沥青摊铺机进出场(沥青摊铺机如何作业)

重卡之家 2022-12-21 11:54 编辑:Admin 188阅读

1. 沥青摊铺机如何作业

首先清扫路面,如果不是铺的水稳,旧路面需要高压水枪冲洗路面的杂物,然后洒透层油,透层洒布一天后就可以利用摊铺机根据设计的沥青厚度进行分层铺装。

2. 沥青不用摊铺机怎么铺

铺沥青路面没有栽路缘石,可以用洒白灰线代替,具体做法就是工程测量人员用测量仪标出路缘石的位置,工人就用白灰撒线,摊铺机根据白灰线行走,有效的避免了多铺或者少铺的现象。由于没有铺路缘石,将来铺路沿石时,用切割机切齐即可。

3. 沥青摊铺机安全操作规程

1、沥青的压实度,一般来说要求达到95%;

2、沥青的厚度,允许偏差为+20--5MM;

3、弯沉,路宽小于9米,2点20M,9-15米的4点20M,大于15M的6点20M。弯沉值不小于设计规定;

4、平整度,鱼汛偏差为5MM;

5、宽度,允许偏差范围为-20MM;

6、中线高程,允许偏差为20-负20MM

施工上基本的要求是,到场沥青温度不得低于110度,经过摊铺机摊铺后,用12T—15T压路机碾压,达到设计及当地的施工规范要求。因为不知道你是哪个地方的,所以不能把我所在的城市标准告诉你。各个城市都有质量检测站,如需要可以到那里买当地的施工规范及技术要求

4. 沥青摊铺的机器怎么样操作

沥青摊铺机摊铺厚度和宽度有两个地方可以控制。

主机控制面板上面有一个按钮,向上推,沥青摊铺机厚度增加,向下按厚度减少,此时观察摊铺机前方左右两侧立的标尺,标尺上升说明厚度在增加。

还有一个就是摊铺机尾部左右两侧都有一个小的控制面板,按钮的操作与驾驶位调节方法相同。

5. 沥青摊铺机如何作业视频

第一条 为了防治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大气污染物的防治。

第三条 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坚持源头防范、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突出重点,区域协同、共同防治的原则。

本市推进智慧交通、绿色交通建设,优化道路设置和运输结构,严格执行大气污染防治标准,推广新能源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应用,加强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加强领导,实施目标考核,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

第五条 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对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市场监督管理、交通、经济和信息化、科学技术、城市管理、商务、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园林绿化、水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会同经济和信息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市场监督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依托市大数据管理平台建立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数据信息传输系统及动态共享数据库。

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的数据信息包括机动车登记注册,非道路移动机械登记,道路交通流量流速,在京使用的外埠机动车,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和监督抽测,机动车排放达标维修治理,燃料、氮氧化物还原剂和车用油品清净剂管理等。

第二章 预防和控制

第七条 本市采取财政、税收、政府采购、通行便利等措施,推动新能源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推广使用节能环保型、新能源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新能源机动车通行便利的具体规定,由市交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和生态环境部门共同制定。

本市鼓励用于保障城市运行的车辆、大型场站内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新能源,采取措施逐步淘汰高排放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

第八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引导树立城市绿色发展理念,统筹本市能源发展的相关政策,发展新能源,逐步削减化石燃料消耗。

第九条 市交通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调整优化运输结构,统筹推进多式联运运输网络建设,协调利用现有铁路运输资源,推动重点工业企业、物流园区和产业园区等优先采用铁路运输大宗货物,建立城市绿色货运体系。

第十条 在本市销售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发动机、污染控制装置、车载排放诊断系统、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等设备和装置应当符合相关环保标准。

在本市销售的重型柴油车、重型燃气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当按照相关环保标准安装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

第十一条 在本市注册登记的重型柴油车、重型燃气车和在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以及长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行驶的外埠重型柴油车、重型燃气车,应当按照规定安装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并与市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具体规定由市生态环境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生产企业及零部件厂商应当配合开展在用重型柴油车、重型燃气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安装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

第十二条 本市在用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所有人、驾驶人或者使用人,应当确保装载的污染控制装置、车载排放诊断系统、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等设备和装置的正常使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远程排放管理系统的功能;不得擅自删除、修改远程排放管理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

第十三条 市生态环境部门通过远程排放管理系统发现在本市注册登记的同一型号机动车或者非道路移动机械,有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车载排放诊断系统不符合相关标准的,应当通知生产企业限期查找原因,排除故障。生产企业应当将有关情况报送市生态环境部门。

第十四条 本市推广使用优质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在本市生产、销售或者使用的燃料应当符合相关标准,运输企业和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单位应当使用符合标准的燃料。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影响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燃料、氮氧化物还原剂和车用油品清净剂等有关产品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 使用、检验和维护

第十五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或者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当符合相关排放标准。

生态环境部门通过遥感监测、远程排放管理系统、摄影摄像取证等发现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不符合相关排放标准,应当及时将相关证据移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机动车所有人或者驾驶人应当对上道路行驶且排放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进行维修并复检。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对复检合格的机动车出具检验报告。

外埠车辆在本市有不符合相关排放标准记录的,应当经复检合格后,方可进入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行驶。

第十七条 城市公交、道路运输、环卫、邮政、快递、出租车等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机动车排放污染防治责任制度,确保本单位车辆符合相关排放标准。

第十八条 出租汽车、租赁汽车、驾校教练汽车以及从事运输经营的轻型汽油车辆的行驶里程超过标准规定的环保耐久性里程的,应当更换尾气净化装置。

交通部门对前款规定的不符合相关排放标准的机动车在复检合格前不予办理营运相关手续。

第十九条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对具备远程排放管理功能的重型柴油车、重型燃气车进行定期检验时,应当检查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的联网情况,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无法联网或者不正常运行的,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时不予通过检验。

第二十条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保证检验设备正常运行;

(二)有与其检验活动相适应的检验人员,保证其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

(三)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实时上传排放检验数据、视频等相关信息,保证联网设备正常运行;

(四)严格按照机动车排放检验标准和规范进行检验;

(五)如实填写检验信息,按照规定记录机动车及其所有人的相关信息,提供准确的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验报告;

(六)建立机动车排放检验档案,按照相关环保标准规定的期限对排放检验的数据信息进行保存;

(七)不得擅自终止检验活动。

第二十一条 本市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实行累积记分管理制度。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违法行为及其他不符合规范的行为进行累积记分。具体办法由市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共同制定。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超过规定的记分值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暂停检验业务并责令整改;整改期间,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不得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数据和检验结果。

第二十二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实行计量认证管理,按照相关标准对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进行检定。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建立检验质量管理制度,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并符合相关标准的检验设备,确保检验数据和检验结果真实准确、客观公正。

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供应厂商应当提供符合标准的检验设备及其配套程序。

第二十三条 市生态环境、交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排放达标维修、维修复检等数据信息。

市交通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在本市依法备案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目录,并制定机动车排放达标维修服务规范。

第二十四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格按照机动车排放污染防治的要求和有关技术规范、标准进行维修,使维修后的机动车达到规定的排放标准,并提供相应的维修服务质量保证;

(二)与交通部门联网,实时传输维修车辆的机动车号牌、车辆识别代号、排放达标维修项目等信息,如实记录机动车排放达标维修情况;

(三)建立完整的维修档案,实行档案电子化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本市实施非道路移动机械信息编码登记制度,在本市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当进行基本信息、污染控制技术信息、排放检验信息等信息编码登记。

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要求建立本市非道路移动机械信息管理平台,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市非道路移动机械登记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园林绿化、水务、交通、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组织、督促本行业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在信息管理平台上进行信息编码登记。

建设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者合同中明确要求施工单位使用在本市进行信息编码登记且符合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对进出工程施工现场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当在非道路移动机械信息管理平台上进行记录。

第二十七条 生态环境部门应当逐步通过电子标签、电子围栏、远程排放管理系统等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可以在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停放地、维修地、使用地,对在用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进行监督检查时,生态环境部门对被检查车辆开展大气污染物排放检测并出具检测结果。

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检查资料。实施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四章 区域协同

第二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与天津市、河北省及周边地区建立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联合防治协调机制,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防治措施的要求,开展联合防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

第三十条 本市与天津市、河北省共同建立京津冀机动车超标排放信息共享平台,对机动车超标排放进行协同监管。

第三十一条 本市与天津市、河北省建立新车抽检抽查协同机制,对新生产、销售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本市与天津市、河北省共同实行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登记管理制度,使用统一登记管理系统,按照相关要求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监管。

第三十三条 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与天津市、河北省及周边地区的相关部门加强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工作协作,通过区域会商、信息共享、联合执法、重污染天气应对、科研合作等方式,提高区域大气污染防治水平。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在本市销售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发动机、污染控制装置、车载排放诊断系统、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等设备和装置不符合相关环保标准的,由市生态环境部门责令生产企业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在本市注册登记的重型柴油车、重型燃气车和在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安装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的,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改正,对机动车所有人或者驾驶人处每辆车一万元罚款;对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人处每台非道路移动机械一万元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市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改正,处每辆车或者每台非道路移动机械一万元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运输企业和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单位使用不符合标准的燃料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不符合标准的燃料,并处燃料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驾驶排放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并责令在十个工作日内对机动车进行维修并复检。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逾期未按照规定进行维修并复检合格,又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所有人或者驾驶人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可以暂扣机动车行驶证;经维修复检合格的,及时发还机动车行驶证。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城市公交、道路运输、环卫、邮政、快递、出租车等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态环境部门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本单位注册车辆二十辆以上,在一个自然年内经排放检验不合格的车辆数量超过注册车辆数量百分之十的;

(二)同一辆车因不符合排放标准在一个自然年内受到罚款处罚五次以上的。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由交通部门对机动车所有人处每辆车一万元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的,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整改期间擅自向社会出具检验数据和检验结果,或者逾期未改正、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供应厂商提供的检验设备及其配套程序不符合标准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暂停该设备所在检测线的运行,停止该设备在本市的销售,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由交通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在本市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未经信息编码登记或者未如实登记信息的,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改正,处每台非道路移动机械五千元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未落实有关规定,使用未经信息编码登记或者不符合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记入信用信息记录。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在监督检查中,当事人以拒绝执法人员进入现场或者拖延、围堵、滞留执法人员等方式阻扰监督检查的,由生态环境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第四十七条 执法机关应当将当事人违反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有关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强制的情况共享到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行政机关根据本市关于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规定可以对当事人采取惩戒措施。

第四十八条 当事人违反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有关法律、法规,受到责令改正或者罚款处罚后,拒不履行处理决定并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执法机关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驾驶人或者使用人违法排放大气污染物,破坏生态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依法对当事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6. 沥青摊铺机操作

答,沥青车空挡配合摊铺机

分析,沥青运输车都是后四轮自翻斗车,运输沥青熟料到摊铺机前方,对准摊铺机后翻斗掀起卸料,并放置空挡,摊铺机边摊铺,边推动自卸车前进

7. 沥青摊铺机作业前的准备

1、沥青混凝土下面层采用AC—20C密级配,其中一级路段每幅铺筑宽度为10.75m,内侧摊铺控制边线距离道路中心线100cm,厚度为6.0cm;二级路段铺筑宽度为11.40m,厚度为5.0cm。

2、施工前准备

在铺筑沥青砼下面层之前,彻底扫除透层上的石屑、杂物,如有泥土利用压力水冲洗干净,保证透层表面洁净,对于个别轮胎粘起和剥落的位置,使用乳化沥青进行补洒。由项目部测量人员做好在验收的基层上进行中线恢复。

3、沥青混合料的拌和

拌和楼开机后先检验设备运转是否正常,然后根据设计配比选择冷料仓上料速度,使各种规格集料供应能满足配合比要求,减少溢料和等料现场;同时调试好沥青用量。供料过程中随时检查配合比并进行微调校正。沥青加热温度155—165℃,矿料加热温度165-195℃,沥青混合料的出料温度145-165℃,不得高于195℃,否则予以废弃。混合料在贮料仓贮存温度降低不超过10℃。

拌和楼拌和混合料时,每盘料的生产周期≥45s,干拌时间控制为5-10s。拌好的混合料均匀一致无花白料,无结团成块或严重的粗集料分离现象,所有矿料颗粒全部裹覆沥青结合料为度,不符合要求时混合料不得使用,并应及时调整,所有过度加热、炭化、起泡或含水的混合料及超过195度的沥青混合料。

沥青混合料拌和出料过程中,拌和楼试验技术人员必须做到逐盘观测外观,检测温度,并及时与拌和楼控制室联系,材料规格或配合比发生改变时,根据室内试验资料进行试拌,做相应的试验检验。运输车运料单上必须注明出厂温度。

拌和料场试验员任务:

(1)取样抽提筛分实验检测沥青含量和矿料级配,取样3次以检查沥青用量及级配是否符合要求。

(2)取样制作马歇尔试件,检测稳定度、流值、孔隙率、饱和度、密度等。

(3)检查控制沥青和矿料加热温度,混合料出料温度。

4、混合料的运输

(1)运输车辆的车厢均清扫干净。为防止沥青混合料与车厢板粘结,在车厢侧板和底部喷涂1:3的柴油水混合液或其他有效的隔离剂,但不可喷涂过多。

运料车车厢内装载沥青混合料时,为减少沥青混合料的粗细颗粒离析现象,应缩短出料口到车厢的卸料距离。往车厢内装一斗料,车就移动一次位置,保证前后卸料均匀,不离析。在运输过程中和到达现场后,都要对混合料进行苫盖,防止突然降雨受到雨淋和热量散发过快而造成废料或产生严重的温度离析。

摊铺现场凭料单收料,检查沥青混合料的质量:混合料的颜色是否均匀一致,有无花白料、有无结团或严重离析,温度是否在容许的范围内。已结块或已遭雨淋的混合料也应废弃不用。由摊铺现场试验员检查到场温度,并及时报至工长处。

4、沥青混合料的摊铺

(1)自卸汽车卸料:检测沥青混合料的温度符合要求后,摊铺机前压车数量达到4辆后,先铺筑第5辆到场的自卸车所载混合料,自卸车缓慢后退到摊铺机前,轻轻接触摊铺机后挂空挡,向摊铺机受料斗中缓缓卸料,直到受料斗中料满即停止卸料。要派专人指挥卸料车,防止混合料散落到料斗外面,如有发生及时派人清除。

(2)沥青混凝土摊铺采用ABG423履带式摊铺机施工,摊铺采用自动找平方式运行,先进行左半幅摊铺,摊铺宽度5.80m;根据拌和楼实际产量和现场铺筑厚度计算确定摊铺速度宜控制在3.5m/min,摊铺过程必须连续均速。

本试验段制定的松铺厚度为6.0cm,虚铺系数采用1.20,摊铺机就位后,按照试验段确定的虚铺厚度在熨平板下放好垫板,本试验段起始部分虚铺厚度为6.0cm,故垫板厚度为6.0cm。当需要现场调整虚铺系数时,及时通知摊铺机,并设置过渡区段,确保摊铺规定的松铺厚度和平整度。

(3)摊铺机开工前熨平板必须清理干净,调整好熨平板的高度, 0.5-1h预热熨平板,温度不得低于100℃,质检人员检查再次检测摊铺温度不得低于135℃。摊铺机边受料边将混合料向后输送到分料室。摊铺机按事先确定的行驶速度起步摊铺混合料。摊铺机起步后边摊铺沥青混合料边推动自卸车前进,同时自卸车继续向受料斗中卸料,第一辆车尽早卸完料并立即离开,第二辆自卸车尽快后退到离摊铺机20cm~30cm时停止并挂空档。

将沥青混凝土摊铺机螺旋喂料器转速和进料闸门的开度调整到最佳状态,使螺旋喂料器中的混合料的高度将螺旋的2/3埋没,摊铺机集料斗在刮板尚未露出,尚有约10cm厚混合料时,料车开出,同时拢料,料斗两翼复位后,下一料车开始卸料。

工长、质检员应随时检测摊铺质量,发现离析和其它不正常现象应及时分析原因,予以处理,料车在摊铺区散落的料必须及时清除。

5、沥青混合料的压实

CC21振动压路机进行接缝处理,DD110双轮双振压路机进行初压、复压, 261胶轮压路机负责终压。

(1)碾压时严格控制压实温度,质检员检测初压温度不低于130摄氏度,初压紧跟在摊铺机后高温下进行,尽快使表面压实减少热量损失。初压采用DD110双轮振压路机不带振进行,碾压遍数1遍;碾压时将压路机的驱动轮的驱动轮面向摊铺机,从外侧向中心碾压,超高路段由低向高,坡道上将驱动轮从低处向高处碾压,碾压速度应放慢。稳压速度为50m/min左右。

(2)复压采用振动压路机碾压,本试验段左半幅采用DD110双轮双振压路机进行,每碾压段长度约50m,均采用阶梯推进式碾压,碾压段终点弧形碾压收尾。复压不得低于110摄氏度,碾压速度碾为60m/min左右,压遍数2遍。

(3)终压右半幅采用关胶轮压路机进行,碾压遍数2遍,终压温度不低于80摄氏度。压路机折返严禁刹车急停,应慢开起步,以免引起摊铺层表面的推移,两端折回处的位置应呈阶梯状,随碾压路段向前推进,以免影响面层的整体平整度。所有压路机采用雾状喷水法。开始碾压前应加满水,水箱喷完水前应及时加水,切忌由于缺水而发生粘轮现象。碾压时压路机不得中途停留、转向或制动,交替来回碾压时,前后两次停留地点应相距10m以上,并驶出压实线3m以外,更换碾压道、调头停车等待加水应在已冷却的成型地段进行。

6、接缝处理

(1)横缝处理①切缝:采用3m直尺检定来确定预定摊铺段的末端并停止摊铺,用人工将端部混合料拢齐并修成斜坡,所用碾压压路机应碾过斜坡,当碾压完毕,以3m直尺垂直接头每隔1m测量一次,并记下每尺测量的压实层端部开始下塌位置,以最内侧的那个塌点为基准,画垂直路线方向的横端直线,此直线即为切缝位置。处理好的横接缝接头必须做到端头平顺,且断面要涂一层乳化沥青,并注意保护摊铺下段时不被破坏。

②横缝碾压:首先应注意沥青混合料的温度,然后再碾压。碾压时尽量骑缝碾压。骑缝碾压时,可沿横缝顺向碾压,亦可与横缝45°角做斜向碾压。顺向碾压时,碾压先伸入新铺层15cm往返2次,再逐步向新铺层过渡,每次伸入15-20cm直到约2/3轮宽进入新铺层为止,然后改为正常的纵向碾压;斜向碾压向新铺层驶进,当碾压轮的一半直入新铺层后,即退出;然后错动10-20cm,调头再从中央带一侧做斜向碾压;然后改为正常的纵向碾压。横缝经碾压完毕后,要用3m直尺检验是否平整,如有凹凸,要趁混合料末冷却前采取措施整修后重新压实。横向接缝在相连的层次的相邻的行程间错开1m以上。

(2)纵缝处理:首先摊铺的半幅施工完毕,在混合料未完全冷却前用镐刨除边缘留下毛茬,摊铺另半幅应涂洒少量沥青,摊铺混合料时重叠在已铺筑的半幅层面上,碾压时在已铺筑压实路面上行走碾压新铺层15cm,然后压实新铺部分。

7、施工注意事项

(1)热拌沥青混合料铺筑选在干燥、暖和的天气铺筑。施工气温大于10摄氏度以上且非雨天、路表无滞水时进行摊铺作业。

(2)铺筑过程中随时抽查摊铺层厚度及路拱横坡,不符合要求时及时进行调整。(3)沥青混合料须缓慢、均匀、不断地进行摊铺,摊铺过程中不得随意变化摊铺机速度或中途停顿。其摊铺速度根据拌和能力、摊铺厚度、宽度及连续摊铺的长度而定。下承层雨后潮湿未干,不能进行摊铺。

(4)沥青混合料摊铺过程中,随时检查其宽度、厚度、平整度、横坡,将不合格之处及时进行调整。

(5)碾压时压路机不得中途停留、转向或制动,交替来回碾压时,前后两次停留地点应相距10m以上,驶出压实线3m外,更换碾压道、调头停车等待加水应在已冷却的成型地段。压路机不得随意在正在碾压和刚辗压完的油面上停放。

(6)开放交通在摊铺层完全自然冷却,混合料表面温度低于50℃后,需要提早开放交通时,可洒水冷却降低混合料温度。在路面温度冷却前,严禁车辆进入。

8、质量管理(1)料拌和场:料场场长负责指挥沥青拌和料场的全部工作,指挥拌和楼生产人员的调度、拌和料的质量控制。试验人员负责控制沥青、矿粉、集料等的质量检测,沥青混合料的级配、沥青用量、油料温度、混合料外观、马歇尔稳定度、空隙率等各项指标的检验工作,并协助场长严格控制混合料生产全过程的质量。

(2)、摊铺现场工长:负责试验段的施工,负责现场所有测量、试验、质检及操作工人的调配和安排,负责现场施工组织,负责机械设备的调配和安排。配备操作工人30人配合管理人员进行局部平整度欠佳部位的处理等工作。现场配备测量员李彬彬配合质检员进行成品标高、横坡的自检和报验工作。

现场设质检员进行过程控制及检测和报验,负责对施工质量进行控制把关,负责进行平整度、宽度指标的检测以及现场摊铺及碾压温度的控制,摊铺过程中对松铺厚度进行检测,负责组织测量和试验人员进行自检和报验工作。平整度采用5m直尺逐尺检测,发现表面有凹陷或凸起及时处理。

9、安全管理:(1)专职安全员负责本试验段施工中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配合工长检查、消除隐患。施工前做好安全教育,降低操作风险,施工前将技术交底、安全标牌、隔离墩、劳动保护等下发到作业队伍,过村路段有专人注意上空有高架线缆时卸料车辆注意避让。车辆掉头处设专人指挥交通。

(2)机械管理:负责现场所有机械设备的管理和协调,检查现场所有机械的正常和安全使用性能。检查油料厂拌和楼沥青库、燃油罐的安全防护及消防措施的落实。沥青拌和站在拌和前均需由机工、电工、电脑操作人员进行详细检查,确认正常完好后才能合闸运转。

(3)操作工人:从事沥青作业人员,皮肤外露部分,均需穿戴防护服及防护用品。沥青操作工的工作服及防护用品,应集中堆放。

(4)沥青拌和料场设置防尘设施。加热炉使用前必须进行耐压试验,水压力应不低于额定工作压力的2倍。对加热炉及设备应做全面检查,保证各种仪表齐全完好。泵、阀门、循环系统和安全附件应符合技术要求,超压、超温系统应灵敏可靠。导热油的管道应有防护设施。拌和机组投入运转后,各部门、各工种都要随时监视各部位运转情况,不得擅自离岗。运转中严禁人员靠近各种运转机构。

(5)摊铺机料斗提升时,严禁有人在斗下工作或通过。用柴油清洗摊铺机时,不得接近明火。备好灭火器材,做好应急抢险准备。运输车缓速慢行,车速不超过30km/h,爬坡、转向、过交叉口时要提前减速;避免疲劳驾驶。

(6)铲车、压路机、摊铺机等操作人员,严格执行工作前的检查制度和工作中观察及工作后的保养制度。操作人员在操作中不得擅自离岗,不得操作与操作证不符的机械;不得将机械设备交给无本机操作证的人员操作。驾驶室或操作室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严禁酒后操作机械,严禁机械带故障运转或超负荷运转。

10、成品保护措施

(1)沥青混合料铺筑完成后,待混合料表面温度低于50℃后方可开放交通,但初期通车时,应使车辆在路面全幅范围内均匀行驶,并且应控制行车速度不超过30Km/h。

(2)在当天碾压的尚未冷却的沥青混合料层面上,不得停放任何机械设备或车辆,不得洒落矿料、油料等杂物。非施工车辆禁止在沥青上面层上行驶,以减少对油面的污染,并在路口处设置禁行和绕行标志牌。

(3)压路机加油或加水必须远离当天施工路段,油车或水车停于硬路肩,并在下面铺设彩条布。

11、质量标准: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相关评论
我要评论
点击我更换图片