减少溢料和等料现场;同时调试好沥青用量。供料过程中随时检查配合比并进行微调校正。沥青加热温度155—165℃,矿料加热温度165-195℃,沥青混合料的出料温度145-165℃,不得高于195℃,否则予以废弃。混合料在贮料仓贮存温度降低不超过10℃。
拌和楼拌和混合料时,每盘料的生产周期≥45s,干拌时间控制为5-10s。拌好的混合料均匀一致无花白料,无结团成块或严重的粗集料分离现象,所有矿料颗粒全部裹覆沥青结合料为度,不符合要求时混合料不得使用,并应及时调整,所有过度加热、炭化、起泡或含水的混合料及超过195度的沥青混合料。
沥青混合料拌和出料过程中,拌和楼试验技术人员必须做到逐盘观测外观,检测温度,并及时与拌和楼控制室联系,材料规格或配合比发生改变时,根据室内试验资料进行试拌,做相应的试验检验。运输车运料单上必须注明出厂温度。
拌和料场试验员任务:
(1)取样抽提筛分实验检测沥青含量和矿料级配,取样3次以检查沥青用量及级配是否符合要求。
(2)取样制作马歇尔试件,检测稳定度、流值、孔隙率、饱和度、密度等。
(3)检查控制沥青和矿料加热温度,混合料出料温度。
4、混合料的运输
(1)运输车辆的车厢均清扫干净。为防止沥青混合料与车厢板粘结,在车厢侧板和底部喷涂1:3的柴油水混合液或其他有效的隔离剂,但不可喷涂过多。
运料车车厢内装载沥青混合料时,为减少沥青混合料的粗细颗粒离析现象,应缩短出料口到车厢的卸料距离。往车厢内装一斗料,车就移动一次位置,保证前后卸料均匀,不离析。在运输过程中和到达现场后,都要对混合料进行苫盖,防止突然降雨受到雨淋和热量散发过快而造成废料或产生严重的温度离析。
摊铺现场凭料单收料,检查沥青混合料的质量:混合料的颜色是否均匀一致,有无花白料、有无结团或严重离析,温度是否在容许的范围内。已结块或已遭雨淋的混合料也应废弃不用。由摊铺现场试验员检查到场温度,并及时报至工长处。
4、沥青混合料的摊铺
(1)自卸汽车卸料:检测沥青混合料的温度符合要求后,摊铺机前压车数量达到4辆后,先铺筑第5辆到场的自卸车所载混合料,自卸车缓慢后退到摊铺机前,轻轻接触摊铺机后挂空挡,向摊铺机受料斗中缓缓卸料,直到受料斗中料满即停止卸料。要派专人指挥卸料车,防止混合料散落到料斗外面,如有发生及时派人清除。
(2)沥青混凝土摊铺采用ABG423履带式摊铺机施工,摊铺采用自动找平方式运行,先进行左半幅摊铺,摊铺宽度5.80m;根据拌和楼实际产量和现场铺筑厚度计算确定摊铺速度宜控制在3.5m/min,摊铺过程必须连续均速。
本试验段制定的松铺厚度为6.0cm,虚铺系数采用1.20,摊铺机就位后,按照试验段确定的虚铺厚度在熨平板下放好垫板,本试验段起始部分虚铺厚度为6.0cm,故垫板厚度为6.0cm。当需要现场调整虚铺系数时,及时通知摊铺机,并设置过渡区段,确保摊铺规定的松铺厚度和平整度。
(3)摊铺机开工前熨平板必须清理干净,调整好熨平板的高度, 0.5-1h预热熨平板,温度不得低于100℃,质检人员检查再次检测摊铺温度不得低于135℃。摊铺机边受料边将混合料向后输送到分料室。摊铺机按事先确定的行驶速度起步摊铺混合料。摊铺机起步后边摊铺沥青混合料边推动自卸车前进,同时自卸车继续向受料斗中卸料,第一辆车尽早卸完料并立即离开,第二辆自卸车尽快后退到离摊铺机20cm~30cm时停止并挂空档。
将沥青混凝土摊铺机螺旋喂料器转速和进料闸门的开度调整到最佳状态,使螺旋喂料器中的混合料的高度将螺旋的2/3埋没,摊铺机集料斗在刮板尚未露出,尚有约10cm厚混合料时,料车开出,同时拢料,料斗两翼复位后,下一料车开始卸料。
工长、质检员应随时检测摊铺质量,发现离析和其它不正常现象应及时分析原因,予以处理,料车在摊铺区散落的料必须及时清除。
5、沥青混合料的压实
CC21振动压路机进行接缝处理,DD110双轮双振压路机进行初压、复压, 261胶轮压路机负责终压。
(1)碾压时严格控制压实温度,质检员检测初压温度不低于130摄氏度,初压紧跟在摊铺机后高温下进行,尽快使表面压实减少热量损失。初压采用DD110双轮振压路机不带振进行,碾压遍数1遍;碾压时将压路机的驱动轮的驱动轮面向摊铺机,从外侧向中心碾压,超高路段由低向高,坡道上将驱动轮从低处向高处碾压,碾压速度应放慢。稳压速度为50m/min左右。
(2)复压采用振动压路机碾压,本试验段左半幅采用DD110双轮双振压路机进行,每碾压段长度约50m,均采用阶梯推进式碾压,碾压段终点弧形碾压收尾。复压不得低于110摄氏度,碾压速度碾为60m/min左右,压遍数2遍。
(3)终压右半幅采用关胶轮压路机进行,碾压遍数2遍,终压温度不低于80摄氏度。压路机折返严禁刹车急停,应慢开起步,以免引起摊铺层表面的推移,两端折回处的位置应呈阶梯状,随碾压路段向前推进,以免影响面层的整体平整度。所有压路机采用雾状喷水法。开始碾压前应加满水,水箱喷完水前应及时加水,切忌由于缺水而发生粘轮现象。碾压时压路机不得中途停留、转向或制动,交替来回碾压时,前后两次停留地点应相距10m以上,并驶出压实线3m以外,更换碾压道、调头停车等待加水应在已冷却的成型地段进行。
6、接缝处理
(1)横缝处理①切缝:采用3m直尺检定来确定预定摊铺段的末端并停止摊铺,用人工将端部混合料拢齐并修成斜坡,所用碾压压路机应碾过斜坡,当碾压完毕,以3m直尺垂直接头每隔1m测量一次,并记下每尺测量的压实层端部开始下塌位置,以最内侧的那个塌点为基准,画垂直路线方向的横端直线,此直线即为切缝位置。处理好的横接缝接头必须做到端头平顺,且断面要涂一层乳化沥青,并注意保护摊铺下段时不被破坏。
②横缝碾压:首先应注意沥青混合料的温度,然后再碾压。碾压时尽量骑缝碾压。骑缝碾压时,可沿横缝顺向碾压,亦可与横缝45°角做斜向碾压。顺向碾压时,碾压先伸入新铺层15cm往返2次,再逐步向新铺层过渡,每次伸入15-20cm直到约2/3轮宽进入新铺层为止,然后改为正常的纵向碾压;斜向碾压向新铺层驶进,当碾压轮的一半直入新铺层后,即退出;然后错动10-20cm,调头再从中央带一侧做斜向碾压;然后改为正常的纵向碾压。横缝经碾压完毕后,要用3m直尺检验是否平整,如有凹凸,要趁混合料末冷却前采取措施整修后重新压实。横向接缝在相连的层次的相邻的行程间错开1m以上。
(2)纵缝处理:首先摊铺的半幅施工完毕,在混合料未完全冷却前用镐刨除边缘留下毛茬,摊铺另半幅应涂洒少量沥青,摊铺混合料时重叠在已铺筑的半幅层面上,碾压时在已铺筑压实路面上行走碾压新铺层15cm,然后压实新铺部分。
7、施工注意事项
(1)热拌沥青混合料铺筑选在干燥、暖和的天气铺筑。施工气温大于10摄氏度以上且非雨天、路表无滞水时进行摊铺作业。
(2)铺筑过程中随时抽查摊铺层厚度及路拱横坡,不符合要求时及时进行调整。(3)沥青混合料须缓慢、均匀、不断地进行摊铺,摊铺过程中不得随意变化摊铺机速度或中途停顿。其摊铺速度根据拌和能力、摊铺厚度、宽度及连续摊铺的长度而定。下承层雨后潮湿未干,不能进行摊铺。
(4)沥青混合料摊铺过程中,随时检查其宽度、厚度、平整度、横坡,将不合格之处及时进行调整。
(5)碾压时压路机不得中途停留、转向或制动,交替来回碾压时,前后两次停留地点应相距10m以上,驶出压实线3m外,更换碾压道、调头停车等待加水应在已冷却的成型地段。压路机不得随意在正在碾压和刚辗压完的油面上停放。
(6)开放交通在摊铺层完全自然冷却,混合料表面温度低于50℃后,需要提早开放交通时,可洒水冷却降低混合料温度。在路面温度冷却前,严禁车辆进入。
8、质量管理(1)料拌和场:料场场长负责指挥沥青拌和料场的全部工作,指挥拌和楼生产人员的调度、拌和料的质量控制。试验人员负责控制沥青、矿粉、集料等的质量检测,沥青混合料的级配、沥青用量、油料温度、混合料外观、马歇尔稳定度、空隙率等各项指标的检验工作,并协助场长严格控制混合料生产全过程的质量。
(2)、摊铺现场工长:负责试验段的施工,负责现场所有测量、试验、质检及操作工人的调配和安排,负责现场施工组织,负责机械设备的调配和安排。配备操作工人30人配合管理人员进行局部平整度欠佳部位的处理等工作。现场配备测量员李彬彬配合质检员进行成品标高、横坡的自检和报验工作。
现场设质检员进行过程控制及检测和报验,负责对施工质量进行控制把关,负责进行平整度、宽度指标的检测以及现场摊铺及碾压温度的控制,摊铺过程中对松铺厚度进行检测,负责组织测量和试验人员进行自检和报验工作。平整度采用5m直尺逐尺检测,发现表面有凹陷或凸起及时处理。
9、安全管理:(1)专职安全员负责本试验段施工中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配合工长检查、消除隐患。施工前做好安全教育,降低操作风险,施工前将技术交底、安全标牌、隔离墩、劳动保护等下发到作业队伍,过村路段有专人注意上空有高架线缆时卸料车辆注意避让。车辆掉头处设专人指挥交通。
(2)机械管理:负责现场所有机械设备的管理和协调,检查现场所有机械的正常和安全使用性能。检查油料厂拌和楼沥青库、燃油罐的安全防护及消防措施的落实。沥青拌和站在拌和前均需由机工、电工、电脑操作人员进行详细检查,确认正常完好后才能合闸运转。
(3)操作工人:从事沥青作业人员,皮肤外露部分,均需穿戴防护服及防护用品。沥青操作工的工作服及防护用品,应集中堆放。
(4)沥青拌和料场设置防尘设施。加热炉使用前必须进行耐压试验,水压力应不低于额定工作压力的2倍。对加热炉及设备应做全面检查,保证各种仪表齐全完好。泵、阀门、循环系统和安全附件应符合技术要求,超压、超温系统应灵敏可靠。导热油的管道应有防护设施。拌和机组投入运转后,各部门、各工种都要随时监视各部位运转情况,不得擅自离岗。运转中严禁人员靠近各种运转机构。
(5)摊铺机料斗提升时,严禁有人在斗下工作或通过。用柴油清洗摊铺机时,不得接近明火。备好灭火器材,做好应急抢险准备。运输车缓速慢行,车速不超过30km/h,爬坡、转向、过交叉口时要提前减速;避免疲劳驾驶。
(6)铲车、压路机、摊铺机等操作人员,严格执行工作前的检查制度和工作中观察及工作后的保养制度。操作人员在操作中不得擅自离岗,不得操作与操作证不符的机械;不得将机械设备交给无本机操作证的人员操作。驾驶室或操作室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严禁酒后操作机械,严禁机械带故障运转或超负荷运转。
10、成品保护措施
(1)沥青混合料铺筑完成后,待混合料表面温度低于50℃后方可开放交通,但初期通车时,应使车辆在路面全幅范围内均匀行驶,并且应控制行车速度不超过30Km/h。
(2)在当天碾压的尚未冷却的沥青混合料层面上,不得停放任何机械设备或车辆,不得洒落矿料、油料等杂物。非施工车辆禁止在沥青上面层上行驶,以减少对油面的污染,并在路口处设置禁行和绕行标志牌。
(3)压路机加油或加水必须远离当天施工路段,油车或水车停于硬路肩,并在下面铺设彩条布。
11、质量标准:
8. 轮胎式沥青混凝土摊铺机
有一部分摊铺机机型是可以两用的,如果你的机子是只能用来铺沥青的话,那么对链条等各个传动部分的损伤很大(断链条是常事),而且如果超过20公分的话,基本上机器很难工作的起来(轮胎式打滑、或者螺旋器根本不转等)
!建议先确认您的机型是否是混合型,即两用的,如果是,就没有问题,如果不是的话,建议不要这样施工,如果非要施工的话,建议尽量减少摊铺厚度,多铺几回,相对会好一些!但不建议这样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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